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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制虚假诉讼,践行诚信诉讼——云崖所集中学习虚假诉讼罪司法解释

2018年9月26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虚假诉讼罪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一直以来,云崖律师事务所特别强调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范和管理。坚决抵制虚假诉讼,切实践行诚信诉讼,是对律师执业活动的规范要求,9月29日,云崖所组织全体律师、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集中学习《虚假诉讼罪解释》,规范执业行为,提升执业技能。
本次学习活动由云崖所执行主任、合伙人周缘求律师主讲。
首先,结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及其他相关条款,周缘求律师对《虚假诉讼罪解释》进行了详细解读,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理解:
一是虚假诉讼罪限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而对于“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即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客观存在,行为人只是对具体的诉讼标的额、履行方式等部分事实作夸大或者隐瞒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范畴。
二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包括特定“隐瞒真相”的行为。《虚假诉讼罪解释》明确,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需要注意的是,从刑法规定来看,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可能存在竞合关系,因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有效区分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 
三是虚假诉讼罪包括“单方欺诈”和“双方串通”两种类型。前者是指一方当事人提起虚假诉讼,侵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后者是指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侵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的利益冲突。这一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有所不同。
四是虚假诉讼罪适用于民事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虚假诉讼罪解释》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近年来,执行难成为司法实务界亟需解决的问题,而这一规定有利于规范民事执行程序,进一步严格对执行异议、参与分配依据的审查,以防对执行标的的不当侵害。
五是明确规定诉讼代理人参与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条文中,并未明确规定诉讼代理人是否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共犯。
周缘求律师特别强调指出,尽管根据《虚假诉讼罪解释》的规定,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虚假诉讼罪仅限于“捏造全部事实”的虚假诉讼行为,但是,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部分篡改型”的虚假诉讼行为,仍然可能会构成其他刑事犯罪。除了虚假诉讼罪外,刑法上第三百零六条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了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罪名。因此,作为执业律师而言,虚假诉讼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绝对不可以有任何侥幸心理。
而且,律师参与虚假诉讼行为,即使不构成刑事犯罪,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对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措施,还可以发文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
根据司法部公开信息统计,仅2017年度,已经有逾13名律师吊销执业证书,30多位律师被停止执业,其中多名律师涉及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诉讼并伪造诉讼证据材料、帮助家属劝说犯罪嫌疑人作虚假陈述、辩护人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等虚假诉讼行为。
此外,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发布的《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规制虚假陈述的若干意见》,也明确了诉讼参与人虚假陈述的主要表现及规制方法,譬如,回避陈述自己参与事实的行为或者对自己知道及应当知道的事实,以“不知道”、“不清楚”、“不记得”等进行回答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可以认定为诉讼参与人虚假陈述,法院可采取加重证明责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司法制裁措施、司法建议等措施进行规制。
周缘求律师进一步强调,虚假诉讼之所以在中国的民商事诉讼中大行其道,本质上是因为诚信原则在诉讼活动中的缺失。以上法律规定的立意,无疑是为了规范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遏制诉讼活动中的虚假诉讼、妨害诉讼以及恶意串通逃避执行等行为。而作为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一方面,我们要谨遵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坚守底线,不得参与任何虚假诉讼活动;另一方面,我们还要积极提升执业技能,充分揭露对方的虚假诉讼行为,协助法庭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就后者而言,我们要以现行法律规范为依据,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以下两个方面:(1)基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切实用好在法庭调查阶段进行发问询问的权利,通过对案件材料的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发问的问题和顺序,通过向对方当事人以及证人的发问,揭露事实真相,查明案件事实;(2)基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要求持有证据的对方当事人履行证据披露义务,全面查明案件事实。
近期,为了破解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不少新规定。随后,由程忠实习律师主讲最高法院、江苏高院近期发布的执行新规,包括:江苏高院近期发布的《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关于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关于规范轮候查封案件、流拍案件结案问题的通知》等执行新规,大家着重学习了执行疑难问题的处理(如执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执行法律文书送达问题等)、“执转破”程序、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的执行,以及轮候法院商请首封法院移送执行等内容,让云崖律师能够及时掌握执行最新动向,从而有效推进执行工作,让当事人的权益真正落到实处。
律师是一个终身学习的行业,我们将继续保持不懈的学习心态,不断更新提升执业技能,更好的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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