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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可对被执行人采取哪些措施?

 引言:

执行难是全国法院系统都普遍存在的问题,为了加大对“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力度,国家和各省市近年来都相继出台了很多规定,对于执行过程中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哪些措施,也都散见于各种规定之中,笔者进行了简单的汇总整理,希望能对大家办理执行案件有所帮助和参考之用。

 

 

序号

可采取措施

法律依据

1

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2

传唤、拘传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债务形成时法定代表人,必须到法院接受财产调查。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大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财产调查力度的通知》第1条

3

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价、变卖被执行人财物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第四百十条

4

以物抵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第四百

5

发出协助执行通知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

6

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

7

选定代履行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

8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9

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追索公司隐匿债权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实际住所地、经营所在地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大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财产调查力度的通知》第2条、第3条

10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11

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12

限制高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13

冻结、转让投资权益或股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

14

变更、追加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者依公司法规定的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0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大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财产调查力度的通知》第3

15

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16

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17

申请参与分配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

18

申请移送破产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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