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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超龄劳动者返聘用工协议》存在的几个问题

 周缘求按】

20265月,人社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2671日施行。《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等事项,有不少劳动法律师公开发布了其起草的用工协议等文本,本人也写了一份6000多字的《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模版)》发在公众号上,第一次尝试付费阅读。我自己也学习和下载了一些用工协议文本,但我发现,有些文本存在一些法律问题。以下,以一份《超龄劳动者返聘用工协议》为例,本人不揣浅陋,提出一些问题和建议,供参考。

 

问题1:标题的错误:超龄劳动者一定是“返聘”吗?

《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本规定。在劳动用工实践中,既有用人单位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员工的“退休返聘”,也有从社会上新招用超龄劳动者。因此,该协议文本命名为《超龄劳动者返聘用工协议》,将适用对象仅限于前者,而未涵盖后者,人为缩小适用范围,有所欠妥。

 

问题2:《暂定规定》中的“超龄劳动者”仅限于“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人员吗?

该《超龄劳动者返聘用工协议》第二条“鉴于条款”第1项规定:“1.乙方已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主体资格。

但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6条第1款、《暂行规定》第2条的规定,《暂行规定》适用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及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21条也废止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32条第1款的规定,关于超龄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和劳动保护,不再区分有无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换言之,只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使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也应适用《暂行规定》基本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而不属于标准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因此,该协议文本“鉴于条款”第1项的上述条款,对超龄用工新规理解有误,且明显对用人单位不利。

类似的错误理解在该协议文本的其他条款也有所体现,比如,该协议文本第5条第1款:“乙方确认,其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乙方继续提供工作不改变已经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问题3: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待遇完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吗?

该《超龄劳动者返聘用工协议》第二条“鉴于条款”第4项约定,“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工伤保险条例》《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障待遇存在若干争议,比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否应随着年龄增加而递减?解除/终止用工关系时是否有权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与标准劳动关系是否有所区别?等等。

对于这些问题,均有待于《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予以明确规定。而该《超龄劳动者返聘用工协议》明确将《工伤保险条例》作为双方协议的法律根据,徒增争议,为使用该文本的用人单位增加了风险。

 

问题4:超龄用工协议的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

该《超龄劳动者返聘用工协议》第2条第3款约定,“甲方根据经营管理需要、乙方身体状况、岗位适配情况和工作能力,可以与乙方协商调整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或者岗位职责。涉及主要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地点重大变化的,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

《暂行规定》那次第7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用工协议约定的内容。”并没有像《劳动合同法》第35条那样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该《超龄劳动者返聘用工协议》的上述约定,属于为用人单位主动加码、增加负担。类似的强调书面形式的内容,在该协议文本的第12条第2款、第3款也有体现。

 

问题5:任何商业保险都不能替代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障责任吗?

该《超龄劳动者返聘用工协议》第5条第6款约定,“如因当地经办政策、系统办理条件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暂无法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甲方应保留咨询、申报、办理记录,并可为乙方购买商业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作为补充保障。但商业保险不替代甲方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障责任。

这一条款存在两个问题。其一,在《保险法》2009年修订以后,用人单位为员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即“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即无法替代和分解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障责任。因此,甲方为乙方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给予员工的福利待遇,并不能因此减少单位的风险和损失。其二,用人单位投保雇主责任险,其受益人为用人单位,保险金权益归属于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替代相应的工伤保障责任。

因此,该协议文本的这一条款将“商业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等同并列,对法律理解有误,对用人单位明显不利,属于“自杀式条款”。

 

以上是本人学习该《超龄劳动者返聘用工协议》的一些心得体会,一管之见,也可能存在理解上的误读和误解,仅供参考。

 

当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任何法律文件协议文本,都可能存在不同解读。本人起草的那份《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模板)》,也有法律同行提出批评指正,欢迎继续留言讨论。

 

周缘求简历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主任/党支部书记。

 

联系信息:

微信号:zhouyuanqiu;

电子邮箱:zhouyuanqiu@yunya.com.cn。

 

业务领域:

劳动法,民商法,知识产权。

 

教育背景: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1992-1996);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2001-2004)。

 

律协职务:

无锡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江苏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业务创新指导工作委员会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社会职务:

无锡市政协委员;

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专家;

江苏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校友会常务理事,华东政法大学无锡校友会执行会长;中共无锡市委政法委法律专家库成员,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无锡市惠山区政府法律顾问,无锡市总工会法律顾问。

 

主要荣誉:

2011-2013年度/2016-2017年度无锡市优秀律师;

2015年获评为“无锡市优秀法学法律人才”;

2016年度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劳动与社会保障);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无锡市律师协会优秀个人会员;

2017年度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负责人(劳动法律师专业团队);

2018年入选“无锡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第一层次);

2020年荣获“江苏省律师行业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先进个人”

2024年度获评为2021-2023年度无锡市优秀实习指导律师;

2024年荣获“无锡市律师协会行业建设优秀奖”。

 

代表性案例:

1)《戴某某在蓉湖大桥发生交通事故起诉设计缺陷侵权责任纠纷案》(该案被无锡日报新闻报道);

(2)《封某某与某广场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改判案》(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2016年度优秀专业案例:劳动与社会保障类);

(3)《某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某地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2017年度优秀专业案例:知识产权类);

(4)《巫某某与某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改判案》(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2017年度优秀专业案例:劳动与社会保障类)

(5)《唐某宝、徐某妹、唐某华与吕某芬、吕某庆、司某曦、张某雷、上海某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锡市某色母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上诉案》(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优秀专业案例:民事类);

(6)《杨某某与某某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纠纷案》(获评为江苏省律师协会2020年度十佳劳动争议案例);

7)《丁某成诉某市公路客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2019年度优秀专业案例:民事类);

8)《王某振诉无锡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2019年度优秀专业案例:劳动与社会保障类);

(9)《顺旺公司诉海澜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案》(获评为惠山区2021年度商事优秀案例二等奖);

(10)《博宇公司诉帝翔公司境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治日报》2025年9月17日专题报道)。

 

代表性论文:

1)《论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竞合》,获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教育院“韬奋杯”论文竞赛一等奖,发表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并获《法学文摘卡》转载;

2)《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责任》,发表于《法学》2003年第6期,并获《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全文转载

3)《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兼论<民法通则>中的“财产”概念》,入选第三届华东律师论坛论文集;

4)《律师费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法律适用浅析》、《死亡赔偿金“城乡同命不同价”真的不合理吗?》等三篇论文,入选《首届无锡律师论坛论文集》,并荣获优秀论文奖;

5)《工资集体协商的条件及其他》,入选《“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立法研讨会论文集》,并荣获优秀论文奖

6)《普通员工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浅析》,入选《第六届中国.无锡“法治建设”论坛优秀论文集》,并荣获二等奖;

7)《农民在地里发现乌木,应当归谁所有?》等七篇论文,入选《第三届无锡律师论坛论文集》,并荣获一等奖;

8)《沃尔玛常德分店员工维权案评析——与常凯教授商榷》(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2016年度优秀专业论文:劳动与社会保障类);

9)《员工是否有权公开批评公司?——维珍航空解雇吐槽空姐案评析》(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2016年度优秀专业论文:劳动与社会保障类);

10)《律师在大云物智时代的挑战与机遇》,荣获第五届无锡律师论坛一等奖。

11)《劳动法地方化的成因、问题和对策》,荣获全国律协第二届东部劳动法律师论坛暨第四届长三角劳动法律师论坛优秀论文奖、第六届无锡律师论坛二等奖。

12)《职工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至工伤认定辩究——兼论<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荣获第七届无锡律师论坛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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