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6月23日发布消息,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从今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省内各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1890元,二类地区1720元,三类地区15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7元,二类地区15.5元,三类地区13.5元。
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770元调整为18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5.5元调整为17元。
对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用人单位需要注意以下十二件事。
一、用人单位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应该支付劳动者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即1890元。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1890元。
二、用人单位注册地不在无锡,劳动者被派驻在无锡工作的,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无锡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除非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无锡地区,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应按照无锡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工资不得低于1890元。
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应包括住房公积金
劳动者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所得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1890元。
四、最低工资标准不应包括“包吃包住”的费用
用人单位即使和劳动者约定“包吃包住”,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1890元。
五、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务派遣单位注册地在无锡的,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1890元。
六、被劳务派遣至无锡工作的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注册地不在无锡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在无锡工作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1890元。
七、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1890元,且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八、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即1512元。用人单位可以提高病假工资,但也需注意员工“泡病假”的风险。
九、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歇业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一般是按月支付工资的,因此,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一个月内的,应正常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的,可以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1890元;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即1512元。
十、用人单位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最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且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且不得低于1890元。
十一、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原则上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定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是扣除之后剩余的工资不得低于1890元。但条例赋予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行约定的权利。
十二、如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如国庆节)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一个领取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劳动者,十月一日至三日加班的,用人单位每日应支付加班费:1890/21.75*300%*1=260.7元;十月四日至十月七日加班的,用人单位每日应支付加班费:1890/21.75*200%*1=17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