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张继红 律师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务时,便涉及到执行分配问题。在执行分配中,债权是否享有优先权,事关权利人的利益。那么,员工工资在普通民事执行程序的债权分配中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下面结合案例来分析。
案情简介:朱某与A公司执行一案,申请人朱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房屋,朱某对该房产享有抵押权,法院依法对该抵押房产、室内装修及相应附属设施进行拍卖。执行期间,李某(原为A公司员工)就已生效判决确认的工资等款项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因房屋拍卖价款不能清偿参与分配的全部债务,故法院制定了财产分配方案,财产分配方案确认朱某对拍卖房产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剩余价款按参与分配的债权比例计算出的分配率予以分配。李某对法院财产分配方案提出异议,主张其工资等债权在分配顺序中应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应按普通债权处理,并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配。
本案焦点:
员工工资在普通执行程序的债权分配中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问题背景:
根据1992年实施的《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2条规定,在普通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申请执行人清偿要求的按《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处理;根据1991年出台的《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的第204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清偿顺序为:1、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按上述规定理解,在处理涉及有员工工资等多人债权清偿的执行案件时,工人工资享有优先受偿权。
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全部删掉,原民诉法第204条也随之不复存在,从而在普通执行程序中职工工资优先受偿权,也就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民诉法在2007年修改时删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的背景是因为2007年实施了新的《企业破产法》,新的《企业破产法》适用所有的企业,民诉法中也就没必要再设置该章节了,故予以删掉。根据2007年新实施的《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可见职工工资在破产程序中具有优先受偿权,但该法适用的前提是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律师分析:
在实践中,对于员工的工资在普通执行程序中是否具有优先权也存在较大争议,各地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也不尽相同。一种观点认为因为民诉法删掉该条规定,员工工资在普通执行程序中的优先受偿权即没有法律依据,故理应不具有优先权,应按普通债权参与分配。另一种观点认为民诉法删除该规定是因为新的企业破产法出台,关于员工工资的债权应按破产法规定来处理,即员工的工资、补偿金等享有优先权。
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按目前法律规定,虽然在普通执行程序中员工工资优先受偿权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但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可知,删去第十九章的原因是2006年的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还债程序已经作了统一规定。据此参与分配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便应当相应地变更为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清偿顺序的有关规定,职工工资还应是一种优先债权。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9条规定,“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申请破产清算。”员工工资也是一种特殊债权,公司进行执行分配,已说明公司资不抵债,达到破产清算的条件,如员工作为债权人申请被执行企业破产清算,一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普通执行程序将中止执行,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员工工资将依《企业破产法》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此种方式虽然员工工资最终能取得优先受偿权,但企业破产清算既程序复杂,又耗时耗力,不利于员工工资等债权的实现,也浪费司法资源。
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对价,是劳动者生活的主要来源,如果工资不具有优先权,就难以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如果劳动者的生存权受到威胁,就容易引发社会矛盾,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无论从立法的宗旨还是保障民生的角度,员工工资的优先受偿权都应得到保护。因此,在现有民事执行方面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不甚明了的情况下,需要相关部门明确工资债权的优先地位以解决执行实务中的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