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华倩
现如今电商平台为了营销,在一年中设置了多个大促节日,“年货节”、“聚划算38大促”、“618年中大促”、“双11购物狂欢节”、“双12”等,眼看着已经五月底了, “618年中大促”的预售已经开始,在此不得不老生常谈一番网购法律风险。本文主要探讨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相关问题。

一、是不是所有商品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由上述法条可知,一些具有消费者专属性的商品、一些时效性比较强的商品和传播速度较快并具备可复制性的商品,这些商品因为本身特性,不应当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原则上除法律规定的特殊种类的商品外,其余商品均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二、哪些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上述规定主要是指一些特殊包装的商品、电子设备(在使用前都需要进行激活,激活后能够获得设备的专属使用权)、化妆品的拆封试用(试用后难以保持其完整性)、临期食品、药品的打折出售以及做工瑕疵的商品降价出售等,消费者在购买后就不能以此为由来进行退货,因为双方在购买之前即达成一致不可退货。
结合《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上商品在销售时,销售者必定会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而未经消费者确认,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违者将面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三、对于法律法规列举之外的商品,商家在显著位置标明类似“该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等告示,消费者仍下单购买,可否认定经过消费者确认从而排除七天无理由退货?
由于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些 “恶意白嫖”的消费者,利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免费试穿、试用各类商品,并在最后几天把商品退还给商家,所以很多商家会在店铺主页面或者商品链接、简介上直接写明: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那么此种情况下,消费者明知商品不可退货,仍然购买,是否可以理解为买卖双方达成合意,约定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该告示是否属于格式条款,效力如何?

(一)该类告示性质如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从上述法条可知,原则上该类告示属于格式条款。

(二)格式条款是否必然无效?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可见,格式条款并不是必然无效,如果可以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还是可以认定为有效。
(三)如何理解“合理的方式”?
《合同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因此,如果商家采取加粗字体、添加下划线、改变字体颜色、斜体处理等方式将格式条款与一般条款予以区分,个人认为这种方式已经能够起到引起用户注意的作用。消费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物在此不讨论),在商家已经尽到合理提醒义务的情形下,仍坚持与对方缔结合同,那么,此种情形下应认定合同条款有效,可以理解为双方达成合意,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当然,还是要提醒消费者在购物时,注意查看商品简介,如果对商家标明的“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有异议,无法判断商品性质,可以提前和客服联系,要求其说明具体原因,若商家执意不适用,也可以不在这家店购买。
四、“无理由退货”是否意味着可以“无条件退货”?
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一)如何界定商品“完好”?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二)如何判定商品“不完好”?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因此,“无理由退货”并不代表可以“无条件退货”,消费者在选择退货时可重点关注上述法条,自行比对商品是否“完好”。
五、七日期间如何计算?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消费者在网购时,要注意查看物流信息,若非本人签收快递,务必重新确认签收时间,以便准确计算七日期间。

综上,“七天无理由退货”争议目前已经是网购交易中排名前三的争议,实践中也确实因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关于哪些商品适用无理由退货、是否属于明确告知等问题存在不同理解,导致互不相让,争议难以解决。在此提醒消费者选购商品时看清条款、参数,主动与客服沟通,减少争议。
注:图片来源网络,若有侵权联系删除。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事务所及其他任何人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