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总结--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律师代理实务攻略(二)
金融借款合同案件诉讼阶段的实操建议
一、充分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是代理案件的前提。了解案情的最重要途径是银行提供的借款人完整档案,该档案里一般会包含借款人信息材料、贷前核查材料、联系方式、工作单位、收入水平及来源、个人信用报告、抵押物的评估报告、授信协议、借款协议、保证/抵押合同、保证人信息、抵押物信息、产权证、他项权证、放款凭证等材料,不是全部的材料都必须在诉讼中适用,这就需要代理人根据代理经验、法院要求、个别法官特别要求等因素挑选出全面且不冗杂的证据材料,用以呈现案件事实。
二、规范并简化同一类型案件代理流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同一类型的较多,譬如同一类型的信用借款、同一类型的抵押借款、同一类型的保证借款、同一类型的新房(二手房)房贷借款、同一类型的经营性借款等。同一类型案件的特点是基本一致的,代理要点也是一致的,做好同一类型案件的特征总结,能够降低案件代理中的细微失误,降低单个案件消耗的时间和精力。
本环节对应的成果是自行总结和凝练的代理要素表,该要素表应当包含庭审中法官会核实的全部事项及合同依据。要素表至少应当保函如下信息:借款人信息、授信协议签订的时间和生效期间、授信额度、借款合同签订的时间、借款期间、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的约定、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的合同依据、合同提前到期或者解除的合同依据、保证人或担保的范围、抵押登记及他项权证情况、放款日期及金额、证明放款的借条、放款单等材料情况、还款情况、欠款明细及构成。
三、沟通和诉讼要点
代理金融合同纠纷案件,较大的成本产生于代理人与银行的沟通成本。当下银行数量众多,每家银行均有自己内部的工作流程,该内部流程极易与法院的办案流程不匹配甚至起冲突。代理人在工作中应当注意如下方面:
(一)确认银行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等费用的支取流程。
一般情况下,银行向外支出款项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由于受制于领导个人工作安排、银行短期资金安排等因素的限制,审批流程可能较长且可能出现审批完毕后暂无资金可使用的情况,故应当提前将案件诉讼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费用列出明细,请银行及时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并做好资金安排。
(二)关于被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时常遇到原告将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等一并作为被告。实务中也遇到为了减少执行程序中对于担保财产处置的障碍,将抵押和质押财产的共有权人,一般是合同相对人的配偶一并作为被告的情形。对于此种情形,建议起诉时不要突破合同相对性和物权公示效力,以担保财产(特别是抵押财产)登记的产权人作为担保物权行使的对象,将其作为被告起诉;不宜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及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认定等纠纷纳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由项下审查处理。
此外,实务中遇到债务人以及保证人,担保财产共有权人签署《承诺书》的情形,在此需要对承诺条款具体内容进行分析,进而确定签署人加入合同责任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其是作为共同借款人,还是保证人,抵押人,亦或仅是承诺愿意承担共同财产处置的风险。
最后提示一点,部分被告由于身份特殊,不慎将其列入被告可能会导致金融机构其他贷款出现不良。故,确定被告时一定要经过金融机构的审查同意。
(三)关于合同的诉讼请求。
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的诉讼请求,合同条款约定很清楚,无非包括解除合同、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优先权、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优先权、保证责任等。可是在起诉书诉讼请求部分如何按照法官的审理思路整合和表述这些请求?原告代理律师整合各个主体的合同义务,庭审时能够语言简洁,逻辑清晰的提出诉讼请求,不但利于庭审进行,还会给法官留下良好的印象,为后续庭审沟通打下好的基础。
1.关于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如果诉讼中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需要明确申请解除的合同名称(以及编号),和要求法院确定的合同解除时间(有些案件包括多份合同,例如借款合同已经履行期满,仅申请解除授信合同的),并在起诉书事实与理由部分说明行使的是约定解除权还是法定解除权,以及行使此项权利对应的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
2. 关于诉讼期间还款。建议无论诉讼期间债务人是否还款,最好向法院提交一份开庭前的《账户明细》,用于对庭审终结前借款合同项下欠款数额以及起诉后合同履行情形进行证明。如果诉讼中发生债务人还款的事实,需要在庭审时向法官提示说明,并决定是否对起诉状载明的给付本息金额根据诉讼期间已还款数额申请变更。
3. 关于给付本金和利息的诉讼请求。最好依据起诉时提交的证据中《账户明细》记载的剩余本金以及孳息的数额提出诉讼请求,并在开庭前就诉请给付款项数额是否因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还款而变化进行核对。
关于给付利息、罚息和复利的诉讼请求。建议结合法院审理需要查明的欠款事实,根据《账户明细》出具的日期提出利息、罚息和复利的具体数额的诉讼请求,并提出自该日期次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其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4.关于保全费承担。一般情况下,保全费应当由败诉方承担,但笔者曾在某基层法院遇到一种特殊情况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有抵押的案件,原告申请对抵押物进行财产保全,保全费由原告承担。该法院给出的解释是,有抵押物的金融借款案件,抵押物不能被借款人或所有权人单方处分,财产保全不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故保全费应当由原告承担。鉴于保全费属于诉讼费用,当事人不具有针对保全费的承担上诉的权利,遭遇之后无法申理。本文不讨论该做法的合法性,鉴于该情况确有出现且极难处理,代理人应当给银行提前做出说明,以免出现之后花费大量精力也解释不清。
(四)关于财产保全。
处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特别是标的较大的案件,原告会申请对各个被告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也曾听某原告代理人提到,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得保全者,赢案件”,原告申请保全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在案件胜诉后有财产可供执行,也为了在执行程序中取得对已经抵押财产进行处置的主动权。
法院对于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主要包括申请保全财产是否属于被告所有财产,是否涉及案外人财产,以及申请保全财产是否超出了申请保全标的范围。申请保全的财产种类一般包括房产、股权、车辆、账户以及债权等。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查封财产不仅仅是到相应机关做好产权查封手续,还应当到财产所在地张贴封条和告示,如此不仅可以加大对被告的压力还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财产使用人收取财产使用费。
(五)关于案件进展。代理人应当及时做好案件进展的记录工作,在办案过程中取得的文件和案件信息及时向银行反馈,需要交给银行的材料应当做好备份并及时交接。
(六)关于证据原件的借出与归还。案件的证据原件就是银行借款档案,该档案是银行非常重要的资料,绝对不允许出现丢失或者毁损。代理人开庭之前应当提前通知银行准备好档案,安全起见,需要银行自行安排员工将档案带至法院并带回,但代理人应当在开庭之前先行核实档案是否正确、内容是否齐备。
未完待续。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顿永乐律师
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