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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能否公开批评公司?——理论观点以及域外规定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明文规定员工对单位的忠实义务(忠诚义务),因此,在中国,员工是否负有不得公开批评公司的忠实义务,属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争议问题。

 

 

以下全文照抄相关理论观点和域外法制经验,供各位方家读者参考。

 

 

 

黄越钦著:《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41,第175

 

 

劳动关系并不仅仅为财产价值之交换而已,其间人之人信用关系亦极为重要。受雇人义务为雇用人合法利益,依诚实信用原则之要求应予以维护,因此受雇人应尽力避免或减少雇主之损害。同时尚有一项广泛的不作为义务,即凡对雇主可能发生损害之一切行为均不得作为,例如不得唆使其他同事违反义务怠工,此外凡足以影响雇主营业名誉、信用之事实,亦不应张扬,但有更高利益应受保护着不此限,其他诸如不得为背信行为以获得利益,更属当然。

 

 

郑尚元《劳动合同的制度与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8年3月1版,第146页

 

 

劳动者不作为附随义务包括:

 

4.不得损害用人单位名誉之义务。当然企业名誉有其他法律予以保护,但是,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对其单位熟悉程度大于外界,员工之评论对于企业异常攸关,外界之认可度亦高,因而,劳动者对外之言论涉及本单位者,应当慎重行事,言行以不损害本单位为原则。现在择业自主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了相当大的空间,社会开放使言论大开,劳动者言论涉及本单位是非者甚多,不过,凡是与事实不符,有损于用人单位利益的,劳动者当然违反了劳动合同之附随义务。目前该领域之纠纷都被消解于无形,关键在于其他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名誉之规定,此外,名誉损害不者一般不愿寻求法律救济。但是劳动者不得损害用人单位名誉之义务当然属于劳动合同之附随义务。

 

 

[德]W.杜茨著,张国文译:《劳动法》(2003年5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3月1版,64页

 

 

“雇员的义务”之“从属的义务”之“不作为的义务”

 

 

1)保密的义务、言论自由的限制、禁止受贿。

 

 

违反保密义务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有一部分要收到刑罚制裁。按照劳动合同联系到《民法典》第242条引出的保密义务仍然有效。只要泄露雇主商业上的重大事项会给雇主利益带来不利的影响,而且雇员在此问题上没有合法的重大利益,那么雇员就不得泄露这些事项。

 

 

 

雇员公开活动中特不得有损害其雇主信用的言论(比较《民法典》第824条

 

 

(《德国民法典》第824条“(1)违背真相,声称或者传播某一事实,危害他人信用或者对他人的生计或者前途引起其他不利的人,即使不知但可知其为不真实的,也应赔偿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2)通知人不知其通知内容不真实而通知的,如果通知人或被通知人对此通知有合法利益时,不负损害赔偿义务。)

 

 

如果雇员在私人领域某些言行可能损害雇主利益,而且和劳动关系存在具体关联,那么雇员甚至可能要放弃其私人领域的言行(见本书第45自然段的例子)。一些所谓倾向性单位(比较《企业委员会法》第118条)有特别重大关系,如结社团体、政治性党派等等这同时意味着对言论自由(《基本法》第5条)的基本权利的限制

 

 

45自然段的例子(中译本23页、24页

 

 

案例

 

a. A一家私人银行雇佣了2个月。一次下班后,他散发由他制作的传单,在传单上面他称这家私人银行是“本世纪最大的祸害”,这家银行是“剥削者银行中最严重的”,它应该被“国有化”。如果顾客对他抱怨,对A有期限的正常解约是否有效?

 

 

案例a中按照《解雇保护法》不适用其第1条1款,这一解约可能会违反了《民法典》第138条。对此善良风俗的概念可以从基本权利中找到根源,这里应该特别考虑按照《基本法》第5条1款赋予雇员言论自由的权利来解释。但是必须注意到,按照《基本法》第5条2款进行评价由此产生的对劳动关系中雇员言论自由限制的基本义务。A违反义务主要在于具体的贬低私人银行的信誉。因此解约不会因为违反《民法典》第138条而无效。

 

 

(《德国基本法》第5条“言论自由”:1)人人享有以语言、文字和图画自由发表、传播其言论的权利并无阻碍地以通常途径了解信息权利。保障新闻出版自由和广播、电视、电影的报道自由。对此不得进行内容审查。2)一般法律和有关青少年保护个人名誉权的法律性规定对上述权利予以限制。3)艺术、科学、研究和教学自由进行。教学自由不得违反宪法。)

 

 

 

周缘求

执业证号:13202199810766311
职位: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主任/党支部书记
邮箱: zhouyuanqiu@yunya.com.cn
微信号:zhouyuanq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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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10-82859168
传真:0510-82859161

 

业务领域

劳动法,民商法,知识产权

教育背景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1992-1996);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2001-2004)。

律协职务

无锡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江苏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业务创新指导工作委员会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社会职务

无锡市政协委员;
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专家;
江苏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校友会常务理事,华东政法大学无锡校友会执行会长;
中共无锡市委政法委法律专家库成员,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无锡市惠山区政府法律顾问,无锡市总工会法律顾问。

主要荣誉:

2011-2013年度/2016-2017年度无锡市优秀律师;
2015年获评为“无锡市优秀法学法律人才”;
2016年度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劳动与社会保障);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无锡市律师协会优秀个人会员;
2017年度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负责人(劳动法律师专业团队);
2018年入选“无锡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第一层次);
2020年荣获“江苏省律师行业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先进个人”;
2024年度获评为2021-2023年度无锡市优秀实习指导律师;
2024年荣获“无锡市律师协会行业建设优秀奖”。

代表性案例:

(1)《戴某某在蓉湖大桥发生交通事故起诉设计缺陷侵权责任纠纷案》(该案被无锡日报新闻报道);
(2)《封某某与某广场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改判案》(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2016年度优秀专业案例:劳动与社会保障类);
(3)《某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某地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2017年度优秀专业案例:知识产权类);
(4)《巫某某与某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改判案》(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2017年度优秀专业案例:劳动与社会保障类);
(5)《唐某宝、徐某妹、唐某华与吕某芬、吕某庆、司某曦、张某雷、上海某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锡市某色母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上诉案》(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优秀专业案例:民事类);
(6)《杨某某与某某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纠纷案》(获评为江苏省律师协会2020年度十佳劳动争议案例);
(7)《丁某成诉某市公路客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2019年度优秀专业案例:民事类);
(8)《王某振诉无锡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2019年度优秀专业案例:劳动与社会保障类);
(9)《顺旺公司诉海澜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案》(获评为惠山区2021年度商事优秀案例二等奖);
(10)《博宇公司诉帝翔公司境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治日报》2025年9月17日专题报道)。

代表性论文:

(1)《论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竞合》,获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教育院“韬奋杯”论文竞赛一等奖,发表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并获《法学文摘卡》转载;
(2)《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责任》,发表于《法学》2003年第6期,并获《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全文转载;
(3)《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兼论<民法通则>中的“财产”概念》,入选第三届华东律师论坛论文集;
(4)《律师费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法律适用浅析》、《死亡赔偿金“城乡同命不同价”真的不合理吗?》等三篇论文,入选《首届无锡律师论坛论文集》,并荣获优秀论文奖;
(5)《工资集体协商的条件及其他》,入选《“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立法研讨会论文集》,并荣获优秀论文奖;
(6)《普通员工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浅析》,入选《第六届中国.无锡“法治建设”论坛优秀论文集》,并荣获二等奖;
(7)《农民在地里发现乌木,应当归谁所有?》等七篇论文,入选《第三届无锡律师论坛论文集》,并荣获一等奖;
(8)《沃尔玛常德分店员工维权案评析——与常凯教授商榷》(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2016年度优秀专业论文:劳动与社会保障类);
(9)《员工是否有权公开批评公司?——维珍航空解雇吐槽空姐案评析》(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2016年度优秀专业论文:劳动与社会保障类);
(10)《律师在大云物智时代的挑战与机遇》,荣获第五届无锡律师论坛一等奖。
(11)《劳动法地方化的成因、问题和对策》,荣获全国律协第二届东部劳动法律师论坛暨第四届长三角劳动法律师论坛优秀论文奖、第六届无锡律师论坛二等奖。
(12)《职工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至工伤认定辩究——兼论<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荣获第七届无锡律师论坛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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