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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总结--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律师代理实务攻略(三)

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执行阶段的实操建议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部分好解决的在诉讼阶段就已经调解结案,剩下一部分无法调解结案的,要么借款人失联、要么借款人确实无能力偿还,追回款项很大程程度上依赖各种执行措施。其中,代理人可以开展的工作大致如下:
一、申请法院尽快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黑名单。
二、再次研究借款档案,列明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线索并逐一核实。
三、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被执行人的涉诉和失信情况,并就取得的相关信息进行深入处理,统计其债权或者负债信息,联系案件法官核实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推动已保全财产的处理。
    (一)无抵押权的财产,应当请求法院立即查封并及时处置。查封后,如果是首封,应当请求人民法院尽快处置财产;如果不是首封法院,应当尽快确定首封法院并联系承办法官,与其沟通尽快处置财产,如首封法院拒绝处理,可请求提级执行或者商请移送。
虽然法律明文规定,普通债权不因查封在先而优先受偿,但在当下的实际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大量存在案款按照查封顺序分配的情况,并且根据规定,案款发放至申请人账户后,其他债权人对于案款分配方案的异议权即告丧失。
这是风险与机遇并存的情况,即使金融机构所持债权仅仅是普通债权,如工作及时也可能获得具有优先受偿效果的案款分配方案。当然这也提醒了代理人,在自己的执行法院没有执行权时,应当紧盯首封法院和抵押权法院,及时发出参与分配申请,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当然,若果能够联系到被执行人,代理人可以与被执行人直接沟通,对被执行人做思想工作,说明利弊,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也会积极筹措资金偿还欠款。
(二)有抵押权的财产,应当尽快核实首封法院。如首封法院为其他法院,应当与案件的执行法院展开积极地沟通,争取其同意处置抵押财产。在此基础上,联系首封法院,了解首封法院对于财产的执行计划,如其短期内不打算执行,应当与其协商将财产移送至抵押权法院执行。
这一系列的工作中,主要的工作就是沟通,然而沟通并不会简单也不贵立刻显现成效。代理人需要深刻研究被执行人的情况、相关法院的工作特点、承办法官工作特点,寻找最恰当的时机、以最恰当的方法,合法合规、迅速高效的促使法院完成对抵押物的处置,尽早收回款项。
五、一点反思。
当下,绝大多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金融机构愿意支付的律师费均远低于正常的律师收费标准,甚至有相当多的金融机构将不良贷款清收以每个案件律师费2000元至4000元的价格委托给律师清收,律师代理程序为一审至案件执行完毕。这样的收费标准甚至远远低于当地律师行业的最低收费标准,严重扰乱了律师行业的秩序,金融机构当然不可能获得优质的法律服务,不良贷款催收的效果也不可能很好。对于现状,金融机构与律所都应该反思——低价对各自是否值得?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顿永乐律师

201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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