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核心提示
劳动合同即将期满,公司与员工离职谈话告知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引发员工抑郁症复发就诊后进入封闭病房,因网络原因无法通过公司规定的内部系统办理请假手续,只能通过电子邮件和微信申请病假。公司能否以请假流程不合规为由,认定医疗期不成立并终止劳动合同?
近日,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周缘求律师代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采纳了周缘求律师关于“实质重于形式”的代理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劳动合同续延至医疗期届满。
二、案件回放
王女士系K公司的质量经理,2023年上半年,因为工作压力等原因,王女士即已因抑郁症状到医院两次就诊。但当时王女士并未向公司申请病假,而是使用了年休假。
2023年6月26日,在劳动合同即将于6月30日到期前夕,K公司人事主管与王女士的上级领导通知王女士进行谈话,告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于6月30日到期终止。这次离职谈话给王女士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次日(6月27日),王女士至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并因“复发性抑郁障碍”被收治住院,入住全封闭病房。
6月27日王女士在看病之前的早晨,即向上级主管发送微信请假。到医院就诊之后,王女士在无法登录公司内部系统的情况下,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病历资料向人事主管和上级主管申请病假,并通过邮箱的日历功能告知上级主管以及相关同事其生病休假情况。2023年6月30日晚18时许,王女士再次尝试通过公司内部系统请假,发现其系统权限已经被关闭无法登录。在此情况下,王女士向公司人事专员发送微信,称其6月27日因病住院,目前处于医疗期。公司人事专员回复,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通知书已快递送达。
王女士遂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K公司提出了诸多抗辩理由:(1)王女士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离职谈话次日即发生抑郁症就诊,系故意利用医疗期对抗劳动合同到期终止;(2)王女士未按照公司规定流程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无效,不应享受病假和医疗期;(3)王女士对公司询问微信不回复,故意使用电子邮件请假,请假事项淹没在大量邮件中,蓄意规避公司审查骗取医疗期;(4)王女士6月30日晚间微信请假时,已经超过下班时间,合同已经到期终止;.....
一审法院采信了公司的抗辩,认为王女士未按公司规定流程请假,且合同于6月30日下班时即终止,驳回了王女士的全部诉请。
三、争议焦点:公司僵化的请假流程vs法律赋予的医疗期保护
本案二审阶段,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周缘求律师作为王女士的代理人,针对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从事实证据和法律适合两方面进行了充分的准备。
焦点一:请假必须“唯系统论”吗?
K公司坚持认为,《员工手册》规定病假必须通过Workday系统申请并获批,王女士使用邮件和微信不符合流程,且有“突击休假对抗合同终止”的嫌疑。
我方认为:法律规定病假系“通知性请假”,单位享有审核权而非批准权。在王女士因抑郁症复发入住封闭病房、客观上无法登录内网系统的紧急情况下,其已尽到了最大的通知义务。二审代理过程中,周缘求律师进一步挖掘和解读证据材料,对证据链进行了补充完善和说明论证:
(1)在2023年上半年王女士两次就诊抑郁症的事实,充分说明并不是公司无端指责的“装病”。至于当时没有向公司申请病假而是申请年假,也是人之常情。
(2)王女士6月27日看病前向主管领导微信请假,主管领导询问“请年假还是病假”本就多余且违法,王女士无需回复,且后续已经通过电子邮件请假,更不必回复。
(3)在无法登录内部系统的情况下,王女士通过电子邮件请假,符合公司规定,合情合理。既然公司通过电子邮箱进行日常工作处理,就不存在所谓王女士试图让邮件淹没在大量邮件的规避审查、恶意请假问题。
(4)更重要的是,王女士在向人事主管和上级领导发送病历附件申请病假的同时,还通过Outlook日历功能同步给包括上级领导在内的同事,对其申请病假进行提醒。相关同事在收到日历提醒功能后,还纷纷通过微信向王女士询问病情进行慰问,充分说明邮箱日历提醒功能告知送达的有效性。
(5)而且,K公司在一审中提供证据材料,以证明王女士亲属在6月28日至7月3日期间与其上级领导交涉纠缠。但公司提供的这些材料也同时证明,在6月28日当天,王女士亲属将病历材料交给了该上级领导,公司当时即已完全知晓王女生因病住院的客观事实。
综上,这些证据已经形成闭环,充分证明公司人事主管、上级领导完全知晓员工患病住院的事实。如在员工患病无法登录公司系统按照流程请假时,仍机械适用规章制度规定,显然违背了劳动法的保护初衷。
焦点二:劳动合同是“下班”终止还是“午夜”终止?
一审中,公司主张6月30日17:00下班时刻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王女士晚上18时许微信请假,已经发生在劳动合同终止之后,故其请假无效。
周缘求律师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并查阅研读了大量《民法典》的释义书,向法庭明确提出:劳动合同到期的最后一日截止时间应为当日24时,而非“下班时间”。民法典第203条第2款规定的“停止业务活动时间为截止时间”的例外规定仅适用于银行等商事主体对外营业的时效适用,不应适用于内部劳动关系。同时,公司人事专员在当晚19点、20点仍通过与王女士微信联系交涉的事实,也反证了“下班即终止”的荒谬性。
四、裁判结果:二审改判,确立“实质通知”的效力以及“事实优于程序”的规则。
二审法院认为,尽管王女士未完全按照公司规章制度通过公司内部系统申请病假,但这不影响其享有法定医疗期待遇,具体理由包括:
实质履行了告知义务:王女士在2023年6月27日通过微信告知主管需要去医院,当日发送了含住院证病历的电子邮件,并通过电子邮箱日历功能通知了上级领导以及同事,且其家属于6月28日向上级领导提交了住院记录,6月30日晚又再次微信告知。这一系列行为证明王女士已以合理正当方式将生病住院的事实充分告知了公司,并未隐瞒。
特殊情况下的合理变通:虽然未走完系统流程存在瑕疵,但考虑到王女士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复发性抑郁障碍,住封闭病房)的特殊情势,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变通办理手续提供便利。因此,公司关于“王女士规避审查、恶意制造医疗期”的抗辩理由不足。
医疗期内的合同顺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合同应当续延至医疗期满。二审法院确认王女士享有六个月的医疗期,因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顺延。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确认王女士与K公司的劳动合同依法顺延至2023年12月26日(医疗期满日),公司需据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打破外企“合规”的傲慢
本案代理律师周缘求表示:“这是一起典型的劳动者权益在僵化的企业合规制度下被挤压的案例。许多大型外企拥有完善且复杂的考勤系统,并往往以此作为抗辩劳动者‘程序违规’的利器。本案的胜诉意义在于,司法机关确认了“客观事实重于内部流程”的原则——当劳动者因病导致无法履行繁琐程序时,只要尽到了合理的告知义务,其享有的法定医疗期保护权不容剥夺。”
同时,该案也提醒劳动者,在面对职场危机时,保留完整的证据材料(邮件、微信记录、系统截图等)对于后续维权至关重要。在面临劳动争议纠纷诉讼时,能否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对案件最终结果尤为关键。
案件索引:
一审: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24)苏0214民初3248号
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苏02民终1377号
代理律所: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周缘求
执业证号:13202199810766311
职位: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主任/党支部书记
邮箱: zhouyuanqiu@yunya.com.cn
微信号:zhouyuanqiu
电子邮箱:zhouyuanqiu@yunya.com.cn
电话:0510-82859168
传真:0510-82859161
劳动法,民商法,知识产权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1992-1996);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2001-2004)。
无锡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江苏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业务创新指导工作委员会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无锡市政协委员;
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专家;
江苏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校友会常务理事,华东政法大学无锡校友会执行会长;
中共无锡市委政法委法律专家库成员,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无锡市惠山区政府法律顾问,无锡市总工会法律顾问。
2011-2013年度/2016-2017年度无锡市优秀律师;
2015年获评为“无锡市优秀法学法律人才”;
2016年度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劳动与社会保障);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无锡市律师协会优秀个人会员;
2017年度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负责人(劳动法律师专业团队);
2018年入选“无锡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第一层次);
2020年荣获“江苏省律师行业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先进个人”;
2024年度获评为2021-2023年度无锡市优秀实习指导律师;
2024年荣获“无锡市律师协会行业建设优秀奖”。
(1)《戴某某在蓉湖大桥发生交通事故起诉设计缺陷侵权责任纠纷案》(该案被无锡日报新闻报道);
(2)《封某某与某广场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改判案》(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2016年度优秀专业案例:劳动与社会保障类);
(3)《某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某地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2017年度优秀专业案例:知识产权类);
(4)《巫某某与某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改判案》(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2017年度优秀专业案例:劳动与社会保障类);
(5)《唐某宝、徐某妹、唐某华与吕某芬、吕某庆、司某曦、张某雷、上海某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锡市某色母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上诉案》(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优秀专业案例:民事类);
(6)《杨某某与某某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纠纷案》(获评为江苏省律师协会2020年度十佳劳动争议案例);
(7)《丁某成诉某市公路客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2019年度优秀专业案例:民事类);
(8)《王某振诉无锡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2019年度优秀专业案例:劳动与社会保障类);
(9)《顺旺公司诉海澜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案》(获评为惠山区2021年度商事优秀案例二等奖);
(10)《博宇公司诉帝翔公司境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治日报》2025年9月17日专题报道)。
(1)《论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竞合》,获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教育院“韬奋杯”论文竞赛一等奖,发表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并获《法学文摘卡》转载;
(2)《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责任》,发表于《法学》2003年第6期,并获《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全文转载;
(3)《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兼论<民法通则>中的“财产”概念》,入选第三届华东律师论坛论文集;
(4)《律师费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法律适用浅析》、《死亡赔偿金“城乡同命不同价”真的不合理吗?》等三篇论文,入选《首届无锡律师论坛论文集》,并荣获优秀论文奖;
(5)《工资集体协商的条件及其他》,入选《“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立法研讨会论文集》,并荣获优秀论文奖;
(6)《普通员工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浅析》,入选《第六届中国.无锡“法治建设”论坛优秀论文集》,并荣获二等奖;
(7)《农民在地里发现乌木,应当归谁所有?》等七篇论文,入选《第三届无锡律师论坛论文集》,并荣获一等奖;
(8)《沃尔玛常德分店员工维权案评析——与常凯教授商榷》(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2016年度优秀专业论文:劳动与社会保障类);
(9)《员工是否有权公开批评公司?——维珍航空解雇吐槽空姐案评析》(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2016年度优秀专业论文:劳动与社会保障类);
(10)《律师在大云物智时代的挑战与机遇》,荣获第五届无锡律师论坛一等奖。
(11)《劳动法地方化的成因、问题和对策》,荣获全国律协第二届东部劳动法律师论坛暨第四届长三角劳动法律师论坛优秀论文奖、第六届无锡律师论坛二等奖。
(12)《职工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至工伤认定辩究——兼论<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荣获第七届无锡律师论坛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