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陈敏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6月20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政务处分法》是为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
《政务处分法》分七章、68条,参照现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以及党纪的有关规定,总结实际经验,对政务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应当给予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以及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救济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政务处分制度,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为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于2019年12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本法共九章63条,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社区矫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是将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
此次的立法有着诸多亮点:1、统一规范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等问题;2、确立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两大核心任务;3、注重社会关系修复和矫正对象融入社会;4、充分保障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的合法权益;5、鼓励和引导多元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6、突出分类管理、个别化实施和未成年矫正;7、规范撤缓、撤假、收监执行等环节相关法律问题;8、考核奖惩措施新变化;9、调查评估、交付执行等环节有新要求;10、法律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
《社区矫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有助于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有助于社区矫正工作全面规范运行,有益于矫正工作人员提升职业认同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了践行这一理念,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12月28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森林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内容主要如下:1、明确每年3月12日为植树节,将植树节的规定写入法律;2、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将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实行严格保护,商品林则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3、补充完善“森林保护”章节,加大对天然林、公益林、珍贵树木、古树名木和林地的保护力度,完善森林火灾科学预防、扑救以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制度;4、新增“森林权属”章节,明确森林权属,加强产权保护;5、将“植树造林”调整为“造林绿化”,以法律形式明确大规模开展国土绿化的内容;6、完善森林采伐限额和采伐许可证制度,下放采伐限额审批权、调整采伐许可证核发范围、完善采伐许可证审批程序、增加林木采伐特别规定、强化森林经营方案的地位和作用。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为优化药品审评审批工作流程,规范和加强药品注册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同时为落实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印发了《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两部《办法》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进一步夯实《药品管理法》创设的各项新制度,例如上市许可人持有制度、关联审评审批制度以及优先审批制度等,使得药企在进行药品研发、注册以及相关药品交易过程中有据可循。
《江苏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教育厅、省民政厅近日印发《江苏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7月1日起实施。《管理办法》明确,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等主体,可申请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学校可实施学前教育和普通中小学教育,采用外国教育教学模式。学校主要招生对象为在我省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的随行子女(外籍)。学校不得招收境内中国公民的子女入学或培训。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学校可适当招收在省内合法居留的港澳台居民子女、在境外合法定居的中国公民子女以及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但需提交相关材料。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2020年5月15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进行了具体规范。《条例》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