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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规

作者:华倩

 一、《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通知,《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鉴定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局长黄文俊就《鉴定规定》,在答记者问中指出,委托鉴定是解决审判、执行工作中专门性问题的重要环节,对于正确处理案件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对鉴定申请审查把关不严、对鉴定活动监督不够、对鉴定意见过度依赖、鉴定泛化、甚至以鉴代审等情况。同时,部分鉴定机构、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以利益为导向,违法违规鉴定,严重影响司法公正。《鉴定规定》对鉴定事项、鉴定材料、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意见的审查和对鉴定活动的监督作出规定,是对民诉法和新民事证据规定有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对于规范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工作,引导鉴定人规范开展鉴定活动,解决委托鉴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7月1日国务院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系我国为治理拖欠款项难题、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一部专门性行政法规,亦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所提出的“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和“加快及时支付款项有关立法”的重要措施,旨在从源头出发建立一套防止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法律制度,总结实践中解决拖欠款项问题的经验并予以制度化。
从适用范围来看,首先,《条例》不仅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交易,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实施采购的团体组织亦应参照执行;其次,《条例》所规制的款项支付,限于因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交易而产生的支付义务,而不包括因借款、发行债券等金融活动而产生的债务纠纷;再次,仅当交易中的收款权利人为中小企业时,才适用该《条例》,而不适用于付款义务人为中小企业。
从规制方式来看,《条例》具有两大突出特点。一是基于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目的,对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二是考虑到商事活动的复杂性,区分了机关等公法人与大型企业两类不同主体,前者因使用财政资金且通常不以从事商业活动为主业,因而受到了更为严格的约束,而大型企业作为从事商事活动的私主体所受约束则相对宽松,相关规则也具有一定的灵活度。
从具体内容看,“及时支付”是《条例》的核心。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条例》采取了多项保障措施。第一,强化预算约束。第二,确立了最长付款期限制度。第三,对付款方式作了限制。第四,禁止非法限定保证金的形式。第五,禁止以不正当理由拖延支付款项。第六,规定了最低逾期利率。第七,规定了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第八,规定了信用惩戒制度。第九,规定了投诉处理程序。
总的来看,《条例》贯彻了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精神,细化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中的相关规定并增强了可操作性,构建了一套以及时支付为中心的规则体系,为解决拖欠款项问题提供了制度化工具,为中小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固废法》加大了对固废管理不合规的处罚力度,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普遍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最高可罚至500万元,除此之外还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执法措施,充分体现了用最严格最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思路。同时,新《固废法》对企业增加了很多实质性责任和义务,快速掌握了解新固废法的内容,有助于企业了解生产运营过程不可触碰的“红线”,有利于企业制定科学地发展战略规划和内部环境管理制度。主要亮点如下:
 
1、应对疫情加强医疗废物监管
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新《固废法》增加了对医疗废物的监管要求,包括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和主体责任、完善应急保障机制等内容。
 
2、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新《固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逐步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发展改革、海关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3、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垃圾围城”成为全国大中型城市发展中的“痛点”。由此衍生的土地侵占、环境污染、资源浪费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有差距。新《固废法》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供了法治保障。
 
4、限制一次性塑料制品
近年来,伴随网购和外卖的风行,过度包装和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问题比较突出。新《固废法》针对过度包装问题,鼓励绿色包装、制定相关标准、加强包装物回收、限制一次性塑料制品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5、推进建筑垃圾污染防治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建筑行业迅猛壮大,在工作生活环境不断改善的同时,建筑垃圾也不断增加。新《固废法》加大推进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力度,在加强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分类处理、科学回收、综合利用等全过程管理方面作了相关的规定。
 
6、完善危险废物监管制度
随着我国工业的不断发展,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的危险废物日益增多。新《固废法》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对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动态调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强化危废处置设施建设、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加强危废跨省转移管理等危险废物监管制度进行了完善。
 
7、取消固废防治设施验收许可
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新要求,取消了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实施的行政许可,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将原《固废法》第十四条中“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修改为新《固废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8、明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新《固废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国家鼓励产品的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9、推行全方位保障措施
新《固废法》专门增设“保障措施”一章,作为第七章,系统规定强制保险、资金安排、政策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绿色采购等保障措施。从用地、设施场所建设、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产业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政府资金安排、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社会力量参与、税收优惠等方面全方位保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10、实施最严格法律责任
新《固废法》在法律责任这一章,从过去共21条,增加到现在共23条,增加了处罚种类,提高了罚款额度,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例如,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以及经中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最高都可罚到五百万元,这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中,是最高额度的处罚。除此之外,还在第二十七条明确授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予以查封、扣押;在第二十八条明确了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三十一条明确了有奖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明确,医保药品目录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滋补品、保健品、疫苗等不纳入目录,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将被调出目录,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也可以被调出目录。

《暂行办法》明确,国家《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分为“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价格或治疗费用较低的药品。“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或治疗费用略高的药品。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纳入“乙类药品”管理。

参保人使用“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及分担办法支付;使用“乙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分担办法支付,个人先行自付的比例由省级或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参考资料:

1、构建及时支付制度体系,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周学峰

2、官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解读,9月1日起施行!载于公众号 海纳环保安全应急一体化服务

3、【政策解读】这些药品不纳入医保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公布 载于公众号 额旗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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