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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最高法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江鹏程
日前,最高法印发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商事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常设审判机构。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
一、国际商事法庭的案件类型及受理范围
规定明确,国际商事法庭受理下列案件: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对其所管辖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认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并获准许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申请仲裁保全、申请撤销或者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的其他国际商事案件。
规定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案件,可以认定为本规定所称的国际商事案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商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二、国际商事法庭的审判规则
规定指出,国际商事法庭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具有丰富审判工作经验,熟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贸易投资实务,能够同时熟练运用中文和英文作为工作语言的资深法官中选任。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由三名或者三名以上法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少数意见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载明。
规定特别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并选定符合条件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与国际商事法庭共同构建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平台,形成“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国际商事法庭支持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平台,选择其认为适宜的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规定提到,国际商事法庭在受理案件后七日内,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或者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调解。经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或者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国际商事法庭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规定指出,当事人向国际商事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不论是否已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均应当在法庭上质证。
三、国际商事法庭的裁判效力
规定明确,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与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前款规定的申请再审案件以及再审案件,均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可以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执行。
四、国际商事法庭设立的重大意义

国际商事法庭主要受理平等商事主体之间在贸易、投资等领域产生的争议,不受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投资、贸易争端,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国际投资争端。后两种类型的争端按照现有国际规则解决。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意义在于通过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充分发挥专业化争端解决优势,更好应对共建“一带一路”新形势下的国际商事纠纷,公正、高效、便利且低成本地解决包括涉“一带一路”建设纠纷在内的各类国际商事纠纷,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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