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斗殴者命丧嘉陵江,无辜乘客还能否获得赔偿?专业律师解答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杨志浩
这两天的各大媒体,几乎被重庆公交车坠江的新闻刷屏了。直到昨天,重庆公安打开了事故车辆的黑匣子,终于还原了事故的真相。原来是公交车上的一位女乘客刘某因坐过了站与公交车司机冉某发生口角,司机冉某多次转头与刘某解释、争吵,双方争执逐步升级,并相互有攻击性语言。后刘某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冉某遂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车辆时速为51公里),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车辆时速为58公里)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十五个鲜活的生命因刘某和冉某的不冷静行为瞬间消逝,教训极其惨痛,愿逝者安息,生者警醒。我们不仅为这十五条鲜活的生命感动悲哀,也为这十五个已经破碎的家庭感到痛心。但十三个无辜的乘客原本可能都是家庭的顶梁支柱,这不禁让人们提出了现实的问题,这起事件中,谁应当为此事件负责呢?遇难者家属应该向谁请求赔偿?公交公司是否也要承担责任呢?下面让作者一一为您解答。
谁应为此次事件负责?应承担何种责任?
女乘客刘某多次殴打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冉某,极容易造成公交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从而引发交通事故,而司机冉某在被攻击后,他完全可以停车报警,但冉某却在公交车行驶的过程中双手离开方向盘,与女乘客刘某互殴,女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共同造成了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由于本案中涉嫌犯罪的女乘客刘某和司机冉某已经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将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虽然女乘客刘某和司机冉某已经死亡,将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由于其二人的互殴行为,导致车辆坠江,两人的互殴行为和坠江的结果之间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同时检测报告可以明确排除车辆制动问题等其他因素。因此,交警部门很有可能在28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本次事故的《事故认定书》,并认定刘某和冉某共同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刘某、冉某、公交公司的赔偿责任如何划定?
根据司法实践,如果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和冉某应当共同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且遇难者家属通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起诉的,本案的管辖法院很大概率会让刘某和冉某各自按50%的比例承担本次事故引发的赔偿责任。鉴于刘某和冉某已经死亡,遇难者家属可以起诉刘某和冉某的继承人,要求继承人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如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此外,由于冉某是公交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冉某和公交公司都是侵权责任的主体,但很有可能均只承担50%的侵权责任。如果公交公司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等保险的,也应当在根据投保保单约定的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当然,我们从实际履约能力的角度上来看,车辆投保的商业险一般只有100万元左右,显然无力负担13人的死亡赔偿金等一系列赔偿。并且根据目前的新闻报道来看,刘某、冉某也仅仅是工薪阶层,显然没有充足的遗产可供执行。因此,从目前来看,赔付能力较强的是公交公司,但问题是公交公司仅基于冉某的职务行为承担50%的赔偿责任。
遇难者家属有无其他更好选择,有无可能获得100%的赔偿?
答案显然是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交公司作为公共交通的提供者和经营者,依法负有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刘某、冉某外的十三名遇难者在乘坐公交公司车辆过程中,因车辆驶入嘉陵江身亡,公交公司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遇难者家属根据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的案由而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向公交公司主张权利,且公交公司拥有充足的赔付能力,则遇难者家属有可能获得100%全额赔偿。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遇难者家属选择了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的案由来主张权利,就不可以再向刘某的继承人主张权利了,因为刘某并不是运输合同的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遇难者家属只能向公交公司主张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结语
本起事件因司机冉某在驾驶车辆时有明显的过失行为引发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遇难者家属作为赔偿权利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进行索赔,作者认为遇难者家属向公交公司主张运输合同引发的违约责任赔偿更为有利。最后,作者相信公交公司、相关行业协会、管辖区域的执法部门、司法部门能够互相理解、互相配合,在按部就班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同时,妥善协调解决赔偿款的计算、核准和发放。一声叹息,生活已经如此的艰难,敌不过命运的安排,但愿赔偿款的全额发放能够尽可能地减轻那十五个破碎的家庭的经济负担。
逝者已矣,生者如斯。我们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份子,做每一件事,说每一句话的同时,都应该时刻警醒自己,做任何事情都应该有底线,话不出格,事不越界是为人处世的最起码道理。雪崩的时候,没有任何一片雪花是无辜的,我们在规范自己言行的同时,希望每一个公民在看见不文明行为的时候,都能勇敢发声甚至制止,利用舆论的力量来制止不文明的行为。作者相信只要大多数人都行动起来,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类似的惨剧一定能大大减少。
天堂没有意外,天堂没有疼痛,斯人已逝,唯愿安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