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角 | 知识产权界也有碰瓷
前阵子,一张黑洞照片将视觉中国推到了风口浪尖,又引发了一场关于版权的舆论风波。起因是全球6地同步召开了发布会,公布了“事件视界望远镜”(EHT)项目历时2年绘制而成的全球首张黑洞“标准像”,结果有人在视觉中国的图库中发现这张黑洞照片,并且被明码标价了,一时间引起了各界哗然。这一事件发生后,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约谈了该网站负责人,责令该网站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彻底整改。其实类似的事件还有很多,而发生这样的事情确实也值得我们思考,这样的维权方式是不是合法?图片使用者是不是很无辜?又是谁在纵容 “碰瓷式维权”的发生?
知识产权应该防守型还是进攻型
我相信很多人都有在网络上或者图库找图片素材的经历,作为使用者,要有保护知识产权和付费的意识,这一点没错,“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始终是知识产权法规定的核心内容,这是应当遵守的规则。但是,图片公司得知这种意在和图片使用者谈商业合作,若使用者未配合进行商业合作的,于是在赔偿主张中提高价格的行为,是不合理的,“打着版权的名义强行索要高额版权费用”,可以说是“碰瓷式维权”或者是“勒索式维权”,并且这种维权方式,已经变成了一种商业模式,他们追求的不是通过判决得到赔偿,而是将维权变为了销售,将被控侵权者变为客户。
许多平台已经将知识产权侵权变为常态
我们尊重知识产权,但不等同于“尊重”图片公司的这种“恶意”的经营方式。我们所说的版权意识要以规则意识为支撑,这里的规则首先是法律规则,比如有些平台上,图片并未经作者授权就上传了,甚至有的还侵犯了肖像权,这其实是打着版权旗号又侵犯了版权。其次是商业规则,交易市场就应该明码标价,尊重市场秩序,做到起码的公平公正;如果图片公司是根据使用者公司规模大小等,事后抬高价格,显然有“钓鱼”之嫌。因此,笔者认为,图片公司要合法合理维权,不得滥用权利,规范自身的版权运营。说到底就是,目的不能为手段辩护,我们需要用合法合规的方式来保护知识产权。
司法机关对侵权产权损失的认定仍存诸多不合理
在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的今天,知识产权也越来越得到重视,侵犯著作权尤其是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也越来也多,大多是在网站、微信公众号或者微博上发表文章并配图而引发的图片侵权,随之带来的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对于赔偿损失金额的认定,一般著作权人有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计算;无法计算实际损失的,按被控侵权人的实际获利或者违法所得计算;两者都难以计算的,法院会酌情认定。但笔者认为,法院在按照法定赔偿原则来确定赔偿费用的时候,除了根据涉案摄影作品创作的难易程度、商业价值、被告使用涉案作品的数量、持续时间、经营规模、市场价格、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来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是否还应当考虑到侵权图片的分辨率大小。文章使用配图根本不需要也没有必要使用分辨率很高、像素很高、非常清晰的图片。若著作权人并未举证证明侵权人所使用的图片的像素大小或者分辨率为多少时,却要求侵权人承担比最高像素所对应的许可使用费用还要高的赔偿费用,这实在不合理;如果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侵权人使用的图片像素大小,那么从公平原则出发,也应该是取不同价位的平均值,或略高于平均值,我们不否认侵权赔偿费用带有惩罚性质,不能单以通常情况下的许可使用费用为标准,但也不能超过合理范围。
相关知识产权立法仍然滞后
而目前,我们国内关于图片版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使用制度还有待完善。在文字著作权使用上,国内目前已经有国家版权局和发改委共同制定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如原创作品,每千字80-300元,注释部分参照该标准执行;演绎作品:改编的,每千字20-100元,汇编的,每千字10-20元,翻译的,每千字50-200元。但关于图片的有关使用和报酬办法还未制定。这也使得市场上的图片作品定价缺乏参照,各地法院的裁判不一。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图片拍摄难度、原创性以及作品用途等不同角度,对于图片作品的使用及付费等也进行相应系统性规定,给予广大图片作品使用者一个可以参考的行业标准,同时也对行业内秩序进行调整与规范。另外,有关版权部门也应该加强对图库公司的日常监管,定期对各家享有版权的图库公司进行核查,避免滥竽充数,不让维权变为盈利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