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缘求律师亮相无锡新视频,热评婚介乱象
2017年1月16日,云崖律师事务所周缘求律师作为特约评论员,亮相无锡电视台新闻频道,热评婚介所乱象。以下是周缘求律师评论的文字稿,不愿看文字而喜欢看视频的朋友,可直接在文末点击观看视频。
问题:
在相关婚介纠纷中,当事人和婚介机构签订的合同无疑是最重要的,关于收费和相亲安排,怎样在合同里约定才比较合理?婚介机构做到什么程度才算是履行了合同?
婚介机构如何来确保相亲对象信息的真实性?
如果婚介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约定,当事人想要维权,应该怎么办?
解答:
在我国的合同法中,没有专门针对婚介合同的规定,甚至没有关于服务合同的合同规定。从合同内容来看,婚介合同应该归类于委托合同或者居间合同的范畴,婚介公司收取一定的费用,向征婚者提供婚恋对象信息、介绍双方会面等事项。不管是委托合同还是居间合同,作为受托方的婚介公司,都应当对介绍对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应当承担必要的、合理的,谨慎的信息审查义务。也就是说,婚介公司应当要求征婚对象填写个人身份信息、联系信息、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当然,在目前婚介公司尚没有和公安机关信息联网的情况下,婚介公司不具备审查身份证真实与否的能力。但无论如何,婚介公司都应当要求征婚对象提供身份信息。征婚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认定为欺诈,无论是基于侵权责任还是合同约定,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只是线下的实体婚介公司应当对征婚者的身份信息实行实名制,根据《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以虚假信息骗取账号名称注册,或其账号头像、简介等注册信息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通知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注销登记等措施。因此,我国已经实行了互联网全面实名制。个人在婚恋网站登记注册的,必须实名登记,婚恋网站也必须进行相应的审查。对于未贯彻实名制的征婚者和婚恋网站,国家网络管理部门都可以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关于相亲对象的信息问题,本律师认为,征婚者以结婚为目的进行交友,其必须处于单身状态,否则就属于欺诈,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问题在于,因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我国目前的婚姻登记信息并不对外公开。婚介公司和婚恋网站无法审核征婚者真实的婚姻状况。这个问题确实有必要通过立法来进行改革。很多人对隐私保护有一些错误的认识。结婚与否,实际上不应当属于个人隐私。因为,结婚为什么要办婚礼,为什么要宣誓,为什么要登记,结婚后为什么要戴戒指,都属于对社会、对公众的一种公示方式。因此,一个人有无结婚,是否单身,这并不属于个人隐私,而是应当向社会公开。所以,建议婚姻登记部门可以开放对民众婚姻与否状态的查询。
征婚者向婚介公司或婚恋网站缴纳费用,办理登记手续,无论是否签订书面的合同,双方都形成合同关系。从保护自身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于征婚者来说,合同约定当然是越详细越具体越好。我们民间有句俗话,丑话先说在前面。对于律师来说,我们的建议一直是这样,合同约定越细致,后面的争议也就会越少。比如,相亲对象的要求、见面的次数、见面的时间、费用的承担、相亲对象信息的真实性保证等等。都可以进行详细约定。
如果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显然对征婚者是很不利的。因为,征婚者的义务很明确,就是付钱,这个不会有什么争议。而婚介公司提供服务的内容、标准等,需要双方明确的约定,没有约定的,只能按照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只能适用民法上的诚信原则。而我国目前并没有婚介服务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没有专门性的法律规定,一旦发生纠纷,对征婚者维权非常不利。
在维权过程中,另外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征婚者如何搜集和保留证据。由于口说无凭,婚介公司和红娘可能对以前的一些承诺不认账。在这种情况下,征婚者需要多一些证据意识,比如,在和婚介公司、相亲对象接触和沟通过程中,可以通过短信、微信来联系,这样就可以保留一些交流的证据。同时,在可能发生争议的时候,在与婚介公司、红娘、相亲对象通话的时候,可以采用私下录音的方式保留证据。只要不是采取窃听等违法方式的,无论是电话通话、还是当面谈话,私下录音都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现实中有很多征婚的人,即使受骗上当,但是碍于面子,并不愿意去主张权利进行维权,最后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了事。尽管我们学法律的人经常号召人们为权利而斗争,通过自己的行动来主张权利,同时也净化了整个社会的法治环境。但我们还是应当面对和尊重这种社会现实。在这种情况下,本律师认为,在婚介服务领域,同样可以引入公益诉讼的方式,由消费者权益协会来集体维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既然现在普遍反映婚介领域黑中介丛生、偏财骗色时有发生,为什么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能行动起来,对一些违法违规的婚介公司和婚恋网站发起集体维权诉讼呢?
要想建设法治社会,净化市场环境,无非是事前规范,事后监督处罚。如果偏财骗色的骗子受到更严厉的惩罚,相信婚介市场的秩序以后将会好很多!
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在遭遇婚介服务纠纷时,往往不知道向哪个部门投诉,如何来保护自己的全法权益。与此同时,在许多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行业,放松监管是社会管理的总体趋势。我们了解到,近几年来,国家取消了400多项职业资格和行业准入证书考试,其中包括婚介行业的婚介师、婚姻咨询师。
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婚介行业如何监管?我们消费者在选择婚介服务时,应该注意些什么,周律师有没有好的建议?
解答:
毫无疑问,消费者在选择婚介服务时,首先应当审查婚介公司是否具有经营资质,是否办理了工商登记。还可以到网络上进行检索,看看这家公司和网站的口碑和声誉如何,有没有负面的新闻和信息。在检索时,应当通过多个关键词通过不同方式交叉检索,防止婚介公司和婚恋网站通过专门的网络公司净化自己的互联网形象。
关于婚介行业监管问题,个人认为,并不是必须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才能有效监管。如果是这样的思路,将会有无穷无尽的监管机构。而是应该立足于现实的法律规定,各行政部门各司其职,履行好各自的监管职责。比如,对于价格问题,尽管婚介服务实行的是市场定价,但对于价格欺诈行为,物价部门仍应进行监管,就像青岛的天价大虾事件,在媒体曝光之后,物价部门不是也出手了吗?如果找不到相应的监管机构的,针对市场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最后兜底,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
同时,民政部门可以牵头或者倡导建立婚介行业协会,树立行业内服务规范的标杆单位,通过行业协会来互相监督,实现市场净化的功能。比如,我们律师的律师协会,就承担了不少的行业监管职能。
最后还可以多说一句,即便无法让婚介公司婚恋网站承担法律责任,在移动互联时代,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微博、微信、贴吧这些公共平台,发布自己对婚介服务的真实感受,消费者的口水和恶评,也可以对一些不良婚介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当然,在发布这些信息时,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以免因发布不实信息而承担诽谤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