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迎来重大利好新举措——简析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十二条”
2019年10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针对跨境贸易投资提出了12条便利化措施,对我国外贸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无疑是一项重大利好政策,本文将从跨境贸易及跨境投融资两方面具体介绍此次28号文的主要内容。
一、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
1、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
1)货物贸易方面:优化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简化进口付汇核验
变化:粤港澳大湾区、上海、浙江试点 扩大范围至其他条件成熟地区
2)服务贸易方面:从单纯的货物贸易便利化扩大至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
2、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
针对年度货物贸易规模在2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免于办理名录登记,外汇局从事前监管更侧重于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3、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
取消企业向当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业务、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外汇局发挥监测和核查职能。
4、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
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简化出口收入入账手续。
5、便利企业分支机构名录登记
变化:原需要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按照现行企业法人要求办理,提供分公司自身营业执照即可
6、允许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承包工程企业可将境外不同的工程项目资金集中管理调配使用,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
二、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措施
1、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
虽然在28号文发布之前,外汇管理政策经过了一系列的调整,正逐步放宽对非投资性外资企业使用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的限度,但在外汇规定和实务操作中对此种投资仍存在一定障碍。
28号文的出台,直接规定了允许非投资性外资企业在遵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相关链接:新法速递 | 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今日发布)及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新设子公司或并购境内其他企业)。这对外资企业中占比99%的非投资性外资企业,特别是投资产业链上下游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一项重大利好。
2、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
允许试点地区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境外上市等资本项下收入等用于境内支付时,由试点银行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办理,无需事前逐笔审批。
3、放宽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使用限制
1)取消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使用限制: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境外投资者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时,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使用手续,无需提供资金使用证明资料。
2)放宽外国投资者保证金使用和结汇限制
境外投资者为竞标或达成交易而汇入的保证金,在相应事项完成后,可直接用于其境内合法出资或境内外支付对价等,也可直接结汇,无需原路退回。
4、改革企业外债登记管理
1)将企业外债注销登记由外汇局办理改为银行办理,取消1个月内办理外债注销手续的时间要求。
2)拟在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试点取消非金融企业外债逐笔登记制度,试点地区企业可至当地外汇局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并在净资产2倍内自行借、用、还外债资金。
2017年1月11日,央行发布《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规定:跨境融资杠杆率:企业为2,即企业外债的限额为企业净资产的两倍。同时,依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投注差)以内。外资企业在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局未出台根据9号文总体实施情况的评估和规定之前,可以选择适用“投注差”规定限额下的对外借款模式,或选择9号文规定下的以企业自身净资产两倍为限的跨境融资模式。(相关链接:外商投资企业能借多少外债?)
5、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
相关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立多个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6、推进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
在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试点,将可跨境转出的信贷资产范围扩大,包括银行不良资产和贸易融资。
以上12项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主要体现为外汇管理方式由事前监管大部分放宽至事中事后防范,大大简化了办事流程;且进一步拓宽了企业的资金使用渠道,不仅支持境内企业拓展对外贸易及投资,亦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使用以及境内再投资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我们期待在便利化的同时,企业能审慎管理跨境贸易投资的合规性,银行等机构亦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共同努力构建完善的、合规的外汇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