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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新规

江苏的企业家们注意了,2018年1月1日起这些税收新规将影响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
 
文|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杨志浩律师
 
2018年伊始,小编特别梳理了目前已公布,并于2018年初生效的法规,在此做一个盘点,提醒您注意新旧法规的更替和新法规的生效。另外,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也会不定期推送政策介绍和新规解读,期待您的关注。新的一年,我们将始终为您带来最全面的法律法规介绍及解读。
 
取消钢材、绿泥石等产品的出口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将取消钢材、绿泥石等产品的出口关税,适当降低三元复合肥、磷灰石、煤焦油、木片、硅铬铁、钢坯等产品的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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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稅开征
201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施行。环保稅开征,排污费将退出历史舞台。
江苏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

城市

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

水污染税额标准

南京

8.4

8.4

无锡、常州、苏州、镇江

6

7

徐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泰州、宿迁

4.8

5.6

(单位:元每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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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小微企业继续免征增值税等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以及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小额贷款的范围做了具体的定义。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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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排量汽车购置税税率由7.5%恢复至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136号):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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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代码将增至12位
近年来,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种类和使用量增加,10位发票代码难以满足纳税人需要。2018年1月1日开始,我国将对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调整,新版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代码从现行的10位调整为12位。
 
金融机构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将计算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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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开营业税发票的截止期限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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