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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服务期”约定的员工提前离职的,一定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吗?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张继红 律师

 

案情简介:

李某为某建筑公司的项目部经理,2014年与公司签订《培训及服务期协议》,由公司出资20万元派其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李某在培训结束后需要为公司服务满5年,如服务期未满李某离职,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2016年公司由于项目回款不及时导致资金流动出现问题,导致李某工资未能按时支付,201611月李某以公司未及时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表示其有服务期约定,在服务期未满前李某不能离职,否则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但李某未予理睬公司意见,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困惑,此种情形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否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如无法追究那公司支付的培训费岂不付之东流。

 

律师解答:

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服务期约定,但并非只要劳动者提前离职就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是由于用人单位有过错在先,由于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工资,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二项规定要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此种情形劳动者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否则,员工不但有权以此为由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服务期违约金,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十六条  依法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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