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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召利

执业证号:13202200610493741
职位: 高级合伙人

邮箱: chenzhaoli@yunya.com.cn
手机:13656182716
电话:0510-82859168

个人简介

陈召利,一级律师(正高级),执业二十余年,深耕公司法与并购、国有资产交易与合规管理、建筑与房地产、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商事法律服务领域,在诉讼、仲裁与非诉讼业务方面均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执业理念:"事前预防,上上策;事中协商,上策;事后诉讼,下下策。"始终以客户商业目标为导向,注重风险的事前防范与争议的高效化解,力求以最低成本实现客户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业务领域

1. 公司法与并购
覆盖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等股东权利保护,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的识别与撤销,股东代表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股权转让与对赌回购的效力认定与履行路径,出资瑕疵、股东资格确认、公司解散与清算责任、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以及并购与投融资交易结构设计、投资者权利保护、代持与对赌安排的风险防范、法律尽职调查与交易文件起草。

2. 国有资产交易与合规管理
服务国有企业、国有投资平台与混合所有制改革主体,处理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合规、资产评估与交易进场、国有资产交易规则适用、国企混改方案设计与合规审查、国有股东特殊权利安排等事项。

3. 建筑与房地产
覆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疑难争议、工程价款结算与优先受偿权、挂靠与实际施工人突破规则、建设工程索赔与反索赔、工期与质量抗辩,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程法律服务、房地产项目公司治理、商品房买卖与存量房交易纠纷。

4. 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曾入选江苏省财政厅PPP专家库、江苏省律师协会PPP律师人才库、常州市首批PPP专家库,为诸多PPP项目及PPP项目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代表业绩

1.为某国有投资平台投资某产业园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方案策划与论证、法律尽职调查、项目合同文件的设计、谈判与起草、合同履行的跟进。
2.为无锡某新三板企业定向发行股票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选为民商事法律意见书一等奖。
3.为无锡某国有独资公司出具《关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交易结构的法律论证意见》,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选为民商事法律意见书三等奖。
4.为无锡市多起国有股权转让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5.接受无锡某国有独资公司的委托,为社会资本参与多个PPP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6.代理某境外华人股东与股东之间出资纠纷再审案,历时七年依法撤销原审判决,2017年被无锡市律师协会评为优秀专业案例(公司法类)。
7.代理某电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索赔上千万元案,历经一审、二审程序,最终驳回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2018年被无锡市律师协会评为无锡市优秀专业案例(建筑与房地产类)。
8.代理某新三板企业收购引发的股份回购仲裁案,获得胜诉,2019年被无锡市律师协会评为优秀专业案例(公司法类)。
9.代理某大型民营企业与某投资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历经重庆一中院一审、重庆高院二审、最高法申请再审均获胜诉,2019年被无锡市律师协会评为优秀专业案例(民事类)。
10.代理某机电公司与大型施工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历时三年,最终调解结案,2020年被无锡市律师协会评为无锡市优秀专业案例(建筑与房地产类)。
11.代理某证券公司与某企业集团等大额公司债券纠纷仲裁案,仲裁请求获得全部支持。
12.代理某国有投资平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巨额国有股权回购纠纷案,获得胜诉。
13.代理某大型施工企业与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巨额建设工程价款纠纷案,涉及工程价款结算、贴息、走账、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疑难问题,获得胜诉。
14.代理某有限合伙人诉某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职不当索赔纠纷案,获得胜诉。
担任"瑞诚花园""海尚映象""佳诚国际大厦""中锐·隽苑""观山名筑""长泰国际社区"等商品房项目的常年法律顾问,为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业委会成立过程提供全程法律服务,代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疑难复杂诉讼/仲裁案件。

教育背景

● 东南大学 法学学士(1999—2003)
● 东南大学 法学硕士(2003—2006)

社会职务

● 无锡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 南京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 江苏省律师协会 公司法业务委员会 副主任
● 江苏省仲裁协会 公司治理与普通商事仲裁业务委员会 委员
● 东南大学无锡校友会 副会长

荣誉奖项

● 2025年12月 获评一级律师(正高级)职称
● 2024年12月 入选江苏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律师人才库
● 2024年9月 入选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立法和咨询专业团队
● 2022年11月 被中共无锡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六优"党员律师
● 2021年11月 被中共无锡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聘为无锡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法律服务团成员
● 2021年11月 被中共无锡市委宣传部、无锡市司法局、无锡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聘为无锡市"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
● 2021年6月 被中共江苏省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江苏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
● 2021年1月 被江苏省信息网络安全协会聘任为法律专家
● 2020年12月 被无锡市司法局、无锡市律师协会评为2018—2019年度无锡市优秀律师
● 2020年7月 被江苏省委宣传部、省法宣办、省司法厅、省法学会聘请为江苏省民法典专家宣讲团成员
● 2019年11月 获评二级律师(副高级)职称
● 2019年6月 入选第五届"江苏省优秀青年法学家"候选人
● 2019年5月 入选常州市首批PPP专家库成员
● 2019年2月 被无锡市律师协会评为2018年度优秀个人会员
● 2019年1月 入选江苏省财政厅PPP专家库
● 2018年12月 入选江苏省律师协会PPP律师人才库
● 2018年12月 被无锡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工程协调小组确定为2018年度无锡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第一层次,商事类)
● 2018年12月 被无锡市律师协会评为2017年度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公司法类)
● 2018年9月 参加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第十四期)
● 2018年6月 被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 2018年2月 入选江苏省律师培训师资库(公司法、民法)
● 2017年11月 被无锡市律师协会评为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公司法类)
● 2017年5月 被江苏省律师协会授予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荣誉称号
● 2017年4月 被无锡市司法局、共青团无锡市委员会、无锡市律师协会授予无锡市"十佳"青年律师荣誉称号
● 2016年11月 被无锡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工程协调小组确定为2016年度无锡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第二层次,商事类)
● 2015年3月 被无锡市法学会授予《无锡市优秀法学法律人才证书》(专业特长:知识产权法、公司法、房地产法)

专业研究与论文

● 陈召利:《新〈公司法〉下董事的清算责任辨析》,获江苏省律师协会2024年度"新《公司法》背景下董监高法律责任专题研讨会"论文三等奖。
● 陈召利:《对赌协议疑难法律问题研究》,入选第八届无锡市律师论坛论文集,获无锡市律师协会论文一等奖并作交流发言;入选第六届长三角仲裁律师论坛论文荟萃并作交流发言。
● 陈召利:《论企业国有股权对赌回购的法律风险与应对建议》,获无锡市律师协会2022年"国企混改与国资监管合规"主题征文活动优秀论文奖。
● 陈召利:《资本多数决形成的公司决议效力辨析》,获江苏省律师协会2021年"公司法修订与公司法律实务"征文活动优秀论文奖。
● 陈召利、周伟:《2019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司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载《北大法宝文粹:法学研究与应用(8)》,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10月版。
● 陈召利:《物权行为理论之重构及关联制度的影响》,发表于《互联网+法律大数据应用——北大法律信息网文粹(2016—2017)》,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12月版;2018年获无锡市律师协会无锡市优秀专业论文(建筑与房地产类)。
● 陈召利:《〈公司法〉第74条规范功能之检讨——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例》,发表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著《律师公司业务:创新与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7月版;2017年获无锡市律师协会无锡市优秀专业论文(公司法类);2018年收录于《求是先锋——中国改革开放新时代的理论与实践》丛书。
● 陈召利:《公司投资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的风险与防范》,发表于《民事律师实务(第5辑)——"民商法律师实务"丛书19》,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0月版。
● 陈召利:《〈物权法〉有关担保物权规定的新突破及司法适用》,发表于《民事律师实务(第3辑)——"民商法律师实务"丛书12》,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11月版。
● 陈召利:《论律师在PPP项目合规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入选《中国企业"走出去"合规理论与实践论文集》(2019年6月)。
● 陈召利:《新公司法的实质性修改要点与缺憾简评》,载《无锡律师》(2024年第3期,无锡市律师协会主办内刊)。
● 陈召利:《〈民法总则〉与〈公司法〉之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入选北大法律信息网2017年度最受关注"文章"入围榜单,2018年获无锡市律师协会无锡市优秀专业论文(公司法类)。
● 民法总则立法期间,就民法总则草案发表《对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几点修改意见》(入选北大法律信息网2016年度最受关注"文章"入围榜单)、《对〈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的三十九条修改建议》,并多次通过中国人大网提交修改建议,其中八条建议在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中直接体现。
● 公司法第六次修订期间,持续关注四次审议并对三次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建议,至少十多条建议在新《公司法》条文中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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