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缘求律师应邀参加新吴区劳动法专题座谈会
2019年5月9日,新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联合新吴区人社局劳动关系科共同举办主题为“多元视角下化解劳动争议大家谈”专题活动,旨在探索多元化解劳动争议的新路径,创新劳动争议化解机制。
云崖所周缘求律师应邀参加本次活动,出席活动的还有新吴区法院劳动争议资深法官、新吴区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专职仲裁员、新吴区劳动关系协调三方委员会成员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新吴区部分企业人事负责人及工会负责人。
本次活动大家主要探讨了三方面问题:单位如何合法合理进行调岗,企业竞业限制条款该怎么用?以及多方共同化解劳动争议。
关于如何合法合理完成调岗,参会的企业人事负责人畅谈了各自的操作经验,基本上也都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根据公司的战略安排,结合员工的工作经验和特长进行合理的调整,并且在调岗前会约谈员工,做充分的释明,尽量协商一致。岗位调整前后薪酬也不会有很大变动,基本保持与原岗位一致。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会产生很多问题,例如在员工以身体状况欠佳,无法继续适用原岗位的工作强度,强烈要求单位换岗时,是必须要满足还是有别的办法?员工拒绝调岗是否有巧妙的办法使员工自愿就岗?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员工调岗问题如何操作等。
周缘求律师在分享自己的经验时,重点讲解了员工不服从调岗违纪解除的条件和流程和相关细节,以及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与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调岗的各种情形,并分享了关于调岗调薪的了成功案例和失败案例的经验教训,供各位人事主管、工会主席参考借鉴。
竞业限制方面,因为与会的大多是规模以上企业,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不像新创科技企业对竞业限制那么关切,座谈会对此主题探讨不多。有的企业人事主管指出,公司没有竞业限制协议只有保密协议,因为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总体衡量下来对本公司弊大于利。另有企业人事主管提出,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是否需要支付保密费?竞业限制是不是有补偿的标准?
周缘求律师解答,保密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存在保密费的问题(公司自愿给钱的另说);但竞业限制是要给经济补偿的,应当在离职后给而非在职时给,但是目前有个问题,有的企业为了规避经济补偿的支付义务,在员工在职时将工资结构进行分解,将部分工资作为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关于能不能在在职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目前江苏高院的规定认为是可以的,但这依旧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在操作时需要慎重,证据必须非常充分,还需要证明合理性。
在讨论多方共同化解劳动争议时,有的企业内部实行“一站式服务中心” ,很多劳资纠纷基本都能通过投诉来解决,所以企业工会的压力相对较小。有些企业在人事部门内部就有规范性的文件,非常重视劳动关系,发生问题时,人事会第一时间进行介入,站在中立的角度,慎重处理员工的问题。对于棘手的情况,会和法务、上级人事一起协商,向仲裁、法院和专家咨询,再决定处理方案。
当然也有企业指出自身在争议解决这方面做得并不好,例如欠缺实名制举报、无法合理安排案件的分工处理、不懂得如何把控风险和操作技巧而使简单事情复杂化等。最后大家一致认为,想要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不仅要善于总结典型案例,分析最新动向,以其他企业的经验为鉴,也要提高人事部门自身法律法规方面的专业水平,更要对管理者进行培训,重视劳动用工合法合规建设,事前预防劳动关系的发生。当然,争议发生了也不用担忧,在处理上做到“将心比心”,注意合理化操作即可。
本次活动,充分探讨了调岗问题、竞业限制问题等劳动法实务问题,原定两个小时的会期,结果开了三个半小时,大家还意犹未尽,纷纷提出希望以后可以更多举办类似活动,促进彼此的交流学习和探讨。对于与会人事经理和工会主席提出的一些实务问题,在现场因为时间关系没有回复解答的部分,新吴区劳动仲裁院领导也向与会者明确表示,将在会后整合专业法官、仲裁员和律师的分析意见,发送回复给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