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据人民日报报道,我国商标申请数量已经连续17年高居世界第一,“市场未动,商标先行”已成为创业者必须具备的战略思想之一。但如此庞大的商标注册量也引发了不少问题:一方面,很多企业或个人在尝试申请注册商标时,无奈发现相同或相似的标志已被他人注册在先而无法使用;另一方面,现有的商标权人又往往曾在多个类别进行商标注册,但实际仅在其中一类或几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不使用其他类别商标由于自然也不会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之功能。
一、商标撤三制度概述
商标的基本职能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但商标如长期处于不使用的闲置状态,其固有的识别功能和市场价值将无从体现,这有悖于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基于此,为清理闲置商标,促使商标权人物尽其用,发挥商标专用权的真正价值,我国商标法确立了注册商标(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以下简称“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可申请撤销的制度(以下称“商标撤三制度”),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撤三申请的法律风险
商标撤三制度固然有着“倒逼权利人真实使用商标”、“督促商标符号资源重返公有”的作用,然而也有不少的商标权人,他们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实实在在使用了商标,但未能留存证据,在被他人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商标(以下称“撤三申请”)时无法有效应对,最终失去了辛苦注册而来的商标,甚至为他人做了嫁衣。因此,每一位商标权人都应该了解并关注撤三申请及其法律风险。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权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由上述条例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得出:
首先,撤三申请的启动异常宽松,申请主体更是无任何限制,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商业竞争对手、想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潜在申请人、甚至与商标无任何无利害关的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提出撤三申请,令人防不胜防。
其次,商标局对撤三申请的审查采取的是类似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作为被申请人的商标权人,由其全面负责提供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说明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这对商标权人保留证据、组织证据的能力提出了要求。
最后,如商标权人未能在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2个月内提交证据材料或说明正当理由的,则商标一定会被撤销,且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做出撤销决定之日即告终止。
一言概之撤三申请的法律风险,即申请很容易,举证靠自己,后果很严重。
三、应对撤三申请的实务建议
为应对可能发生的撤三申请及其法律风险,我们建议商标权人在商标注册完成后,要积极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一)尽快将商标投入实际使用,并尽可能做到公开、规范、持续地使用。对于商标使用的具体形式,可以参考商标局《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的如下规定,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确定。
01
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02
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二)根据上一条建议掌握商标使用的具体形式后,商标权人还应通过各种手段留存商标商业使用的证据。我们进一步建议商标权人定期备份印有或能够显示商标的各类材料,例如对外经营使用的商业文书,产品或服务宣传册、宣传单,与客户签署的业务合同及对应发票,参加展会的照片、产品照片及相关新闻报道图片等。
(三)设置专人监管商标使用。尤其对于规模较大、拥有商标数量较多的企业,应由专人持续追踪商标状态,对于不规范使用商标的情形及时提出并督促改正,同时对于一定期间内未使用商标的情形应及时提示商标权人关注。
(四)及时办理商标变更手续。商标权人如地址发生改变,除应办理工商变更外还需办理商标变更,否则遭遇撤三申请时,商标局仍会向商标注册时提供的地址发送《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权人可能因此错失答辩机会,进而导致商标被撤销。
(五)面对撤三申请,积极举证,沉着应对。如果确实收到商标局发送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权人应保持冷静,一方面积极举证,确保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及时提交此前留存的商标使用证据材料或说明不使用的合理理由;另一方面也可与撤三申请人展开沟通和谈判,挖掘申请人发起“撤三”的真实意图,如果存在合作共赢的空间,可通过转让或者许可商标使用等方式解决问题。
结语
商标凝聚了商标权人的知名度、美誉度以及市场价值的商标,其对于商标权利人的意义与重要性不言而喻。商标权人不仅应在商标设计、商标申请阶段要花费心思,也要高度重视商标撤三制度相关的法律风险并采取措施予以应对,以确保自身商标专用权持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