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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问答:关于病残退休和退职

1、参保人员办理病退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6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630日前办理病退,缴费年限10年以上的人员,可办理因病退休,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

 

2、因病退职是何种情况?

答: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6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630日前办理病退,缴费年限10年以上的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以办理退职手续。按月领取生活费。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缴费年限不足的人员如何处理?

答:一次性结算养老保险待遇。办理病退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或者19986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630日前办理病退,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人员,一次性结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按照本人199611日前的缴费年限和199611日后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因病办理退休或退职后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能否重新办理退休手续?

答:因病提前退休或退职是退休的一种类别,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不能重新办理退休手续。

 

5、公司是否可以单方为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长病假员工办理退休手续?

答:办理提前退休手续,需由参保人向办理单位(即用人单位)申请,填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职)申请表》等并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单位凭参保人员参保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人社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单方强制为劳动者办理病退手续。

对于长期休病假,且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如员工不愿意申请办理提前退休,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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