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全面审查被执行房屋中租赁权的真实性
鉴于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阻碍执行的情况较多。笔者通过整理,在下文中讨论如何审核被执房屋的租赁权、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从而达到全面保障执行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租赁权存在基础是租赁合同,从性质上来看,租赁权本质是一种债权,它又同时具备了占有、使用、收益等物权外观。但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租赁权不是用益物权,而是使用收益权。在司法拍卖中,通常对于担保物权采用涤除主义,对于租赁权等具备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采用承受主义。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法院将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由于租赁权将直接占有、使用房屋,因此拍卖“带租”房屋,将面临着房屋折价出售的局面。因此,全面审查“带租”房屋的真实性是执行过程中重要环节之一。
一、如何认定被执行房屋存在虚假租赁关系
二、如何审查被执行房屋中的长期租赁合同
三、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四、承租人与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
在案外人(承租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的过程中,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执行标的转让或受让的相关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情况、资金往来情况以及其他与执行标的相关的基础性法律关系的证据等等。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许可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申请执行人应对其诉讼主张承担初步的举证证明责任。包括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执行标的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证据等。申请执行人主张对登记在案外人名下或案外人已经具备权利外观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申请执行人及案外人均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执行人承认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主张的,不能免除该当事人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