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 English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云崖新闻

王昳晓46个国家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

 46个国家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

王昳晓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20198月7日,包括中国、美国、印度、韩国以及多个东盟国家在内的46个国家在新加坡签署《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Agreements Resulting from Mediation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历时四年研究拟订的,并经联合国大会会议于2018年12月审议通过,旨在解决国际商事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问题。

 

一直以来,由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功劳,仲裁成为广受青睐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途径相比较而言,调解是高效灵活的争议解决程序,比起诉讼和仲裁等其他争议解决程序更具成本及时间优势,但由于有关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问题尚未有统一的国际规则,因此国际商事调解的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在通过公约的决议中,联合国大会表示,认识到调解在友好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上具有独特价值,《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签署将补充现行国际调解法律框架,并将有助于发展和谐的国际经济关系,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公约对于我国“一带一路”战略也有着非凡的意义,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道路上,可以利用这一便利的纠纷解决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减少纠纷解决的成本,并且不用担心未来不能在缔约国一方法院执行。

 

附:

《新加坡调解公约》主要内容

一、 适用范围

仅限于当事人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经过调解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判断是否属于国际商事纠纷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1. 协议至少有两方当事人的营业地设立在不同的国家

2. 协议各方当事人设有营业地的国家不是:

1)和解协议所规定的部分义务履行地所在国

2)和解协议所涉事项关系最密切的国家

二、公约排除适用范围

1. 法院批准或诉讼过程中缔结的和解协议

2. 可作为判决被法院执行的和解协议

3. 可作为仲裁裁决被执行的和解协议

三、拒绝执行情形

1. 一方当事人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状况;

2. 该和解协议:

(1)依据法律无效,失效或者无法履行;

(2)不具约束力或者不是终局;

(3)被修改。

3.和解协议中的义务: 

1)已经履行;

2)不清楚或者无法理解。

4.调解员严重违反调解规则、未披露对当事人公正性、独立性产生正当怀疑的事项

5.违反公约当事方的公共政策或根据公约当事方的法律,争议事项无法以调解方式解决。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建筑西路777号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中心A3幢21层
电话:0510-82859168 传真:0510-82859161
邮件:yunya@yunya.com.cn 邮编:214072

页面版权所有: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2018 Jiang su Yun Ya Law Fir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编号:苏ICP备11035178号 网站建设:定承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