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入职时提供虚假信息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张继红 律师
面对求职环境中激烈的竞争,有个别劳动者为了提高自己的竞争力以谋得一份好的工作,在入职时向用人单位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书、教育经历、工作经历等信息,用人单位如果发现了应该如何处理?对于此问题相信不少企业的HR遇到过,但是如何妥当处理也许成了棘手问题。本律师结合实例作以简要分析和提示,希望能对用人单位有借鉴之益。
[案例简介]
李某为某投资公司的营销部人员,在公司例行稽查时发现其入职时提供的学历证书与网上学历查询平台中的不一致,经进一步核查,其入职时填写的工作经历、教育经历也是虚假的,公司向李某告知稽查异常事项并告知初步处理意见为准备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李某承认入职时提供的部分材料不真实,但该行为并不影响其在公司的业绩和工作能力,其在公司工作业绩优秀,恳请公司给予机会,继续留用。后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劳动合同约定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认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申请劳动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后法院判决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及入职材料中劳动者均承诺如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说明或虚假陈述等不诚信行为,属于欺诈和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可随时无偿解除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规章制度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处理劳动关系依据,公司经通知工商后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李某主张赔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09期的公报案例《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诉唐茂林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案》裁判摘要明确“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应聘者学历有明确要求,而应聘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该劳动合同。”本案中也是采纳了该公报案例中的裁判观点,本案之所以能胜诉,同时也取决于以下几个重要因素:
1、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材料、教育经历和工作经历信息属实,也有劳动者自己确认的相关证据材料支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本案用人单位属于金融行业,对个人资信和诚信尤为看重,因此在劳动合同、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入职承诺书中均有“如员工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说明或虚假陈述等不诚信行为,属于欺诈和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可随时无偿解除劳动合同”,上述劳动合同约定、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承诺为用人单位单方处理劳动关系的合法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充分;
3、就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用人单位已向工会进行告知和说明,并向劳动者进行书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合法。
[风险提示]
以上三点是本案中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也是目前的主流裁判观点。
但需要说明和提示的是,凡事不能一概而论,任何诉讼都存在风险,不是具备上述三个因素就一定能立于不败之地,具体案件还要具体分析。目前实践中,法院一般还要考虑劳动者提供的虚假材料、虚假信息对劳动者录用、履行劳动合同、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是否有实质影响和不利因素,也有个别判例认为,虽然劳动者提供了虚假材料、虚假信息但并未对录用劳动者、双方劳动合同履行有实质性不利影响,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判决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孙长惠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沈河民六初字第00311号。因此,用人单位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为避免或降低风险应谨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