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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总结--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律师代理实务攻略(一)

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的特点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金融诉讼案件中数量较大,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一类案件。这类案件的法律关系虽然简单明晰,可诉讼中涉及的财产保全、证据组织、多项法律关系分析等的工作都是对诉讼律师出庭基本功的审查;此外,此类型案件在某些诉讼中也会涉及票据法律关系、保理法律关系、刑民交叉等相当复杂的诉讼实务问题。
  一、合同一方身份的特殊性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以自然人、其他企业或者组织为借款人所订立的借款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以金融借款合同为基础,结合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从合同的一系列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即贷款人应是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财务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
二、法律关系的简明性
虽然各个金融机构草拟合同的名称不同,但实质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组合:
  (一)仅借款合同关系,例如建设银行体系的《个人消费普通借款合同》模式,中信银行体系的《个人借款合同》模式。 
  (二)以借款合同关系为基础,结合抵押合同,例如平安银行体系的《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模式,建行体系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模式。
  (三)以借款合同关系为基础,结合多份保证合同,例如民生银行体系的《联保体授信合同》结合《借款支用申请书》模式,光大银行体系的《联合保证合同》结合《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模式。
  (四)以借款合同关系为基础,结合担保合同、最高额授信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等法律关系,例如招商银行体系的《个人授信协议》、《个人授信最高额质押合同》结合《个人贷款随借随还协议书》模式,民生银行体系的《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结合《借款支用申请书》模式。
(五)其他基于借款合同形成的多项法律关系模式,例如天津银行体系的《最高额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最高额银行承兑汇票保证合同》结合《个人担保声明书》模式;渤海银行体系的《银行承兑协议》、《动产质押与监管协议》结合《最高额保证协议》模式。诉讼实务中还出现涉及保理协议等合同模式,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三、诉讼案件的突出特点。
(一)案件数量伴随经济周期变化较大并且有一定滞后性。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多寡严格依赖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但这种依赖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滞后性体现在,经济开始恶化时必然会伴随着贷款的不良率上升,但出现不良后金融机构不会立刻诉诸司法手段,他们多数时候优选信贷员先行催收,效果不好或者没有效果一定时间后才会采取诉讼手段。即使决定采取诉讼手段收回不良,也应当先经过金融机构内部多重评估和审批。故诉讼案件的产生一般滞后于不良贷款的发生,少则数月,多则十数月。
(二)由于集聚效应,个别法院承担了全市大部分的金融借款案件审理工作。
    该种特点的出现与金融机构银行的经营方式有着直接关联。多数金融机构一般选择由所在地区的城市级分支机构作为贷款人,实际签订合同并发放贷款,各级次级分支机构实际承担撮合交易、资质审查、后期督导等工作。这种情况必然导致某个法院承担了某个金融机构在某一地区的绝大部分诉讼案件审理业务。加上城市金融中心的集聚效应,特定法院会承担全市大部分金融案件。该种情况有利有弊,有利于金融案件的统一审理标准和执行力度的同时,但在不良贷款大量爆发的年份,对应法院可能没有能力处理巨量的金融案件。
(三)由于借款人、保证人“失联”,公告结案情况较多。
金融借款诉讼案件最先面对的问题就是送达问题,由于涉及被告人数越来越多,除了债务人,还可能有众多的保证人。企业债务人资金链断裂,对外负债累累,负责人常常下落不明,企业更换办公场所甚至人去楼空。而对于向自然人送达诉讼文书更难度不小,不少自然人早就更换了当初在银行留下的手机号码,或者虽然接电话但迟迟不去法院签收传票,有意拖延案件进展程序,由于法院的诉讼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导致大量案件采取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方式,案件审理周期自然被拉长,严重影响了后续程序的开展。
(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金融机构胜诉率高。
金融机构对外贷款都会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保留完整的书面资料并做好档案的收归与管理,在诉讼中掌握着主动权。对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的,一般对借款的事实都会表示认可,但是由于没有还款能力希望银行方面给予延期还款或者减免利息。此外由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公告送达率较高,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居多,法院直接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证据材料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
(五)借款人、保证人死亡,借款合同、担保/保证合同非本人签字等极端情况时有发生。
所谓百密一疏,金融机构很难完全避免贷款审查过程中的一些漏洞,导致一些问题的出现。签字非本人签署种种匪夷所思的事情过往屡有发生,虽近些年下降不少,但能否完全避免仍是未知数;贷款人、担保人死亡更是属于不可预知、不能避免的情况,该种情况的出现,需要金融机构和代理律师在启动诉讼前充分勤勉尽责。
(六)大量案件依赖执行程序收回欠款。
案件不论最终以判决结案还是调解结案,负有还款义务的当事人很少在规定期限内能够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不少当事人在执行阶段拒绝接电话也找不到人,采取回避的态度,因此多数案件最后还是要进入执行程序,但是由于不少金融借款借款纠纷案件中涉及的抵押房产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导致执行程序不得不暂时搁置,即使在将来能够处理,也会影响代理人和金融机构当年的业绩。
(七)无法收回款项的案件占据一定比例。
    信用贷款一旦出现不良,收回款项的难度非常大,因此,金融机构向资产管理公司出售的资产多数为无担保或者有一定不能变现的保证担保的资产,对价较低。
未完待续。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顿永乐律师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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