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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秘的角落》之罪与罚

 作者:周星游

近日,网剧《隐秘的角落》刷爆朋友圈,秦昊、王景春、张颂文等老戏骨与三个小演员组成的“心机少年派”演绎了一场精彩纷呈的悬疑大戏。笔者作为娄烨导演的粉丝,看着秦昊在娄导的一部部文艺作品里慢慢成长,演技日益精湛,直到近年各种类型的角色能轻松驾驭,表演风格切换自如,不禁为其叫好,当然张颂文老师饰演的爸爸,特别是拿录音笔吃馄饨那场戏,也不得不对其演技拍案叫绝。在24小时内爆肝追完此剧后,发现全网铺天盖地的各种解读,甚至有解读朱朝阳奥数题目的。那么,作为一个刑辩方向的律师,在观剧过程中发现不少网友对一些刑法知识还存在误区,出于对本专业问题的敏感,回忆起了复习司考做题的那个夏天,今日也选取几个片段做一下解读。

 

1、三位小朋友以掌握张东升杀人证据为勒索30万元的行为如何定性?

三位小朋友愉快地爬山过程中,欢乐地合影留念,却意外地发现了张姓法外狂徒残忍将岳父岳母推下山的证据,面对这样心狠手辣的杀人犯,三个小朋友竟然镇定自若,脑洞大开,合谋向张东升勒索30万元巨款。

张东升作为一个故意杀人犯,其财产权利是否受到刑法的保护呢?答案是肯定的。虽然小朋友们威胁揭发张东升严重的罪行具有正当性,但其要挟的手段足以使张东升精神上产生恐惧交付钱款。揭发内容是否合理、合法不影响敲诈勒索罪的成立。

按照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八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负刑事责任,敲诈勒索罪不在这八种重罪之中。由于朱朝阳刚上初一,严良也是一届的同学,普普年龄更小,所以三位小朋友的年龄应该都是不满14周岁的,都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严重怀疑朱朝阳已经偷偷百度了刑法法条)。所以,面对张东升的反威胁,朱朝阳显得淡然自若,甚至还敢继续当面去他家勒索,并令其一次性打钱。不过,不负刑事责任不等于不构成犯罪,刑法也规定了虽然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但可以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政府是可以收容教养的。我们的朱朝阳这么优秀,肯定还是害怕被送去少管所的,所以后来在张东升面前有所收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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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张老师这次爬山杀人计划并没按其预想的剧情发展,不仅被勒索巨款,妻子依然狠心离去,赔了夫人又折兵,最终走向深渊。

听见你说 没法和我过

岳父岳母 闲话是特别多

早已习惯 这秃然间的自我

挥挥洒洒 将人性看通透

那就不要留 二老一推不再有

曾目睹的小孩 送更多的人头

                                秃然的自我——张东升的自白

 

2、张东升反杀王立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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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中最恐怖的一幕之一就是朱朝阳被王立反绑在水产厂接受水刑。有网友认为张东升反杀王立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也有认为是防卫过当。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也可以为他人的人身权利进行防卫,也规定了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采取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我们先分析下王立将朱朝阳挟持至水厂构成了什么罪?首先王立挟持朱朝阳的主要目的是想问让其招供与朱晶晶的死的联系,而非勒索钱财,故而王立的挟持、捆绑、虐待行为仅构成非法拘禁(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不一定需要拘禁时间达24小时)。张东升潜入水产厂的主要目的是想偷走王立车钥匙拿回自己的钱,在朱朝阳呼救的时候仍置之不理,虽然反杀行为客观上帮助了朱朝阳不受进一步折磨,但我们可以排除张东升的反杀行为是为了保护朱朝阳的正当防卫行为。张东升被王立发现后,打架水平完全敌不过涉黑的江湖人士,被打得下跪求饶,但王立似乎不准备收手,甚至不让他走。从当时现实的环境判断,张东升面对凶神恶煞的王立,无法判断是否会进一步加害自己,故其有权进行正当防卫。但是我们发现张东升将锥子第一下捅刺王立腹部,致其捂着肚子发愣时,又继续向其腹部捅刺两下,致使王立彻底倒在血泊中(无法判断是否当场死亡)。笔者在此认为,任何防卫行为的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张东升第一下捅刺已经使王立客观上失去了继续施暴的能力,其完全可以脱离王立的控制逃走。王立当时已经处于重负伤且赤手空拳的状态,张东升又有锥子在手,已经完全占据上风,但其又继续捅刺两下,超出了防卫的限度。虽然设身处地地想一想,我们无法苛求张东升只捅第一下,但是客观上,张东升又将王立拖进冷库,使其彻底失去被救治的机会,无论王立是当场死亡还是因得不到救治失血过多而死,结合张东升整个行为综合考虑,其行为是超出防卫限度的故意伤害行为,最终导致了故意伤害致死的结果。所以笔者认为,张东升的反杀是防卫过当的行为。

 

3、张东升从王立车上拿回自己的30万是否构成盗窃罪?

在分析这个行为前,我们先来看个例子:若B从偷了A的手机,C又在B处把B刚偷到的手机偷走,C是否构成盗窃?答案是肯定的,无论是没学过法律的人,还是刑法专家,都会得出一致的答案。不过有人问了,B基于对盗窃得来的手机是无权占有,B既不拥有所有权,也无合法占有的理由,为何C盗窃B无权占有的手机也构成盗窃呢?刑法规定了盗窃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绝大部分情形下指的是所有权,也包括一定情形下的占有。而这里的占有不光是有权占有,还有一定程度的无权占有,否则不利于保护物的归属秩序。

 

张东升拿回自己的钱就构成盗窃了吗?然而,这个行为和上面的例子情形不同。先看看这30万流转的过程,先被敲诈勒索由三个孩子控制,后转交由朱朝阳控制,结果朱朝阳半路被王立挟持,装满30万元的包被王立扔在自己车上。这时张东升解决完王立,从其车上取回这些钱。张东升是这些钱的真正所有权人,是敲诈勒索行为的受害者,刑法保护张东升对这些钱的所有权。此时,无论是朱朝阳的非法占有,还是王立的不知情的情况客观占有,但均无法对抗这些钱的真正所有权人,所以张东升不构成盗窃。另外,我们看到张东升在王立劫持朱朝阳前,就在海滩上准备石块,意图伤害朱朝阳,抢回这30万元。如果王立没有出现,那么张东的行为目的是夺回30万元的所有权,虽然具有正当性,但使用暴力行为,无疑又侵犯到了朱朝阳的人身权益,所以会构成抢劫。只是抢劫仅在预备阶段被其意志外的原因中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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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张东升在这个过程中还是犯有一起盗窃罪。如图据各路大神分析的王立使用的是诺基亚N81手机,笔者查了下这款手机的价格,当时大约在2500元左右。根据手机价值及剧中对应年份生效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版,现已失效),也足以符合盗窃罪500-2000元以上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所以张东升还是犯有盗窃罪。

 

4、朱朝阳对朱晶晶的死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

犯我鞋者,虽远必诛——朱朝阳

关于这个问题,B站著名Up主罗翔教授在解读本剧时,第一点就谈到了这个。这也是所有观众在此剧中最热议的话题。当然,我们分析这个问题的时候,仅限于网剧剧情,而不是黑暗版的原著。从朱朝阳剧尾的那句“她要掉下去了”,我们可以得出朱朝阳曾经处在过一个“见死不救”的境地。那么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首先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一般是指法律规定的义务、履行职责的义务、先行行为而使被害人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而剧中,朱晶晶是自己站到了靠窗的桌子上,是因自己的行为使自己陷入危险状态。另外,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还需要一个条件,就是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就是看自身条件、时间条件等是否允许。如果朱晶晶真的挂在树枝上,考虑到窗台与树枝的位置距离,以朱朝阳、普普那个年龄的力量、现场的工具、探出窗外施救的危险性,即使施救,也很容易使自己被拖拽掉下去。更何况,在短暂的几秒内,朱朝阳应该也无法想到任何施救的方法,所以无法苛求其当时立马实施施救行为。所以,朱朝阳在这里是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的。

虽然,这样的不作为构不成刑事责任,但在朱朝阳的内心还是留下了相当沉重的道德责难。从张东升后来前往医院看望朱朝阳,对其说出“我特别能够理解你”,朱朝阳同学第一次在剧中非常紧张,面露难色,无法淡定。最终也顶不住拆穿谎言的压力,从而对前来询问的警察陈述了虚假的案情。所以在这里,朱朝阳还涉嫌了包庇罪,表面上是为父亲后妈的情面包庇了王立非法拘禁的罪行(被害人出于某种利益考量包庇加害人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包庇罪),实际上是害怕张东升的告发从而包庇了张东升捅死王立的犯罪行为。这样一个小小的包庇行为竟然也如此复杂,恐怕这是司考出题老师都无法编出来的剧情吧。

 

所以,这部剧因其错综复杂的剧情,本身是出刑法题目非常好的素材,2020年司法考试的题目中或许会有张东升老师(化为张三)的身影。笔者学识尚浅,出于对刑事法律的兴趣写下此篇文章,若有谬误之处还望各位资深刑事大咖指正。最后以一张剧照作为本文的结尾,这个场景应该是本剧最云淡风轻的时刻,汽水、树影、两三伙伴,那是最最夏天的感觉,真让人也无限地回忆童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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