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叶飞事件正在持续发酵中——根据“前私募冠军”叶飞近日在微博的爆料,多家上市公司曾涉及“市值管理”,而信息源于叶飞本人曾参与其中。
所谓市值管理,是指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不按照正常的证券市场交易规则波动(根据金融学和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上市公司的股价应当一定程度反映上市公司的价值),而是“市值管理者”通过一系列非法操作控制和影响股价,以使股价达到一定的预期水平。
要完成一整套“市值管理”的操作,一般涉及这些参与者:
需求方:一般是基于自身的各种目的,希望股价上升或者下降的持有大量股票的人,如上市公司的原始股股东和高管(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上市公司限售股股东转让股票的数量和节点(发起人和高管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高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而当限售股面临解禁时,这些股东自然希望手中的股票可以以较高的价格卖出,若此时股价未达到预期,他们便有可能产生以不合法的手段促使股价快速上升,以便获得满意的交易价格。
中介: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其价格是按照交易所的竞价原则确定的,简单的来说,就是:买的人多,价格就高。一支股票买的人多,这就需要大量的资金,而在二级市场上拥有大量资金的人主要是基金公司(公募和私募)、券商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可以聚集大量资金进行有目的性投资的交易者(比如在股民中享有号召力的“意见领袖”等)。一次完整的市值管理可能涉及多个中介,这些中介之间存在着上下游的关系,比如在此次叶飞的爆料中,他就自称他的下游为民生证券和天风证券。
“市值管理”可能产生的利益是巨大的,而需求方和中介一般也会私下协商如何分配不合法利益;与此同时,“市值管理”的风险也是巨大的,在这个链条中,如果出现资金量不够、交易过程受阻等情况,很有可能导致“市值管理”的失败。而上游的“信用”问题,显然也会直接影响下游是否可以实现被许诺的利益。当然,在“市值管理”的背后,最受伤的还是按照规则合法投资的普通投资者,因为“市值管理”的本质是违背股价的公开公允的价格属性,操纵股价、扭曲市值,具有极其恶劣的市场影响,可能导致“韭菜”莫名被割。
叶飞此前在微博中称,自己之所以会爆料,是因为上市公司中源家居做市值管理找的“盘方”赖账——据称,中源家居找到某中介进行市值管理,该中介又转包给叶飞,后叶飞又再转包和分包给券商资管购买公司股票。不料买入后,股价并未如预期般上涨(猜测可能存在市场行情影响或者资金量不够大的各种原因),反而下跌,使得接盘方出现较大损失,随后叶飞的上游中介又赖账不付尾款,等于同时遭受了股价下跌和上游违约的双重影响,所以才撕破脸。
目前,针对叶飞的爆料,证监会称已对相关事件进行立案调查,事实的真相还有待调查结果的公开。如真如叶飞爆料的,上市公司、券商、基金公司存在市值管理的情况,他们分别违法了什么法律法规,应当受到怎样的惩罚呢?
1. 市值管理者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值管理”者的操作显然同时违反了该条法律的数项,而任何“市值管理”者,无论是上市公司高管或限售期股东、券商、基金公司、叶飞、或是普通投资者,如果带着操作市场的意图,并且实施了上述手段的,都应当受此条款的约束。
同时,《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规定明确了各“市值管理者”的法律责任,各责任主体可以对号入座。
另外,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证监会还有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限制被调查的当事人的证券买卖。目前,中源家居未停牌。
2. 叶飞爆料的代价
叶飞的爆料无疑是自杀式的,自其爆料以来,有消息称其已被中源家居以诽谤罪为由向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公安局举报。但叶飞可能即将面临的控告,远远不是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诽谤罪那么简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叶飞和他的上下游们还将可能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3. 结语
叶飞事件酝酿至今,有一些网友认为叶飞是英雄,觉得他的爆料相当于皇帝的新衣,揭开了证券市场的非法内幕。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证监会网站的公告,早在2015年9月18日,叶飞就曾因涉嫌操纵“信威集团”、“晋西车轴”、“江淮汽车”、“奥特迅”、“中青宝”等5支股票价格,被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991.37万元罚款,总共约2600余万元。
除被证监会处以巨额罚款外,根据裁判文书网,2019年10月12日,叶飞还曾因不遵守委托理财协议书并违法违规,致使原告杨敏遭受损失,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向原告杨敏赔偿损失本金2.224亿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0万元【(2019)皖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杨敏与叶飞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目前,根据查询企查查网站,叶飞因未能履行前案生效判决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叶飞在各种渠道上称其偶像为“私募一哥”徐翔,而叶飞在此事件中的结局不知是否会向徐翔看齐(2017年1月23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翔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徐翔犯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作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都应当遵纪守法,通过正常的途径合法投资致富。如若逾越了雷池,势必面临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