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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崖大健康专栏 |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新政解读 ----公立医疗机构药房托管再次被禁

 作者:莫智慧律师

2020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医疗机构药品配备管理、药品合理使用、药学服务范围、药学人才队伍建设、行业监管、组织实施等六方面,全面推进药品领域改革,提升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水平。
其中,《通知》再次明确,禁止公立医疗机构药房托管引人关注,这或许会使公立医院药房托管成为历史。
《通知》第十六点指出:坚持公立医疗机构药房的公益性,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营利性药店。公立医疗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展物流延伸服务的,应当按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向企业支付相关费用,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
事实上,早在2018年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就曾联合印发《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件明确:坚持公立医院药房的公益性,公立医院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随后河北、宁夏、北京、江苏、山东等地方机构相继跟进,出台杜绝公立医院药房托管等政策。如2019年2月,江苏省卫健委、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停止公立医疗机构托管药房的通知》,文件同样明确“坚持公立医疗机构药房的公益性。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企业托管药房或与企业开展类似业务合作;在药房供应链优化过程中,要依法依规开展药品供应延伸服务合作,不得以药品供应延伸服务方式变相托管药房,切实切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与企业的利益关系,确保公立医疗机构对药房人、财、物的经营自主权和管理权。已经实行药房托管、变相托管的公立医疗机构应立即停止托管、变相托管行为,并妥善做好停止托管后的药品供应保障衔接工作。”
 
什么是药房托管?
所谓药房托管就是在药房所有权归属医院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委托管理的形式,将医院药房的经营权让渡第三方企业进行有偿经营与管理,医院收取一定比例托管费的药房运营模式。
 
公立医院为什么要把药房托管?
药房托管事实上是公立医院尝试“医药分开”的一种模式。1997年,国务院在《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最早提出,要“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
 2000年2月,国务院八部委联合发文指出,“解决当前存在的以药养医问题,必须切断医疗机构和药品营销之间的直接经济利益联系。要在逐步规范财政补助方式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把医院的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独立核算、照章纳税”。
事实上自“药品零加成”在全国推广后,药房迅速从医院的“创收”部门变为“鸡肋”部门,“药品零加成”使得医院药房成为医院的支出负担。在政府补贴缺位,药房托管无疑是一条形式上解决“医药分开”的出路。
据了解,医院药房托管的高峰期,全国约半数以上二级及以下医院都实施或计划实施药房托管。国药控股、上海医药、康美药业等多家大型医药公司也纷纷涉足该业务。国药控股在2017年年报中表示,公司下属公司国药股份通过非公开发行筹集约10亿元,用作社区医院药房托管等项目。上海医药在年报中提到,公司2017年共托管医院药房226家,新增97家。
 
药房托管的问题所在。
药房托管由于仅仅是将药房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并没有使医院真正的“医药分开”。为了争夺药房,药企不惜花费重金投入,其中腐败滋生。广东省卫计委原副主任、巡视员廖新波看来,药房托管就是“以医养药”,换了一种形式来维护原来的药品加成。他于2016年撰写的博文《药房托管还是披着羊皮的狼吗?》中写道:“药房托管是羊爱上狼,是一种腐化,是垄断和新的腐败形成。”“药房托管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医药分开,假如没有过高的利润空间,谁来托管?”
 
未来的展望。
随着《通知》再次明确禁止公立医疗机构药房托管,这一“医药分开”的模式已经走到了尽头。我们认为,药品配送服务链的外包、电子处方的充分利用以及后疫情时代患者就诊模式的改变或许可以成为解决医药分开的有效途径。云崖医药与健康团队也会持续关注该领域发展,努力为医疗机构及相关医药企业提供合规、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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