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一个孩子都是父母爱情的结晶,给家庭带来幸福和欢乐的源泉,能够呵护和陪伴孩子长大成人是普天之下父母的心愿。然而,当爱情荡然无存,当婚姻走到尽头,分离是必然的。但父母对孩子的爱天性使然,即使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导致无法继续共同抚养孩子,各方也希望可以获得抚养权,即便不能,也要争取与孩子相处每分每秒。因此,在离婚案件中,抚养权、探望权纠纷常常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律对于抚养权的规定较为明确,相比探望权来说容易落实。而关于探望权,在实务中,特别是双方履行过程中,却存在一些障碍。
笔者通过案例检索分析发现,多数案例中探视权的履行(或执行)障碍是由于探视方式约定不明造成的。当前离婚案件中,不乏理性克制的双方,在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过程中,抱着减少矛盾、灵活探视等想法,往往对探视方式约定不够明确,具体有如下几种情况:
(1)未约定具体的探视方式,如“探视方式自行协商”;
(2)探视方式约定不够明确,如仅约定“在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每月探视X次”;
(3)未实际考虑孩子的具体情况,如寒暑假、春节等特殊时期的探视方式;
(4)未考虑孩子年龄、性别等原因,未就探视时间、是否过夜等内容明确。
若出现上述情况,探视权利人即使申请执行,法院也会因执行内容不明确,且难以在执行程序中使执行内容明确,从而驳回探望权执行申请。
为了避免出现“以爱为名”的探望权纠纷,建议父母双方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对探望权的行使作出明确约定:
一、关于探望权行使的频率
现实中,很多为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期望能够多与孩子相处,要求每周可以相聚,但是抚养方会以学业繁重、作息不规律等理由拒绝。事实上,对于学龄子女来说过于频繁的探望确实会影响到学业和作息规律。对此,检索案例发现,有探视权的一方主张每月一次到两次的频率较为适宜,也更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此处建议具体明确到每月的第几周。
二、关于探望权行使的时间和期限
建议根据孩子的学业情况、课内外辅导的客观事实,明确约定,具体形式可参考:周X早上/晚上X点由探望方接出,于当日X点送回抚养方。
另外,个案考虑孩子性别等因素,也可就周末是否过夜,明确约定,可参考:周六X点由探望方接出,于周日X点送回抚养方。
三、寒暑假期间,可另作具体约定。
寒暑假,孩子学业压力相对减轻、自由时间增加,实践中,双方也可以约定寒暑假期间探望方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段时间,比如:寒假期间至探望方处共同生活5天(第一天早上9点由探望方接出,于第五天17点送回抚养方)、寒假期间至探望方处共同生活10天(第一天早上9点由探望方接出,于第十天17点送回抚养方)。集中一段时间的共同生活,有利于增强孩子与探望方的感情,维系亲情。
四、关于探望权行使的方式和地点
探望权行使的方式一般可选择看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
看望性探望的时间一般比较短暂,结合前述时间和期限的约定,一般比较适宜在周末行使探望权时适用,同时,适用看望性探望方式时,探望权的地点可以固定在抚养权人住处,当然这是基于双方离婚时矛盾不大的前提下,如双方矛盾较大则不宜采取,更适宜前往探望权人住处或者图书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地。
逗留式探望的时间相对长,主要是指孩子与探望权人共同生活的一段时间。一般在寒暑假、小长假的时候适宜采取。此种探望权行使方式的探望地点主要是探望权人住处,或者探望权人父母的住处。
在笔者检索的众多案例中,有部分案例以父母双方达成和解,主动履行而实现探望权圆满结案的,究其根本还是将有利于孩子成长原则放在首位,加之有明确的探望权行使约定。当然,如子女已满八周岁,法院在处理探望权纠纷案件中,会充分征询子女的意见,尊重子女的意愿,也有个别案例显示,孩子若不愿意由探望权人探望,即便有明确的探望权行使约定,法院也不能对子女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而实现探望权。
总之,行使探望权的约定除了内容明确外,更重要的是不影响孩子的学业和作息规律,一切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和成长。
当然,如果当事人对探望权行使时间、期限等产生新的需求,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可以就探望权另行起诉。但是,探望权纠纷作为家事审理的难点,不仅是父母双方剪不断理还乱的“拉锯战”,更是对孩子内心的伤害,对孩子心智成长有极大的负面影响。每一个孩子都是父母的宝贝,无论父母能否携手一生,对于孩子的爱依然流淌在血液中。笔者当然希望每一个孩子都能在完整的原生家庭中享受父母的呵护快乐成长,但是并不是每一个孩子都能如此幸运,如若不能两全,只希望为人父母能够用爱孩子的心情去和解而非以爱孩子的名义去伤害孩子。
最后,值此六一儿童节之际,云崖律师衷心祝愿所有家庭幸福圆满,每一位孩子健康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