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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解读

 《无锡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解读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万浩中律师

 

    《无锡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于2019年4月25日由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19年5月30日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前,《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于2019年1月31日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将于下月1日起正式实施。笔者将通过对两个条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对比,尝试解读《无锡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无锡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律师解读

政府部门管理责任主体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驳运以及相关的分类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两个条例均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配套分类收集设施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配套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本期的配套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本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后,配套分类收集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应当予以改造。居民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改造由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两个条例均对建设项目的配套分类收集设施做出了要求,并对已有的相关设施的改造进行的明确,无锡的规定更为具体严格。

管理责任人制度

第二十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自行管理的办公场所,本单位为责任人;

(二)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三)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五)公路、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实际管理人为责任人。

按照上述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

(二)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居民点,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委托的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关于管理责任人,上海的条例中存在“主管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但是无锡明确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关于农贸市场配备相关设施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大型农贸市场、果蔬批发市场、蔬菜基地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可以自建小型易腐垃圾处理设施,就地处理易腐垃圾;未建设的,应当委托集中处理。”

第二十条:“……新建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的,应当按照标准同步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已建成的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湿垃圾产生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按照标准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鼓励产生湿垃圾的其他单位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无锡并未像上海一样,规定农贸市场应当配备相关处理设施,而是仅规定“可以”,如未建设,则“应当”委托集中处理。

一次性用品的减量使用

第三十九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实施绿色办公,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二十二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

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指的一次性物品,应当有利于保护环境。

很明显,无锡仅规定了“鼓励”不使用,而上海的规定则可以说非常严格。(看来以后在上海点外卖、住旅馆都要主动要求提供一次性用品了。)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由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由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单位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力度,无锡相对较轻。

 

总体来讲,上海市的条例对规定的对象、行业或类型等进行了更为详细的划分,无锡的条例规定相对较为宽松,但是依然对相关主管部门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同时也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垃圾分类,从你我做起,让我们为美好的城市环境共同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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