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崩发生时,没有一片雪花觉得是自己的责任。”
2018年6月20日,一名19岁花季少女李某某已经在甘肃省庆阳市某公寓8楼窗外的小平台上坐了足足4个小时,欲跳楼轻生,据了解,李某某跳楼行为与两年前被班主任猥亵有关。
然而最终导致女孩真正跳下去的原因,却不是这个。多段现场视频显示,多名围观者在楼下喊“怎么还不跳”,传出嬉笑声,甚至有人喊“跳啊,快点跳”。高楼下仿佛狂欢一般的气氛与奋力施救的消防员形成鲜明的对比,仿佛八层楼便隔开了天堂和地狱。对于这样的一群看客,对于血腥味的狂热成为了压垮李某某的最后一根稻草,最终她挣脱消防员的手,坠楼而亡,施救消防员当场崩溃大哭。然而那些围观者,在面对一个生命的毁灭之时,其冷漠荒唐的行为居然仍未停止,竟有人鼓掌表示“跳的好”。
纵观此事件,让人心寒和震惊,现场视频给人一种深深的窒息感,笔者没有勇气看完整段视频。死者已逝,在惋惜和感慨之余,留给我们的更应该是思考。围观者起哄的行为是否直接刺激了李某某最终跳楼身亡,仅仅道德谴责是否足够?又可能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很多人在得知此事件后愤怒的表示,这不是自杀,是他杀。在感情上笔者十分认同这个观点,是围观者的荒唐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李某某的死亡,他们都可以说是“凶手”;但从法律角度却不能这样简单认定。
我们都知道,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那么自杀也是剥夺生命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关于这个问题存在很多种学说,在刑法一般理论中我们认为自杀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因为行为人往往已经死亡,不具备可责罚性;并且故意杀人罪中的“人”一般指他人,杀害自己不被认为是犯罪,但这并不影响帮助或教唆自杀的行为人有罪性的认定。对于抱着不负责任的心态起哄的人来说,情节严重的可能将面临承担教唆或者帮助自杀的刑事责任!围观自杀者如果仅仅只是围观而不去救助,并不违法,这是属于道德范畴的最低标准。但如果围观者妨碍了救助,则可能构成自杀行为的助推者,轻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则构成犯罪。
本事件中,部分围观者的行为已经远远超出道德范畴,明知当事人有自杀倾向,并且明知自己在围观中的行为能够对当事人产生一定的作用,却仍然对当事人进行语言刺激甚至开起了直播以多种方式起哄,若这些行为引发了更多人的围观,或导致现场混乱从而引发悲剧的发生,就可对其予以行政拘留,情节更加严重的则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通报,警方已对于事发当天在现场起哄妨碍救援的人员展开调查,目前已行政拘留2人,事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逝去的生命已经无法挽回,希望事件中的起哄者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可耻性和严重性,学会尊重生命。你可以不予人拥抱,但也别用这双手将他人推下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