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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与男子聊天“开房转账”被认为涉嫌卖淫,医院直接解雇,反赔十几万!

一段暧昧的微信聊天记录,一次未经警方查实的“违纪认定”,让一家医院付出了16.88万元的代价。

那开个房等我?

转钱给我,就可以。

因为匿名举报的微信聊天记录的暧昧对话,加上一笔转账记录,医院便认定护士涉嫌非法性行为,随即作出解雇决定。最终,医院不得不为自己的草率决定埋单

近日,广西贺州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二审宣判,维持原判:医院解除劳动合同证据不足,属于违法解除,赔偿护士马晓莲化名)16.88万元。

这起案件给所有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在员工私德与违纪问题上,我觉得不等于法院认为有人举报也不等于可以解雇

 


 

案情回顾:从匿名举报到一纸开除

20137月,马晓莲入职广西贺州某医院,成为一名护士。

20255月,医院收到一份匿名举报。举报人附带了一份该院护士马晓莲与案外人桂林银行黄某的微信聊天记录。

聊天内容确实有些扎眼

男方提议开房,女方提及转账;

女方说等会再给我500”“现金哦

双方约定时间地点,女方表示我洗好澡了”“开好房

医院在未向公安机关报警核实的情况下,自行启动了审判程序

医院的雷霆手段:

谈话核实:人力资源部和护理部两次找马晓莲谈话。

定性违纪:认定其存在生活作风不正当的失德行为”“涉嫌非法性交易

走程序:向工会发函征求意见。

工会点头:工会复函无异议

解除合同2025618日,马晓莲被通知解雇

 


 

⚖️ 法庭交锋:医院为何输得这么惨?

医院不服劳动仲裁结果,起诉至法院,坚称自己的解除行为合情合理:

“如果不解雇,医院的声誉怎么办?这种伤风败俗的行为,难道还要留着过年吗?”

然而,两级法院均没有站在医院这边。

核心争议:微信聊天记录,能够直接证明卖淫吗?

法院在审理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解除合同,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法院认为,医院的致命伤在于:

首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医院没有认定非法性交易的执法权,马晓莲的行为未经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医院主张马晓莲存在非法性交易,该院不予采信。

其次,虽然马晓莲与案外人的微信聊天涉及开房、金钱,但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即存在非法性交易,与恋爱中的异性亦可能存在该情况

再次,医院依据《职工奖惩管理制度》“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进行治安处罚者。”“他严重影响医院利益和声誉,医院认为有必要处罚的。”解除与马晓莲的劳动合同,但马晓莲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且马晓莲的私人生活并未影响医院声誉,马晓莲不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最后,医院称与马晓莲进行过谈话核实,确认马晓莲存在生活作风不正当行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

法官金句(划重点):

“虽然马晓莲与案外人的微信聊天涉及开房、金钱,但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即存在非法性交易,与恋爱中的异性亦可能存在该情况。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8,800,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深度启示:用人单位如何避免踩雷?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看似是保护了员工,实则是在规范企业的管理边界。很多HR和管理者容易陷入道德审判的误区,却忽略了法律认定严谨性。

如果你是企业管理者或HR,面对此类涉及员工私德或疑似违法的举报,请务必记住以下两条合规路径

路径一:固定自认事实

在调查谈话时,不要只是口头警告。要通过合规的面谈,制作相应的《谈话笔录》,让涉事员工签字确认。如果员工承认了违纪事实,那么解除劳动合同就有了坚实的事实基础。当然,实际操作中,员工也可能不愿意书面签字确认,在此情况下,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谈话录音也可以作为证据,而且录音时并不需要事先告知对方征得同意。

路径二:移交公权力

当你没有充分证据确认事实,或者事情性质严重(如涉毒、涉黄、涉赌)时,请报警

让公安机关去调查,让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成为你解除合同的尚方宝剑。一旦有了警方的处罚文书,企业再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合同,便是铁板钉钉的合法行为。

 


 

❌ 千万别做这件事

切忌为了面子私下处理

本案中,医院为了顾及自身和员工的声誉,选择了不报警,试图内部消化。结果因为证据链缺失,反而闹上法庭,赔了钱又丢了更大的面子。

 


 

互动话题:

你认为仅凭这段聊天记录,能认定是卖淫吗?如果你是HR,遇到这种举报你会怎么处理?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撰写,旨在普法交流,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个案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

 


 

 





 

周缘求

执业证号:13202199810766311
职位: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主任/党支部书记
邮箱: zhouyuanqiu@yunya.com.cn
微信号:zhouyuanqiu
电子邮箱:zhouyuanqiu@yunya.com.cn
电话:0510-82859168
传真:0510-82859161

 

业务领域

劳动法,民商法,知识产权

教育背景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1992-1996);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2001-2004)。

律协职务

无锡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江苏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业务创新指导工作委员会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社会职务

无锡市政协委员;
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专家;
江苏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校友会常务理事,华东政法大学无锡校友会执行会长;
中共无锡市委政法委法律专家库成员,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无锡市惠山区政府法律顾问,无锡市总工会法律顾问。

主要荣誉:

2011-2013年度/2016-2017年度无锡市优秀律师;
2015年获评为“无锡市优秀法学法律人才”;
2016年度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劳动与社会保障);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无锡市律师协会优秀个人会员;
2017年度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负责人(劳动法律师专业团队);
2018年入选“无锡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第一层次);
2020年荣获“江苏省律师行业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先进个人”;
2024年度获评为2021-2023年度无锡市优秀实习指导律师;
2024年荣获“无锡市律师协会行业建设优秀奖”。

代表性案例:

(1)《戴某某在蓉湖大桥发生交通事故起诉设计缺陷侵权责任纠纷案》(该案被无锡日报新闻报道);
(2)《封某某与某广场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改判案》(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2016年度优秀专业案例:劳动与社会保障类);
(3)《某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某地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2017年度优秀专业案例:知识产权类);
(4)《巫某某与某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改判案》(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2017年度优秀专业案例:劳动与社会保障类);
(5)《唐某宝、徐某妹、唐某华与吕某芬、吕某庆、司某曦、张某雷、上海某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锡市某色母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上诉案》(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优秀专业案例:民事类);
(6)《杨某某与某某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纠纷案》(获评为江苏省律师协会2020年度十佳劳动争议案例);
(7)《丁某成诉某市公路客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2019年度优秀专业案例:民事类);
(8)《王某振诉无锡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2019年度优秀专业案例:劳动与社会保障类);
(9)《顺旺公司诉海澜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案》(获评为惠山区2021年度商事优秀案例二等奖);
(10)《博宇公司诉帝翔公司境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治日报》2025年9月17日专题报道)。

代表性论文:

(1)《论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竞合》,获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教育院“韬奋杯”论文竞赛一等奖,发表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并获《法学文摘卡》转载;
(2)《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责任》,发表于《法学》2003年第6期,并获《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全文转载;
(3)《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兼论<民法通则>中的“财产”概念》,入选第三届华东律师论坛论文集;
(4)《律师费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法律适用浅析》、《死亡赔偿金“城乡同命不同价”真的不合理吗?》等三篇论文,入选《首届无锡律师论坛论文集》,并荣获优秀论文奖;
(5)《工资集体协商的条件及其他》,入选《“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立法研讨会论文集》,并荣获优秀论文奖;
(6)《普通员工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浅析》,入选《第六届中国.无锡“法治建设”论坛优秀论文集》,并荣获二等奖;
(7)《农民在地里发现乌木,应当归谁所有?》等七篇论文,入选《第三届无锡律师论坛论文集》,并荣获一等奖;
(8)《沃尔玛常德分店员工维权案评析——与常凯教授商榷》(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2016年度优秀专业论文:劳动与社会保障类);
(9)《员工是否有权公开批评公司?——维珍航空解雇吐槽空姐案评析》(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2016年度优秀专业论文:劳动与社会保障类);
(10)《律师在大云物智时代的挑战与机遇》,荣获第五届无锡律师论坛一等奖。
(11)《劳动法地方化的成因、问题和对策》,荣获全国律协第二届东部劳动法律师论坛暨第四届长三角劳动法律师论坛优秀论文奖、第六届无锡律师论坛二等奖。
(12)《职工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至工伤认定辩究——兼论<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荣获第七届无锡律师论坛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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