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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前期费用如何支付?

 作者:陈煜佳律师

在境外投资项目开始初期,无论是绿地投资还是收购境外公司的股权,一般都会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前期工作,例如:绿地投资中可能会涉及的境外项目前期市场调查、资源勘探、项目招投标等工作;境外并购中则更多的涉及到聘请境外第三方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如:法务及财务尽职调查等)的工作。还有部分境外投资项目中,交易对手要求境内机构支付保证金,双方以保证金的形式锁定一定的跨境并购谈判期限。
上述前期工作均需要向境外支付资金,然而在境外投资项目初期,因为一系列前期工作都未完成,境内机构无法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该项目,更无法出具项目可行性报告。因此,在这个时间节点,境内机构尚不能向商务部门、发改部门以及外汇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申请办理ODI(outbound direct investment,对外直接投资)备案及审批,境内机构也就不能依据ODI流程向境外机构或公司进行付款。
在境外投资项目前期普遍出现对外付款需求的前提下,相关部门也有专门的规定用以规范境外投资中前期费用的汇出流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下称“《外汇30号文》”)明确了境外投资的概念[i],即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缴纳项目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在招投标过程中支付保证金;进行前期市场调查、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
同时,《外汇30号文》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下称“《外汇13号文》”)也设置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的限制条件,如前期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该境外投资项目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含),如确需超过境外直接投资总额15%的,应当另行提出申请。
在《外汇13号文》的附件中,详细规定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支付的申请流程,本文也后附了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登记的法律依据、审核材料以及办理原则。
境内机构自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完成ODI流程的,应将境外账户剩余资金调回原汇出资金的境内账户。如确因项目原因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可作相应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在实际操作中,境内机构可能会采取“服务贸易”的类别向境外支付款项,比如向境外第三方中介机构付款就可以采取上述路径,且外汇流程相比前文所述的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的支付流程更为便捷、迅速。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前期需要向境外付款时,就具体情况可进一步咨询经办银行以及当地外汇管理机构以寻求合法、便捷的付款流程。
 
附:外汇13号文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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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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