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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准确理解本次特赦令

 一、图解特赦令

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体现依法治国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试一次会议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于2019年6月29日发布特赦令,对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九类罪犯实施特赦,根据特赦令,特赦条件如下:

 

 

 

 

 

 

 

 

 

 

 

 

 

 

 

 

 

 

 

 

 

 

 

 

 

 

 

 

 

 

 

 

 

 

 

 

 

 

 

赦免对象

 

情形一¹:部分严重犯罪的罪犯

情形二: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处于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情形三:曾经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情形四:不认罪悔改的

情形五:经评估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

 

 

 

 

 

 

 

 

 

 

 

 

 

 

 

 

 

 

 

 

 

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

一、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

四、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五、因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六、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七、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八、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九、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

1、情形一:贪污受贿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贩卖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组织犯罪的主犯,累犯的。

 

二、如何准确理解特赦令

 

问题一:特赦的第三类对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的”,这个等是“等内等”还是“等外等”?

相比2015年的特赦令,包含第三类对象在内的第三、四、五、八、九类特赦对象是新增加的。“第三、四类对象是为国家强大和综合国力提升,或者巩固国防、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过贡献”(答记者问)的,所以对其特赦。由此可以推定,本条表述的“等”是“等外等”,即只要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且获得省部级以上的荣誉称号的,即为特赦对象。 

    

 

问题二:不得特赦的情形一如何理解?

从句子结构看,应当是“贪污受贿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组织犯罪的主犯,累犯”,即结构应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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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成罪即不赦免的类型中,罪名的表述既有具体的罪名名称,又有刑法分则的章节名称,那么贪污受贿犯罪,到底是仅指贪污罪、受贿罪,还是《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所涉的全部罪名?

从答记者问来看“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为始终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对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罪犯不宜特赦”。这里用的是“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也就是说,不仅仅指贪污罪、受贿罪,而是包含反腐的“等”罪名。因此,情形一中“贪污受贿犯罪”应当指的是《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所涉的有关反腐的全部职务犯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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