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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逐条解读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虚假诉讼罪也正式在刑法上有据可依。当前,为遏制民事商事审判领域的虚假诉讼现象,维护案外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诚信及正常的诉讼秩序,树立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2018年9月26日最高院、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将于201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该《解释》的发布及实施,将进一步明确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构成,使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适用更为明确。
本文将对《解释》的详细内容进行逐条解读。
 

捏造事实:

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6、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7、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解释第一条第二款: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起诉要求履行债务→以捏造事实论

 

 

解释第一条第三款:

执行文书基于捏造的事实/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分配→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提起诉讼

参与执行程序

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解释第二条):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解释第三条)

1、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情形,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3、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4、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5、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6、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第一条至第三条,系对刑法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的细化规定,即行为人有捏造事实的行为,进入诉讼程序(包含保全、庭审、裁判、执行等)或曾经因捏造事实扰乱诉讼秩序情形的,可依照刑法三百零七条之一定罪量刑。
 
《解释》第四条至第六条系对不同主体可能构成想象竞合时的具体规定。
《解释》第四条是对《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三款构成想象竞合犯罪时细化规定,即当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处理原则为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解释》第五条系对《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四款的解释,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其若构成共同犯罪,则因其主体而依法从重处罚。若其行为构成想象竞合,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相比原法条,并未增加实质内容,仅是对可能竞合的罪名进行了不完全的列举。
《解释》第六条主体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若其与行为人通谋则构成共同犯罪: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构成想象竞合,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解释》第七条,对于篡改案件事实以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不认为想象竞合或法条竞合,依据其篡改事实的行为,认定其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妨害作证罪等。
 
《解释》第八条,是对《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二款单位犯罪的解读,与刑法原法条相比,并未增加实质内容。
 

《解释》第九条是就虚假诉讼罪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进行了明确规定: 

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

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从宽处理

未达情节严重+初犯+自愿具结悔过+接受法院处理+退赃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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