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革命对劳动法的影响以及回应 ——两岸劳动法前沿问题学术研讨会侧记
2017年10月28日、29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的“科技革命与劳动法的发展——两岸劳动法前沿问题学术研讨会”在美丽的人民大学苏州校区举办,本人有幸参加了这次论坛活动,信笔写下若干感想,与各位分享。
论坛分为四个单元,包括:新科技革命对劳动法的影响;工业智能化对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关系的影响;互联网平台下劳动关系的认定;科技革命背景下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新问题。在大云物智的新时代,随着高新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劳动法何去何从?在劳动法中如何平衡自由和管制的关系?海峡两岸的学者大咖围绕上述主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甚至激烈的争论。作为平时沉浸于现实琐碎案件的实务工作者,有机会参加这样面向未来的学术论坛,思考一些宏观问题,于我而言,实在是感慨良多。
Uber、滴滴、美团、饿了么这些平台经济方兴未艾风起云涌,人工智能又在大踏步发展,在很多制造企业,机器换人早已不是新鲜事物,甚至无人工厂也已成为现实。此前的三次科技革命,一些旧的产业消失,一些新的产业兴起,人类总在一次又一次的技术革命之后迎来新一轮的爆发性增长和发展。但是,这一次的科技革命,如果当前的弱人工智能在可预见的将来发展成为强人工智能,机器人在各个行业和领域全面替代人类工作,我们人类以后还有工作吗?还需要工作吗?面对人工智能的突破性发展,我们究竟是应当抱着“车到山前必有路”的鸵鸟乐观心态,还是应该秉持“人无远虑必有近忧”的忧患意识未雨绸缪?人类不需要工作,是为共产主义理想创造了条件,还是永远失去了工作的乐趣和做人的尊严?又或者,人类会像远古时代的恐龙一样,从地球上消失吗?
在互联网平台经济模式下,滴滴司机、快递小哥与互联网平台究竟是何种法律关系?是交由平台和个人自由选择,还是政府应当进行相应的管制?如果认定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务关系或者合作关系,在城市道路上快速穿行触目惊心的快递小哥的职业安全如何防护?在法院裁判的案件中,一些案件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另一些案件又判决互联网平台应当对代驾司机、快递小哥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两者之间的逻辑如何协调?全有或者全无的劳动法保护思路,如何面对已经变化的多样态用工的社会现实?所谓的分层次弹性化的劳动法用工模式,听上去很美好,现实中又如何进行区分?如何给裁判法官和当事人以明确的规则指引?在去控制化、去依附性的新科技革命时代,劳动法以后还会存在吗?
类似这样的问题,还有很多很多,很多的讨论,只是刚刚开始,远远没有答案。短短一天半的会议很快就结束了,还好带回来一本厚厚的论文集,可以让我继续好好研读思考。
学术研讨会结束后,周日的下午,转场参加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开业庆典,在其中的法律论坛环节,有幸作为嘉宾之一,和中国人民大学的林嘉教授和黎建飞教授一起,继续探讨科技革命与劳动法发展的话题,在聆听了两位学界大咖的精彩演讲后,有机会发表一些个人对这一话题的粗浅看法。
按照梅因的观察,法律史的发展,一言以蔽之,就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在古代法,个人依从于组织体,没有自主的主体资格,后来随着个人主义的发展,确立人的主体地位,每个人都被作为独立的主体看待,于是有了近代民法的意思自治。但是,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资本借助其强势地位,对劳工的剥削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在无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自我反省的双重合力作用下,逐渐从民法的雇佣契约发展出独立的劳动法,对劳动者进行严格的倾斜保护,此所谓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可称为“从契约到身份”的运动。而在互联网+的平台经济模式下,无论是按照从属性理论还是控制理论,不管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或者是劳动的发起以及过程,互联网平台对快递小哥、滴滴司机的管理和控制都和传统的劳动关系不可同日而语,从人身性的、组织性、过程性的控制转向技术性、结果性的隐性控制,此类经济形态的发展,是否又会兴起新的一波“从身份到契约”的回归运动,劳动保护的力度逐步降低,劳动关系的范围逐步缩小,劳动法又逐步回归民法,这会不会成为新的趋势或者未来呢?
回到平台经济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在认定劳动关系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思考以下问题:是不是必须认定为劳动关系才能保护快递小哥的权益?如果认定为劳动关系,是否全部适用劳动法的保护规则,比如最低工资、标准工时、医疗期与病假、解雇保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等?如此认定,对互联网经济新业态的影响如何?如果不认定为劳动关系,能否通过其他的法律途径保护快递小哥的权益?
基于这些考虑,在我看来,对于没有依从关系的平台经济的用工模式,不应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对于快递小哥、滴滴司机的职业伤害防护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工伤保险或者强制保险予以解决。比如,在建筑施工领域的农民工工伤问题,人社部即发文强制施工单位按照项目对所有人员办理工伤保险,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无需为员工缴纳其他社会保险,仅需缴纳工伤保险即可。至于合作协议中互联网平台基于其强势地位对个人的欺凌,则可适用反垄断法以及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规则予以规制。
对于这一全新的大云物智时代,正如我此前所说的,面对时代变化,我们无法逃避,唯有适应和拥抱变化,积极进取,以自己的努力和行动去创造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