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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专题二

 国际贸易专题二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货款支付方式之信用证付款

陈煜佳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付款方式是经常会被采用的一种付款方式。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卖方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并按规定随附装运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款。

作为国际贸易中占有一席之地的主流付款方式之一,但由于其付款属性,信用证付款依然存在如下很多风险(以出口业务为例):

1、 开证行自身原因或开证行所在国家原因

由于全球经济亦存在各种不确定性,如开证行当地国家因政治、战争、暴动等因素导致金融问题,或开证行自身存在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如开证行破产),很有可能出现开证行无法向卖方支付货款的情形。而此种情形下,如何选择合适国家的买方,如何选择信用度较高的开证行都是值得卖方前期关注的问题。

2、 买方伪造虚假信用证

在实践案例中,存在买方伪造信用证的情况,或利用银行的未填写具体内容的空白信用证交付给卖方,卖方如未及时发现而按照合同约定发货,则会面临货物已发,货款未收到的风险。

3、 买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开证

在实践案例中,亦存在买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开证导致信用证交易的实质被更改、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况导致信用证无法兑付。很多时候,买方是运用了信用证应严格遵守“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而在信用证上刻意设置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条款、错误填写受益人信息、设置明显无法满足的兑付条件等,致使卖方在执行合同事实上成为不可能。

 

那么,如何防范信用证付款项下的上述风险呢?

1、 在买卖合同中严格约定支付条款

鉴于上文提到的各种风险,卖方在订立国际贸易合同时,如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应严格设置价格支付条款,并对支付细节作详细约定。如:设置开证日期、信用证的有效期、限定开证行、设置信用证的种类(不可撤销、即期、可转让等)、设置买方若不按照合同约定开具信用证的违约责任,且在此情况下卖方可随时解除合同、卖方可依据实际情况修改信用证条款等。

2、 严格审查信用证条款

首先应在形式上严格审查信用证的真伪,即是否系伪造;信用证的开户行、种类等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

其次应在实质上严格审查信用证的内容,核对是否与国际贸易合同的相关条款一致。

再次,应审核信用证本身的条款,是否存在卖方无法完成的条款,如:规定必须在检验合格后方可付款、装船日期和交单日期在同一天、在FOB和CRF贸易术语项下要求交付保险单回执(不易获得,因卖方不需要承担保险)等。在此种情况下,如卖方贸然接受信用证,也会面临极大的收款风险。

3、 提高审单、制单能力

再次强调下信用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因此卖方自身保证单据的正确性是收款与结汇的重要条件。

 

综上所述,在采用信用证付款的国际贸易合同中防范收款风险时,出口商应加强内部合同管理、提高审核信用证能力,强化监管职能,才能使跨境贸易稳健发展并有效减少跨境坏账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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