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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解读

《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解读(附思维导图)
陈煜佳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逐步形成。民营企业是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参与者。近年来,我国民营企业“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国际化经营水平显著提高,为带动相关产品、技术、服务出口,促进国内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深化我国与东道国互利合作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同时,部分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活动也存在不规范的问题。有的企业不履行国内外审核手续,违规在境外开展投资活动;有的企业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有的企业恶性竞争,不顾代价承揽境外项目;有的企业忽视质量和安全管理,产生不良影响。
针对当前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存在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全国工商联五部门于2017年12月6日联合发布了《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旨在引导和规范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活动,防范境外投资经营风险,促进“走出去”健康有序发展。
《规范》要求:
1. 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申请备案或核准。民企不得以虚假境外投资非法获取外汇、转移资产和进行洗钱等活动。
2. 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坚持企业主体、市场运作,自主决策、自负盈亏,量力而行、审慎而为,着力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化经营能力。
3. 民营企业要加强对境外分支机构在资金调拨、融资、股权和其他权益转让、再投资及担保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审慎开展高杠杆投资,规范境外金融衍生品投资活动。
4. 民营企业在收购境外企业前,要对目标企业开展环境尽职调查,重点评估其在历史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危险废物、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等情况以及目标企业与此相关的环境债务。
5. 民营企业在境外跟踪拟使用中国金融机构信贷保险的项目,未取得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承贷、承保意向函前不得做出对外融资或保险承诺。
6. 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应坚持公平竞争,坚决抵制商业贿赂,不得向当地公职人员、国际组织官员和关联企业相关人员行贿。不得串通投标,不得诋毁竞争对手,不得虚假宣传业绩或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
 
附录:
《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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