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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一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未约定逾期利息,将按照万分之五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作者:叶万

近年来,中小企业合同款项被拖欠问题较为突出,为了建立长效机制解决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日前,国务院公布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且从合同订立及资金保障、支付行为、信用监督及服务保障等多个角度进行了规范。
 
《条例》对合同款项的付款期限、付款方式及逾期利息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合同款项相关规定的亮点之一是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问题,《条例》第十五条中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关于条例中规定的违约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和守约方“中小企业”的范围问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对合同主体范围进行了规定,即“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此外,《条例》在第二十三条中对中小企业的规模类型确定问题进行规范。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进行自测,这一平台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建立。如果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发生争议,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律师解读】
该条文虽属于行政法规,不溯及既往,但是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对于2020年9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中有逾期付款风险的,仍应当考虑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违约责任。在《条例》规范的货物、工程、服务合同中,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往往属于合同强势一方,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时通常采用固定的合同范本,而此类合同中往往未约定己方付款违约责任,建议相关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开始对常用合同版本进行修订,应至少将逾期付款利息定为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如果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条例》中规定的日万分之五标准对大型企业来说可能承担数倍贷款利息支出,违约责任较重。该条文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中小企业的利益。另外,中小企业需要在签订合同时注意《条例》中规定的中小企业告知义务,即“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有必要在合同中添加说明性条款以表明其为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条例》的出台将从规范的角度有效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诚实守信,切实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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