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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 八月新规

 《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

2020年4月26日,为进一步保障隧道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质量,交通运输部修订并发布了新《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T 3660—2020)(以下简称《规范》),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推荐性标准,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 F60—2009, 以下简称原《规范》)和《公路隧道施工技术细则》(JTG/T F60—2009,以下简称原《细则》)同时废止。
本次修订,在规定公路隧道施工过程控制标准的基础上,对施工各工序、各环节的技术、工艺、质量、材料,进一步给出了具体的要求,增加了公路隧道施工安全环保技术的强制性要求。主要修订内容包括:1. 整合了原《规范》与原《细则》内容,同时与《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保持一致;2. 新增“基本规定”一章,对隧道地质工作、“四新”应用、资料收集等总体性工作给出基本规定;3. 新增隧道改扩建施工技术要求;4. 提出了风险控制相关要求;5. 新增了非接触量测方法,充实了监控量测、超前地质预报和动态施工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信息反馈程序,增加了不良地质预测预报相关规定等;6. 增加了高海拔隧道施工规定,对供氧方式、高原反应培训、供氧设施配置、弥散式供氧氧浓度控制等给出了规定;7. 对各章节大部分条款及条文说明进行了较大幅度的细部修改。
《规范》定位于以钻爆法为主要开挖方式的新建和改扩建公路的隧道施工,并以成熟使用的研究成果为支撑、公路隧道工程实践为依托,具有行业适用性强、注重过程控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至上”原则、引导“质量第一、效率优先”理念的特点,是公路隧道工程的专业施工规范。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于2020年1月1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原《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同时废止。
与GB 50325-2010(2013年版)比较,本标准修订了如下内容:
(1)增加了室内空气中污染物种类。GB 50325-2010(2013年版)中室内空气污染物有5种(氡、甲醛、苯、氨、TVOC),本标准在GB 50325-2010(2013年版)的基础上增加了甲苯和二甲苯,合计7种。
(2)对室内空气中污染物浓度限值收严。本标准中大部分污染物浓度限值比GB 50325-2010(2013年版)要严格,部分污染物浓度限值甚至比《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还要严格。由于本标准和GB/T 18883-2002标准对室内空气污染物的采样要求(如采样前门窗关闭时间)不一样,所以并不能直接进行比较。
(3)对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等装饰装修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污染控制要求。本标准6.0.14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老年人照料房屋设施室内装饰装修验收时,室内空气中氡、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TVOC的抽检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0%,且不得少于20间。当房间总数不大于20间时,应全数检测。
(4)对室内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设置进行了调整。本标准中调整了使用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房间检测点数设置。
(5)明确了室内空气中氡浓度检测方法。GB 50325-2010(2013年版)只对氡浓度检测方法的测量结果不确定度和探测下限有要求,并没有明确可以选用哪些检测方法。本标准中明确了民用建筑室内空气中氡浓度检测宜采用泵吸静电收集能谱分析法、泵吸闪烁室法、泵吸脉冲电离室法、活性炭盒-低本底多道γ谱仪法。
(6)增加了苯系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T-C复合吸附管(2,6-对苯基二苯醚多孔聚合物-石墨化炭黑-X复合吸附管)取样检测方法,进一步完善并细化了室内空气污染物取样测量要求。
 
《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2020年5月20日,江苏省长吴政隆签署省政府第134号令,正式公布《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十章五十六条,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主要方面和重要环节作出补充细化。
《办法》着力推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民主公开透明。明确了适用主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方式、入选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合法性审查的工作部门和合法性审查的方式等内容,增加了决策审议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及旁听会议、对决策草案暂缓审议或者修改后再次提请审议的期限、违反保密规定的法律责任等规定。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决策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均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办法》的出台既是落实上位法的要求,又是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细化,增加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可操作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江苏省水域保护办法》
《江苏省水域保护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加强水域保护,发挥水域的综合功能,改善水生态环境,确保实现水域面积不减少、水域功能不衰退的保护目标,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共30条,主要内容包括:
1. 规范了规划编制的程序和内容、明确规划编制的依据和要求、规定相关规划的衔接,以强化水域岸线规划管理,推动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
2. 建立了重点保护水域制度、网格化管理机制、水域分区管理机制、水域节约集约利用制度、水域占用清退机制和区域水域调整机制,以优化岸线功能布局,确保水域与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相协调。
3. 规定了水域动态监测的内容和频次、水域动态监测的管理权限、水域信息管理系统,以强化了水域动态监测,确保水域面积不减少,推进水域保护。
4. 编制水域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定期开展生态清淤、实施退圩还湖、退田(渔)还湖,以逐步恢复水域面积,提升调蓄能力,促进河湖水生态修复。
5. 建立水域保护评价制度、水域保护信息报告制度、约谈制度、区域协作机制,落实“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以科学评价水域保护成效,强化联合监管,压实水域保护责任。
 
《江苏省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为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引导和促进团体标准健康发展,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18日发布苏市监规〔2020〕4号文,《江苏省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办法》
2020年6月18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并发布了《江苏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江苏省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办法(试行)》(苏质监规发〔2015〕1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办法》鼓励企业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自企业标准发布后30日内,应当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办法》还明确了标准应修订或废止的情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实施,通过监督抽查,企业标准性能指标和功能指标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可以纳入企业标准“领跑者”工作范围。《办法》的执行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我省高质量发展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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