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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新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这些变化,HR和劳动者都要知道

2026年5月27日,《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即日实施。今天,我们用最快速度拆解,告诉你有哪些变化。

一、谁被“圈”进来了?适用范围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2021版: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
2026版:新增“个体经济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
关键变化:删除了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的除外条款。
这意味着,更多类型的用人单位被纳入监管范围。HR第一件事:确认本单位是否在新规射程内。

二、从“个体工商户”到“个体经济组织”:表述更加规范。
条例第六条统一了术语表述。法律概念更加规范化,HR注意:内部规章制度里的“个体工商户”表述,该更新了。

三、假期权益升级:新增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这是本次修订最重磅的变化之一。
关于育儿假和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此前规定在《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中,这次纳入《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这一地方法规中,法律依据更加明确清晰。
条例第二十九条调整:
合并“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为“计划生育手术假”
新增“育儿假”
新增“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对劳动者意味着什么?
假期种类更丰富,照顾家庭需求有了法律保障。独生子女照顾年迈父母,终于有了明确的带薪假期。
HR必须做什么?
1.立即更新公司假期政策
2.调整工资支付计算规则
3.做好员工咨询准备

四、法律术语更新:专业度再提升
条例中的机构名称表述更加规范:
“人民陪审员”表述规范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改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这些调整看似细微,实则重要。
为什么?
1.体现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2.提升专业术语的准确性
3.减少实践中的理解歧义

五、监管者也被监管:新增对监管部门的追责条款
这次修订有个容易被忽略但极其重要的变化:监管者也要被监管了。
条例新增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这意味着什么?
1.执法公正性更有保障:监管部门违法同样要承担责任
2.权力制衡机制完善:防止监管权力滥用
3.劳动者维权多一层保护:监管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劳动者有法可依
对企业HR的启示:
配合监管工作时要更规范
遇到不合理的监管要求,知道如何依法应对
避免与监管部门产生不必要的冲突
监管的“紧箍咒”不仅套在企业头上,也套在了监管者自己头上。

六、最低工资标准更新:2026年执行新标准
自2026年1月1日起,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地区分类 月最低工资 小时最低工资
一类地区 2660元 25元
二类地区 2430元 23元
三类地区 2180元 21元


劳动者关注点:
确保你的月工资不低于所在地区标准。试用期、待岗期等特殊情形,工资也不能低于这个数。
HR关注点:
1.立即核对员工工资结构
2.调整待岗生活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计算(不低于最低工资80%),而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标准支付时,单位必须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更新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条款
注意:加班费、特殊津贴等不计入最低工资。

七、最后提醒:HR和劳动者各要做这些事
核心变化回顾:
适用范围扩大、假期权益升级、监管力度加强。
给企业HR的2条提醒:
1.立即更新休假制度和工资计算规则
2.确保最低工资合规,避免法律风险
给劳动者的2条建议:
1.了解自己的新增假期权益,特别是育儿假和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2.关注最低工资保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八、文末彩蛋:
如果读者看到了这里,那么恭喜你,再送两个彩蛋给你:
1、用人单位异地用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如何适用?“就高不就低”!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2条第5款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
2、用人单位经营困难,降低劳动者工资是否必须双方协商一致?与工会协商也可以!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2条第2款第5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但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五)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经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降低工资标准。”

 

周缘求简历: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主任/党支部书记。

联系信息:
微信号:zhouyuanqiu;
电子邮箱:zhouyuanqiu@yunya.com.cn。

业务领域:
劳动法,民商法,知识产权。

教育背景: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1992-1996);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2001-2004)。

律协职务:
无锡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江苏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业务创新指导工作委员会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社会职务:
无锡市政协委员;
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专家;
江苏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校友会常务理事,华东政法大学无锡校友会执行会长;中共无锡市委政法委法律专家库成员,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无锡市惠山区政府法律顾问,无锡市总工会法律顾问。

主要荣誉:
2011-2013年度/2016-2017年度无锡市优秀律师;
2015年获评为“无锡市优秀法学法律人才”;
2016年度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劳动与社会保障);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无锡市律师协会优秀个人会员;
2017年度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负责人(劳动法律师专业团队);
2018年入选“无锡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第一层次);
2020年荣获“江苏省律师行业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先进个人”;
2024年度获评为2021-2023年度无锡市优秀实习指导律师;
2024年荣获“无锡市律师协会行业建设优秀奖”。

代表性案例:
(1)《戴某某在蓉湖大桥发生交通事故起诉设计缺陷侵权责任纠纷案》(该案被无锡日报新闻报道);
(2)《封某某与某广场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改判案》(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2016年度优秀专业案例:劳动与社会保障类);
(3)《某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某地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2017年度优秀专业案例:知识产权类);
(4)《巫某某与某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改判案》(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2017年度优秀专业案例:劳动与社会保障类);
(5)《唐某宝、徐某妹、唐某华与吕某芬、吕某庆、司某曦、张某雷、上海某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锡市某色母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上诉案》(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优秀专业案例:民事类);
(6)《杨某某与某某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纠纷案》(获评为江苏省律师协会2020年度十佳劳动争议案例);
(7)《丁某成诉某市公路客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2019年度优秀专业案例:民事类);
(8)《王某振诉无锡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2019年度优秀专业案例:劳动与社会保障类);
(9)《顺旺公司诉海澜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案》(获评为惠山区2021年度商事优秀案例二等奖);
(10)《博宇公司诉帝翔公司境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治日报》2025年9月17日专题报道)。

代表性论文:
(1)《论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竞合》,获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教育院“韬奋杯”论文竞赛一等奖,发表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并获《法学文摘卡》转载;
(2)《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责任》,发表于《法学》2003年第6期,并获《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全文转载;
(3)《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兼论<民法通则>中的“财产”概念》,入选第三届华东律师论坛论文集;
(4)《律师费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法律适用浅析》、《死亡赔偿金“城乡同命不同价”真的不合理吗?》等三篇论文,入选《首届无锡律师论坛论文集》,并荣获优秀论文奖;
(5)《工资集体协商的条件及其他》,入选《“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立法研讨会论文集》,并荣获优秀论文奖;
(6)《普通员工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浅析》,入选《第六届中国.无锡“法治建设”论坛优秀论文集》,并荣获二等奖;
(7)《农民在地里发现乌木,应当归谁所有?》等七篇论文,入选《第三届无锡律师论坛论文集》,并荣获一等奖;
(8)《沃尔玛常德分店员工维权案评析——与常凯教授商榷》(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2016年度优秀专业论文:劳动与社会保障类);
(9)《员工是否有权公开批评公司?——维珍航空解雇吐槽空姐案评析》(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2016年度优秀专业论文:劳动与社会保障类);
(10)《律师在大云物智时代的挑战与机遇》,荣获第五届无锡律师论坛一等奖。
(11)《劳动法地方化的成因、问题和对策》,荣获全国律协第二届东部劳动法律师论坛暨第四届长三角劳动法律师论坛优秀论文奖、第六届无锡律师论坛二等奖。
(12)《职工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至工伤认定辩究——兼论<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荣获第七届无锡律师论坛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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