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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角 | 反制套路贷——民间借贷非法利益返还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 顿永乐

【案情简介】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借款人谢某通过网络平台向出借人周某某借款累计50余笔,网络平台负责出具制式借条,借条均约定出借人为周某某,借款人谢某,借款期限7天,0利息。但实际上,周某某通过电话和微信等手段私下要求谢某每笔借款支付借款金额20%左右的“砍头息”,谢某应允后周某通过借贷平台放款,谢某通过支付宝向周某某支付“砍头息”,这也是两人固定的交易模式。2020年7月中旬,谢某尚有 3笔款项无力偿还,谢某听闻国家打击套路贷相关政策后认为自身利益受到侵犯,遂找到承办本案的程阳、顿永乐两位律师。

一、简单的不当得利法律关系

本案的借款人谢某与出借人周某之间的法律关系简单易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二十七条之规定,未约定利息的,人民法院不支持借款期内利息,可酌情按照年息6%支持逾期利息。本案争议的焦点在“砍头息”,不在意微乎其微的逾期利息。出借人周某某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取得利益,直接造成借款人谢某利益受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注:彼时民法典尚未公布,不当得利制度规定于《民法通则》,本文写作时民法典即将生效,为推广之,故引用民法典之内容)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是为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

二、不简单的诉讼前期准备

谢某找到本案承办的两位律师时,其支付的首笔砍头息行将届满3年,存在着迫在眉睫的诉讼时效问题,这给律师审查案件、制定诉讼策略、准备诉讼材料和选择立案时间造成了较大的压力。

随着工作的展开,更艰巨的工作出现了。由于借贷活动多达50多笔且均由借贷平台出具制式借条,文件整理和财务核对工作庞杂且细致。因实际的借、还款活动不仅通过借贷平台完成,还有部分交易通过支付宝、微信完成,且存在不少数笔款项交叉的情况,律师从接受委托到准备完毕诉讼材料共历时十余天,其中5天工作时长超过18小时。最终经过数日整理,一套诉讼材料约3500张A4纸,共需准备4套诉讼材料。

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浙江温州某地,鉴于诉讼材料较多不便携带,只得从无锡开车前往有管辖权的法庭立案。

出发之前律师电话联系相关法院询问管辖法院或管辖法院的派出法庭的地址时简单介绍了案情,相关法院表示案涉P2P平台,暂时不予立案,建议律师不用舟车劳顿过去了。但两位律师经过讨论认为案情特殊,向谢某说明潜在的风险后,按计划出发法院现场立案。

 

三、受政策等因素影响较大的案件受理

经过7小时车程,两位律师在诉讼时效到期前3天赶到浙江温州某法院立案。向相关法院表明来意后,立案庭工作人员即带领两位律师到立案庭庭长办公室商讨案件受理事宜。在审查了材料后,相关人员认为案涉P2P借贷平台,根据浙江高院的内部文件要求,暂时不能立案受理本案。至于案涉P2P平台暂缓立案的理由,知晓规定内容的人员透露系浙江高院担心平台涉案太多以致发生平台倒闭、挤兑,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相关纠纷先由地方金融部门介入调解较为适宜。两位律师向人民法院出示了数份文件用于界定P2P平台的概念、性质、经营模式,同时拿出了案涉的网络平台的相关材料、其他省份和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涉网络平台时对于该平台普遍的法律定性,详细地阐释了案涉的网络平台仅仅是借贷信息的发布和交易撮合平台,为借贷双方出具制式借条,为双方保存借、还款记录,平台本身不出借或者向社会吸纳资金。

经过交涉,相关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严谨地遵从浙江高院的内部文件规定,同时会将本案提交法院专门机构审核后给出最后答复。两位律师阐明观点、提交完材料后返回无锡等待答复。

一周后,相关法院电话答复暂不予受理。

四、专业、勤勉、坚韧促案件最终受理

得到暂不受理的答复后,两位律师及时向谢某通报了情况。其后,两位律师继续收集材料以证明案涉网络平台不是P2P平台。插句题外话,本案当事人谢某应对诉讼和收集材料的能力以及配合的积极性均值得夸赞,其进一步提供了平台出具的关于自身性质的说明等材料,可以帮助律师和法院对平台定性。

律师起草了两份关于本案不当得利的性质、案涉平台不属于P2P平台的书面材料用于与相关法院就专业问题进行沟通,同时书面材料也方便相关法院内部汇报以及向上级法院征求意见。

与起草文件和收集辅助材料同时进行的是律师与基层法院、温州中院以及浙江高院的电话沟通。律师在与温州中院和浙江高院的数次沟通后发现两级法院对案涉平台的形式认定有所转变,律师预计两级法院会内部沟通且会与相关法院沟通,遂开始将工作重心放在温州中院并赴温州中院当面沟通,表明律师的专业性和对办案的坚持。温州中院和相关法院收到律师起草的书面材料后表示会认真考虑我们的观点和诉求。

2020年8月25日,在持续与各级法院沟通20天后,本案在温州某基层法院受理。

五、好事多磨的诉讼结果

案件获受理后,出借人周某某一改往日态度,主动与谢某和两位办案律师联系,承认诉争事实,协商返还款项事宜。周某某提出谢某确实使用了其资金且自身资金困难,希望谢某可以在金额上多做一些退让。律师向谢某提供了依法可以取得返还资金的明细(包含最低数额和最高数额),鼓励其在依法维权的基础上维护社会良好秩序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后谢某在可得利益的基础上减免50%与周某某达成一致,双方即时履行完毕。本案以撤诉结案。

六、本案对于“套路贷”类案件中借款人的一点启示意义

2018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国家部委和司法机关开始严厉打击高利贷、套路贷等违法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各地区各级亦做出了不懈努力。本案被告通过借贷平台寻找借款人,脱离借款平台私下收取高额砍头息,意图通过伪装躲避法律制裁,该等行为应当被严厉打击。

 “套路贷”出借人通过收取砍头息、高额服务费、超出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甚至虚增债务、虚假诉讼等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给社会的稳定和人民财产及人身权利造成极大危害,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正确社会价值观的构建。承办律师基于职业原因亲眼见到了数起因“套路贷”导致家庭破碎甚至累及父母亲人的案件,但因“套路贷”多依靠黑社会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并伴随着暴力或者软暴力,受害者均选择隐忍不发。但国家打击“套路贷”的决心是坚定的、手段是丰富的、力度是前所未有的,已经取得了极为良好的社会效果。我们认为,有证据证明自己权利被“套路贷”活动侵害的,不应该再沉默,通过各种手段积极维权以恢复正常生活是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本案承办人:程阳、顿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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