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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过程常见的法律问题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在假期时间会选择外出旅行作为度假方式之一。与此同时,逐步成熟的网络科技给人们带来了更多出行方案的选择。我们可以很容易的在某些旅游软件上筛选出合适自己的旅行路线,对比起以往网络不发达时需要前往旅行社签订合同的方式,如今可以在网络上一并予以解决。但正是因为如此高效便捷,继而引发了许多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的矛盾。在本文中,笔者将从以下两方面来分析旅行过程常见的法律问题。希望旅行者外出游玩时能得到合理、合法的保障,旅行社能进一步提供优质服务。
一、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旅行路线安排旅程
2017年1月9日,旅游者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长期《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旅游者:孔某、刘某、张某、安某,出发时间2017年2月。附件出团意向处填写有:2017年1-2月泰国,3-4月越南,5-6月贝加尔湖,7-8月歌诗达,9-10月塞班,11-12月西欧,补充约定处空白,有孔某、刘某、张某、安某签名字样。但旅行社最终因为公司原因,只安排了泰国线路。合同签订后,刘某向旅行社交纳旅游款29800元,但旅行社仅安排刘某赴泰国出游一次,无力安排其他线路。2017年4月24日,双方签署了《退款/退团/赔款,申请表》,但旅行社未向刘某退款。刘某最终现不愿与旅行社继续履行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并要求退还相应旅游款,而将旅行社诉诸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旅行社同意终止与刘某的旅游服务关系,但要扣除其已经出行的线路款项后,退还其余款。
法院认为:合同一经订立,当事人即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刘某支付了旅游款,而旅行社未按约定安排旅游行程,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诉讼中,双方均同意不再继续履行旅游服务合同关系,视为双方合同协商解除,刘某要求退还剩余旅游费用,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旅行社在刘某填写的申请表上加盖印章,应视为其认可了刘某主张的退款申请,故本院对刘某主张全额退还旅游费用的诉求予以支持,对旅行社要求扣除部分费用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律师认为:旅行者在旅行过程中发现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旅行路线安排旅程,甚至由于旅行社的原因无法继续提供相应旅行服务时,旅行者应当及时与旅行社进行沟通,并将旅行社提供的解决方案以书面形式作为证据材料进行留存。在上述案例中,旅行者因为及时与旅行社签订了相应退款申请表,而最终全额退赔。
二、境外旅游发生人身损害事件如何处理
2012年5月9日,瞿某等人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共30人报名参加2012年7月19日至2012年7月31日东欧+土耳其13天团,团费金额为每人18200元共计546000元……”。2012年7月20日下午5时许,瞿某乘座的游轮在靠岸时,因故与码头发生碰撞事故,导致瞿某在船上摔倒受伤,后与其他伤者被送往当地医院就诊。回国后,瞿某又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等就诊。2012年8月8日,旅行社退还了瞿某团费人民币18200元等费用。但人身损害的赔偿费用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瞿某因而将旅行社诉诸法院,要求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瞿某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双方成立旅游合同法律关系,旅行社应当提供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要求的旅游服务。然由于在旅行过程中,土耳其游轮与码头发生碰撞事故,导致瞿某在船上站立不稳而摔倒受伤,显然被告构成违约,因此对于瞿某发生的人身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瞿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96794.67元;
律师认为:在境外游过程中旅行者受伤的情况屡见不鲜,很多旅行社会拒绝赔付相应人身损害费用,拒赔理由大多是因为旅行者在境外旅行受伤与旅行社与无关,并且旅行社已经尽到合理保障的义务。但双方既然已经签订旅游合同,成立旅游合同法律关系,因此,旅行社应当提供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务安全等方面的服务。上述案例中,非因旅行者的原因而导致游轮与码头发生碰撞使得旅行者受伤,则可以认定旅行社未尽合理保障义务。需要提醒旅游者的是,通常情况下旅行社由于其公司规模、行业口碑、所在地区等各方面因素而导致不同的旅行社提供服务层次不一。因此,旅行者在网络上选择旅行社时,尽可能选择当地优质的旅行公司,并且在签订旅游合同时,着重注意旅行社提供具体服务内容和承担相应责任的条款。如果在旅途中发生意外,可以避免投诉无门且及时获得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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