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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崖大健康专栏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之解读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 尤洁

国家药监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确定的立法思路,制定《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细化了化妆品标签管理的要求,并统一规范了此前制定的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针对该《办法》,本文将进行相关解读。

关于化妆品标签的定义

《办法》所称的化妆品标签是指产品销售包装上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标识,以及附有标识信息的包装容器、包装盒和说明书。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要点

一、标签内容应当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准确。

二、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加贴中文标签的,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内容应当与原标签相关内容对应一致。关于中文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至少具体如下:

1)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2)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3)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4)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5)全成分;(6)净含量;7)使用期限;(8)使用方法;(9)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10)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化妆品标签中文名称的使用要求

一、化妆品产品中文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一)关于商标名

1)符合国家商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化妆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商标名不得宣称医疗效果或者产品不具备的功效;(3)不得出现暗示含有某类原料的用语。

(二)关于通用名

1)可以是表明产品原料或者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前提是必须准确、客观;(2)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3)使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描述产品的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配方中可以不含此原料,命名时可以在通用名中采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加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形式,也可以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

(三)关于属性名

1)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者形态;(2)不同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属性名后应当加以注明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色号、防晒指数、适用人群等。

此外,前述三个名称可单独使用也可组合使用,单独使用时须符合上述要求,但是在组合使用时如若会使消费者对产品功效产生歧义,则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予以解释说明。

二、产品中文名称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显著位置标注,且至少有一处以引导语引出,同时还应注意:

1)化妆品中文名称不得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进行命名(注册商标、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或者其他必须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除外);(2)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含义予以解释说明。

化妆品标签禁止性标注、宣称的内容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往往最容易在化妆品标签宣传方面出现违规现象,对此,国家药监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在《办法》中进一步明确和强调化妆品标签的标注和宣称内容,具体有如下几类情形:

一、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和药品名称,暗示或引导消费者误解产品具有医疗作用:

1)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描述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2)不得使用已经批准的药品名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

二、不得虚假、夸大宣传或误导消费者,主要情形有:

1)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地描述;

2)不得利用商标、图案、字体颜色大小、色差、谐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方式暗示医疗作用或者进行虚假宣称;

3)不得使用尚未被科学界广泛接受的术语、机理编造概念误导消费者;

4)不得通过编造虚假信息、贬低其他合法产品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5)不得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误导消费者;

6)不得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者不允许宣称的功效;

三、不得利用相关机构的公信力,宣传产品:

1)不得使用未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标识、奖励等进行化妆品安全及功效相关宣称及用语;

2)不得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公益性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聘任的专家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

四、不得对功效断言和保证:

1)不得出现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五、其他禁止情形:

1)不得出现庸俗、封建迷信或者其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2)法律、行政法规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化妆品标签违规的处罚机制

《办法》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在标签方面的细化,违反《办法》关于标签的规定将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2)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4)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但是,针对下述化妆品标签瑕疵不足以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字号不规范或者多字、漏字、错别、非规范汉字的;(2)使用期限、净含量的标注方式和格式不规范的;(3)标签不清晰难以辨认,或者部分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的;(4)成分名称不规范或者成分未按照配方含量的降序列出的;(5)未规范使用引导语的;(6)中文名称未在显著位置标注的;(7)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

《办法》施行日期为2022年5月1日起,但2021年6月3日《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77号)称: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按照《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对化妆品进行标签标识;2022年5月1日之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前述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了化妆品标签禁止出现: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内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如违反本条规定,将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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