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辆贬值到底赔不赔
一、问题的由来:
我国目前交通事故频发,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车辆维修费、施救费、营运车辆的合理损失和非营运车辆合理的替代性交通费都属于财产损失。
那么车辆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贬值损失是否属于财产损失呢?
车辆贬值损失得到支持的最知名的案件,当属2011年郭美美玛莎拉蒂被撞一案。在该案中,两级法院均认为郭美美的车辆刚刚购买一个多月便遭遇交通事故,确有贬值损失,支持了郭美美的诉求。
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4辑)中周拥政诉刘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一案中,车辆贬值损失却未得到支持。法院不支持车辆贬值损失主要理由为:侵权责任中,损害赔偿应当以填补损失为原则。侵权人赔偿车辆维修费用旨在保障车辆能够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使用状态。而车辆的贬值是随着车辆使用而必然发生的,且一般也近在再次销售中才会体现,并非对车主现实利益的损害,不属于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为什么同样的诉请在不同的案件中的结果会截然不同呢?
二、律师解读及相关问题延伸: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赔偿损失以“填平”为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一方面通过赔偿弥补受损方的损失,一方面也限制受损方以此获利。
在通常情况下,车辆主要被作为交通工具使用,其使用性胜于收益性。在车辆不转卖变现的情况下,其贬值损失并不会对受损方造成实际影响。赔偿维修费用以恢复车辆的使用价值,就已经实现了立法“填平损失”的目的。因此贬值损失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对于部分主体来说,车辆的收益性是大于使用性的,比如二手车交易商等,其名下车辆主要被用于转卖营利。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车辆的贬值损失就应当认定为实际损失。
综上,笔者认为,车辆贬值损失能否被认定为直接损失,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得到支持,主要需要辨别车辆对于受损方的主要价值为使用还是收益,若主要作为交通工具使用,则仅需承担维修责任,恢复车辆的使用性即可;若主要用于交易收益,则车辆贬值损失应当作为实际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