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出新规,重拳直击“套路贷”
最高院发布新规,重拳直击“套路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解读
莫智慧 合伙人/律师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为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工作的评价、教育、指引功能,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该通知主要针对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嫌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时提出了审理思路。《通知》全文由四个部分组成,一、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问题;二、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问题;三、利率问题;四、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
法〔2018〕215号
一、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设局者具备知识型犯罪特征,善于通过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证据链条闭环,并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有违法犯罪等合理怀疑,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无法说明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要适当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明事实真相。
解读:
借贷事实的发生与否、借款本金数额是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事实。但由于“套路贷”善于通过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虚构债权债务,法院如仅审查借条及银行流水,往往会对借贷事实发生错误判断。因此,《通知》强调在审查借款凭证及支付凭证以外,法院还应当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同时,应当结合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询问,加大调查取证力度。
二、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处理。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决堂而皇之侵占被害人财产。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和 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通知》一方面强调,法院应当依据上述规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一旦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驳回起诉,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另一方面明确,如果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三、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确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应当从严把握。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出借人主张系以现金方式支付大额贷款本金”“借款人抗辩所谓现金支付本金系出借人预先扣除的高额利息”的,要加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支付款项来源、交付情况等证据的审查,依法认定借贷本金数额和高额利息扣收事实。发现交易平台、交易对手、交易模式等以“创新”为名行高利贷之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发送司法建议函等有效方式,坚决予以遏制。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知》再次明确超过36%部分不保护;超过24至36%部分类推自然债务,履行后不能主张返还,未履行的也不能主张; 24%以下部分,属于合法利息,应当保护。
四、建立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人民法院在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各类风险中,要紧密结合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探索审判机制创新,加强联动效应,探索建立跨部门综合治理机制。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引导社会良好风气,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加强调查研究。
解读:《通知》展现出人民法院在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各类风险中的坚决态度以及将联手其他相关部门联动出击“套路贷“犯罪及其他虚假诉讼的态势。
附通知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