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 English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云崖新闻

新法速递

 01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2019年4月23日修订通过,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增加了“维护法官合法权益”和“法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的表述,细化了侵害法官人身权益的情形。

增加规定了法官履行职责应“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还规定了法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进行工资制度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三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2019年4月23日修订通过,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增加了“维护检察官合法权益”和“检察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的表述,还增加规定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提高了检察官的任职门槛,需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

2019年8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9年9月3日中共中央发布,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工作。要严格落实该规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严格执规理念,担负起执行党内法规的政治责任。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执行党内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要求:(一)担当作为,恪尽职守,不得不作为、乱作为;(二)严格执规,令行禁止,不得打折扣、搞变通;(三)公正执规,坚持党内法规面前人人平等,不得搞特殊、开后门;(四)规范执规,按照规定的主体、权限、程序等执行党内法规。

 

部门规章: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监局制定了《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是指在医疗器械产品或者包装上附载的,由数字、字母或者符号组成的代码,用于对医疗器械进行唯一性识别。

建立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有利于实现监管数据的整合和共享,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6号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于2019年6月12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维护快递市场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寄递安全管理,规范和便利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

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除外。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于2018年12月1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第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严格规定了目录纳入条件、纳入程序、管理方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纳入目录的原料和保健功能进行再评价,根据再评价结果,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目录进行相应调整。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4号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正当必要、知情同意、目的明确、安全保障、依法利用的原则。

网络运营者应当设置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并指定专人负责儿童个人信息保护。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

网络运营者对其工作人员应当以最小授权为原则,严格设定信息访问权限,控制儿童个人信息知悉范围。工作人员访问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经过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人员审批,记录访问情况,并采取技术措施,避免违法复制、下载儿童个人信息。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建筑西路777号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中心A3幢21层
电话:0510-82859168 传真:0510-82859161
邮件:yunya@yunya.com.cn 邮编:214072

页面版权所有: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2018 Jiang su Yun Ya Law Fir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编号:苏ICP备11035178号 网站建设:定承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