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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是否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

 今天直播的题目是超龄劳动者是否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实际上在526周二晚上,我《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详细解读和实务操作的时候,已经讲到这个问题。为什么今天要再单独开个直播再专门这个话题

是因为在昨天,应该是昨天看到了北京刘昊斌律师发了一篇文章,说超龄劳动者到底有没有年假?针对超龄劳动者是不是应当享受年休假,谈了他的观点,然后他也到了对于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观点。大多数劳动法律师是认为超龄劳动者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其实我本人也持这么一个观点认为超龄劳动者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理由,其实很简单,逻辑也很清楚。

但是我们的刘昊斌律师引述了北京市一中院吴博文法官的观点。吴法官的文章发表在《法律适用》微信公众号。关于带薪年休假的问题,吴法官认为考虑到平等原则,超龄劳动者应当与普通劳动者一样,有权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刘昊斌律师就认为,吴法官说对,我们这些劳动法律师说不对。按照刘律师的理解,包括我本人在内大多数劳动法律师,为什么理解为超龄劳动者不享有带薪年休假,是一个简单的反面解释。所谓的反面解释是说,有A则有B,非A则非B。他认为反面解释,需要一定的条件,而在暂行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上,这个反面解释不能够成立。

但其实,我们的观点并不是来自于简单的反对解释。

我们认为超龄者不应当享受带薪年假的基本逻辑是这样的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超龄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其中就包括了休息休假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益具体怎么体现呢?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我本人就认为,既然暂行规定说超龄者有休息休假权,然后第九条列举了国务院的这两个规定。就说明超龄者有权享受法定节假日,并且应当执行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除此之外,既然我们的暂行规定没有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作为超龄劳动者享受休息休假的一个依据,超龄者就不应当享受带薪年假。

为什么可以做这么一个我认为应该打引号的反面解释?我后面会详细展开。这涉及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的一个立法原则,以及暂行规定的一个基本思路。

在我看来,暂行规定就是一个列举式的立法模式,有明确规定的超龄劳动者就享有相应的基本权益,没有明确规定的不能随意地扩大解释。我们的刘昊斌律师呢,用豆包对吴博文法官的解释方法做了一个推演,他认为吴法官解释得太好了说吴博文法官采用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当然解释、平等原则,加上价值补充的解释方法,认为解释得有道理。

所谓的体系解释是说,这个若干规定规定了超龄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而带薪年休假属于休息休假的一种,符合体系要求。然后目的解释也是同样如此,你这不是要保护超龄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吗?带薪年假的目的就是维护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所谓的当然解释,是普通劳动者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举重以明轻,或者举轻以明重,所以当然解释超龄劳动者也享有年休假的权利了。

至于说是平等原则就是说超龄劳动者也是劳动者,基于一个平等原则,既然普通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超龄劳动者为什么不能够享受?刘昊斌律师开始上价值最后来了一句,说好吧,兄弟们,咱们还是认清自己的水平吧。说句实在话,我为什么要做这个直播,就是被这句话给激怒了

也许我的反应可能有些情绪化,但确实是我的真实感受。我觉得至于吗?对于一个法条,基于不同的立场、视角和认识,大家的理解解读不一样,这很正常,就一定是我们律师的水平比法官的水平差吗?我也不能说我的理解一定是对的,但有什么理由说他的理解就一定是正确的呢?就因为法官掌握了法槌,最终由他来裁判吗?哪怕是最后一锤定音的权威意见说超龄劳动者有权享受带薪年假。那我认为我们这些劳动法律师的一些解释路径解释方法也是有道理的。

关于这个问题,在我本人所在的劳动法那些事儿的微信群,还有几个劳动法的微信群里,大家进行了一些讨论,也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分析、意见和建议。也就是说,这个问题有争议很正常,大家各自讲各自的道理,但实在没必要自己埋汰自己,就好像觉得,你们这些人水平不行,就我水平好,就吴法官水平好,这个我是不认同的。正因为这一点,所以我今天做个直播,谈谈我们这些劳动法律师的理解。

关于《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要理解超龄劳动者到底有没有年假,我们先看原文,实际上暂行规定》第五条,就是讲到了超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一款规定应当怎么确定权利义务,第二款规定超龄劳动者享有哪些权益,第三款规定的是超龄劳动者的义务。然后第九条后面的条款都是在细化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四项基本权益,

然后暂行规定》第九条就规定了,应当按照国务院这两个规定,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对这个休息休假做一个细化。说句实在话,如果认为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这些基本权益可以完全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来适用的话,那在我看来,这个《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根本就不需要制定

为什么?

因为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对此已经有了明确规定,那你就直接按照劳动法执行不就好了嘛。所以具体怎么来适用这四项基本权益,就需要人社部等部门制定这个《暂行规定》进行细化落实,对于休息休假的细化就落实在暂行规定》第九条。所以从体系解释的解释方法来说,我认为超龄劳动者不享受带薪年假,恰恰符合体系解释。

我们可以我再来梳理回顾下,超龄劳动者这个基本权益保障又是从何而来呢?

这一次的立法背景是什么?立法背景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推进渐进式延迟退休弹性退休,批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在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对超龄劳动者的四项基本权益予以保障。四项基本权益如何保障,就是通过暂行规定》来细化落地。那在我们看来,既然细化,超龄劳动者应当享有哪些权利,不就应该在这个细化的暂行规定》去进行列举规定吗?

如果说这个休息休假包括带薪年休假的话,那为什么这个暂行规定》不把它写进去呢?这本身就是对国务院行政法规的一个细化和落实,从这个角度说,如果最终人社部认为,这个超龄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包括带薪年假,我认为人社部的这个暂行规定在立法上是失败的,就是一个有瑕疵的立法产品。如果人社部真的认为超龄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包括带薪年休假,那你为什么不直接带薪年休假写到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里面去呢?

为什么要制造这种理解上的争议呢?不然的话,我只能理解为没有明确规定就是说明暂行规定》无意赋予超龄劳动者享有年休假的权利。

当然了,这个只是刚才讲到的一个体系解释或者文义解释,我们按照逻辑来推演的这么一个结果但是我们对法律的解释不应当这么简单,如果这么简单的话,我也不用开直播,大家也不会有那么大争议。超龄劳动者到底是不是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再回到我刚才提出的那个问题,为什么要制定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第一条就表达了它的立法目的这个立法目的是理解暂行规定》具体条款的一个关键和基础。对后续具体条款理解有争议的话,就要回到这个第一条的立法目的。《暂行规定》第一条明确,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明确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尽管第一条表述的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但实际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主要在第四条批准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实际上制定暂行规定》的直接上位法依据就是上述国务院行政法规的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六条有三款一款是对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第二款是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第三款是带薪年休假制度。至于这三款怎么理解,当然可以有不同的理解。

按照我今天看到的也是我的一个好朋友,湖州的沈鸿伟律师的观点,他也发了一篇文章,他的观点跟我差不多,也是认为不应当把带薪年休假解释进去。他对国务院这个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三款的理解是,既然规定国家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这个完善不是说要把超龄劳动者放到带薪年休假制度里面去按照沈律师的理解是要把超龄劳动者从带薪年休假制度里摘出去,这是他的理解。

当然在我看来,这个理解不一定正确。在我看来,既然第六条第一款针对的是超龄劳动者,第三款针对的是带薪年休假,那就是两回事情两个概念

我们说对于这个超龄劳动者的法律保护也好,我们对一些法律进行解释也好。除了所谓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之外,我们还可以看一看这个法律变化的历史。从历史的角度,理解法律规则的变化,更好地进行解释。这个问题我在星期二直播中已经讲到,超龄劳动者法律保护在历史上有很多争议,有很多变化。第一大争议就是这个法律关系的认定标准,以什么标准来区分?是以退休年龄来区分,还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来区分?

也就体现了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1条的差异。以及劳动者没有享受养老保障待遇,要不要区分过错和原因?这就涉及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的观点。理解与适用》认为,因为劳动者原因导致不能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单位可以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地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因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养老待遇的,单位无权终止劳动合同。

除了这个区分标准的争议外,关于法律后果,此前是一刀切的做法。原来的法律规定和裁判规则关于超龄劳动者,要么是劳动关系,要么是劳务关系按照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32条第1款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后就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跟劳动法没有关系,就完全没有劳动法的保护。然后202591日施行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27条废止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32条第1款,以及在此之前202511日施行的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6条第1对超龄劳动者四项基本权益进行保障还有71号即将实施的这个《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所以从超龄劳动者法律保护的变化来说,我们可以做一个梳理。

首先,从区分标准和法律保护两个维度做一个区分和总结。在历史上这个区分标准到底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准,还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准,是有争议的。就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一条,以及最高法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其次,对超龄劳动者的法律保护或者是全部都有认定劳动关系就全部适用劳动法;或者全部没有,认定劳务关系就是民法保护,啥也没有。

后来呢,按照我的理解,实际上从202511《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6条第1就已经开始是这样了,认定标准不 care 有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管你有没有享受养老待遇,都属于超龄劳动者。当然提前退休也适用超龄劳动者保护规定

法律保护它不是全有或者全无,是对超龄劳动者只保护四项基本权益。这个也可以说是立法的一个进步,或者立法采用了一个务实的做法。我们不要过分地追究理论的自圆其说,不要过分地追究逻辑自洽,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你说超龄劳动者全都保护,那是不是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如果完全不适用劳动法的保护,那是不是超龄劳动者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哪些可以保护,哪些不保现在的规定是保障基本权益,有一些劳动者权益,比如说解雇保护,超龄劳动者就不适用因为你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了国家促进就业,就业保护的主要对象应该是年轻人大学毕业生

这是一个基本的立法思路和法律规定的重大变化

在了解这些争议和变迁的历史背景之后,我们怎么来理解和适用暂行规定》?吴博文法官在那篇文章里认为超龄劳动者也应当享受年休假,其中的一个理由是平等原则超龄劳动者与普通劳动者平等地享受休息休假的权利。今天在我们那个微信群里,有人就提到了,如果要真正讲平等原则,那劳动法还有存在的必要,或者还有存在的合理性吗?

因为劳动法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呀如果说平等原则,那应该是适用民法才对。按照孟德斯鸠的说法,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都是一个国家,每个人都是自由平等独立的主体。那为什么要对劳动者进行特别保护,专门制定劳动法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呢?不就是因为劳动者是弱势群体,所以需要进行立法特别保护嘛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认为劳动法符合平等原则。好了,问题来了。所有与用人单位存在从属关系的劳动者,都是劳动者,就像吴法官说的,超龄劳动者也是劳动者,是不是对超龄劳动者应当进行平等保护呢?

如果是这么一个逻辑的话,还是那句话,那这个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还有制定的必要吗?不需要了,都适用劳动法就行了。

按照这个逻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第一项就可以拿掉,只要双方有从属关系,具有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具有管理属性,就全都是劳动关系。超龄劳动者一体平等保护,根本不需要制定暂行规定凭什么只保护四项基本权益?凭什么其他的权利不受保护?

所以这个平等原则,它不是万能良药,它不是至高无上,不能够挑战,或者不能够调适、不能够调整的原则。平等原则的反面或者背面就是区别对待。我们作为法律人,我们每天要面对的就是在平等的前提下,怎么来进行区分。

所以不能拿平等原则这么一个政治正确这个尺子到处去量。如果机械式地拿这个尺子量的话,就像我刚才所推演暂行规定根本就没有制定的必要。

我在星期二的这个直播里也说到了。我按照劳动法的框架架构做了一个简单的梳理劳动者享有12项权利,包括:促进就业,劳动合同,解雇保护,民主管理,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等等,那么是不是都应当赋予超龄劳动者享受这些权利呢?为什么我们国家现在确定的原则是保护四项基本权益呢?超龄劳动者是否有权享受所有休假待遇?如果能够享受带薪年休假,好多问题就来了。带薪年假属于休息休假,其他的病假、婚假、产假、流产假、护理假、陪产假、丧假、探亲假等等这些假期。是不是都应该平等享受?

如果按照平等原则的逻辑,按照所谓目的解释体系解释逻辑,这些都属于休息休假,都应该适用。四项基本权益包括了工伤保障,超龄劳动者应该享受工伤保障待遇,那么超龄劳动者就应该完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存在递减,一六级的伤残津贴同等适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用工关系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也平等享受......

如果按照这个思路,《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最后一句话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就完全多余了,完全没有必要!干嘛要另行制定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呢?还不是因为他超龄嘛!超龄劳动者和普通劳动者不一样嘛!比如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时,根本就没有把超龄劳动者纳入它的保护范围,根本就没有想到超龄劳动者也能够认定工伤,也适用工伤保险待遇,所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计算标准就没有对劳动者的年龄进行区别对待

现在把超龄劳动者列入工伤保障范围,也统一适用20倍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合理吗?因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我们人身损害赔偿的死亡赔偿金是一样的,是一个对物质损害的赔偿,是一个可预期收入的赔偿。超龄劳动者60岁、65岁、70岁、75岁、80岁、85岁,他的生存年限不一样,可预期寿命不一样,也同样按照20年来计算呢?

再比如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尤其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尽管超龄劳动者也有就业的权利,但有就业的权利并不代表国家要给他提供一个就业保障,你没有就业的话,国家需要对你进行就业救济。这是两码事。

可能很多人会反对,会追问:为什么普通劳动者能享受就业救济,能享受失业保险金,为什么超龄者不能享受?为什么?

我刚才已经说到了,我们就业促进法也好,失业救济也好,最主要保障的群体是一个普通劳动者,是年轻人,是大学毕业生。那当然最好是每个人,包括超龄劳动者,每个人都平等地去享受这个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但是我们要知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钱哪里来?是不是保障越高,待遇越好,这个法律就越值得鼓励呢?就是一个好的法律呢?

任何法律的执行,都是有成本的任何社会保障任何待遇都是有成本的。钱从哪里来?我们不能只是从政治正确的角度喊口号,大跃进式的立法,纷纷提高法律保护的标准。提高保护标准之后,由谁来承担成本和费用?如果保护标准太高了,企业用工成本大幅增加,就会限制企业竞争活力,就会损害营商环境,企业创业的积极性受到打击和影响,这样做到底对不对?

所以说,不要一味拿平等原则来说事,平等原则不是可以无条件适用。之所以超龄劳动者要特别保护,就是需要区别对待。本来超龄劳动者的这个基本权益保障,它就是一个立法的变革和创新在前天直播也说到了,尽管我们一方面说中国的劳动法有机械和僵化的一面,但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看到中国劳动法现在已经在大量的变革和创新。

针对新的科技时代,针对社会现实,我们的劳动法已经是多样化了。劳务派遣劳务外包非全日制用工新就业形态用工不完全劳动关系,还有现在的超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护,就从全有或者全无的全家桶式保护,到沈建峰教授特别提倡的类型化的类型区分的清单式保护。

清单式保护还有一个思路的问题,我们在法律的制定也好,法律的理解也好,一定要了解他背后的理论争议理论依据,他的方法他的价值观。

比如说对于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他到底是民法做加法,还是劳动法做减法?这个问题很多人在论文中谈到。我今天在思考这个问题的时候,我认为超龄劳动者能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是不是享受病假工资?里面就蕴含着一个理论问题或者思路问题暂行规定》对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到底是基于民法做加法,还是劳动法做减法?到底是一个正面清单,还是一个负面清单?

什么意思呢?如果说是民法做加法的思路,那他就是一个正面清单的思路。也是我理解的现在《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的思路。对于超龄劳动者用工关系到底叫劳务关系,还是特殊劳动关系,还是用工关系,这个概念怎么来界定,我们先放在一边。当然在我看来,比较中性的用法叫用工关系我们的民事案由规定也是这样,就叫用工关系。如果我们把它界定为用工关系,那我认为它的底色,它的基本盘还是民事关系,在民事关系的基础上做加法,做什么加法呢?就是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这四项基本权益适用劳动法的保护。所以它是一个民法加法,是一个正面清单的立法思路

如果它是劳动法做减法,那它是一个负面清单的思路。就是说,超龄劳动者也是劳动关系,应该适用劳动法的规定,然后在这个大前提下,劳动法哪些规定不适用法律规定进行列举。比如解雇保护不适用,比如促进就业不适用,比如社会保险不适用,住房公积金不适用等等。那应该是劳动法做减法是一个负面清单的思路,就是它是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但列举一些不适用的项目。

但是从现有的立法思路和逻辑看,尽管条文没有这么表述,但我的理解,它实际上就是一个民法做加法,或者说是正面清单的一个思路,列举了四项基本权益,然后这四项基本权益要进行列举细化,这也就是我一上来所讲的,如果说体系解释,从这个思路出发,从全有或者全无的立法思路转变到清单式的立法思路。

这个清单式的立法思路是一个民法做加法的思路,是一个正面清单的思路。那我们就能够理解《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四项基本权益,然后暂行规定》对四项基本权益进行细化落实。对于休息休假,暂行规定就在第九条列举了国务院的那两个规定,那按照我刚才说的这么一个体系逻辑,那就是一个正面清单式的一个规定,对,就是这样。

《暂行规定里面没有规定的待遇,没有规定劳动法保护,超龄劳动者就不应该享有。那我认为我的这一套解释方法,从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的这个解释方法思路,我认为完全能够言之成理我们律师说的一定不对吗?

我们就只能拿一个平等原则来说事吗?这个就是我刚才所说的,这不是一个体系非常清晰吗?它不符合体系解释吗?这个就是我前面说到的,是不是应当对超龄劳动者平等保护?

如果是的话,你们还要制定暂行规定吗?为什么要对超龄劳动者区别保护?那还不是是因为他超龄嘛,有些权利,他就不应该受到保护,也没必要进行保护,怎么来区别保护?为什么只包括这四项基本权利?也是适合超龄劳动者的一个现状,就是保护基本权益。我们一定要理解这一点,很多事情不是你保护越好,就对他一定越有利。

为什么?是因为我们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我们制定立法当然可以,或者也应当要求我们所有的民众严格贯彻执行。但是如果这个立法失去了现实基础,立法不科学,没有考虑到实际情况,人们也可以用脚投票,我不干总行了吧?

就像我们强调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现在鼓励生育也好,女职工生育,婚假、产假也好,母婴假也好,护理假陪产假等等,保护越来越好。但如果你保护越来越好,要么是国家拿钱增加财政负担,这个财政钱从哪里来?还不是来自于税收吗?或者是企业承担,企业也不是唐僧肉,也需要通过它的创造,它的生产才能实现利润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不要过分的迷信所谓的法律解释方法,尽管,我在华东政法读的是民商法的研究生,杨仁寿的书梁慧星的书王泽鉴的书拉伦茨的书,也都很熟悉。但是所谓的法律解释方法,它不是万能的,它只是一个技术,它只是一个基础。法律解释方法的背后有社会衡量有利益衡量,法律解释后面还有比较法解释,还有社会解释,对不对?它后面最终还是要考虑到社会现实和利益衡平,就像我刚才说的。你制定和解释法律规则,但是你要考虑到法律的适用。

立法首先要科学立法,如果你这个立法不科学。法律的实际效果就不好,我们需要良法之治。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司法来讲,就需要保持一个谦抑的态度,不要随意地去造法,去创造法律,随意去扩大解释。

我们的法官,受一些高大上价值观的影响,正义感较强,有时候可能不食人间烟火,但是我们要知道做企业是不容易的,是有成本的,而且市场也好,社会生活也好,它有利益的平衡利益的较量。所以法律规则也需要尊重市场逻辑。

我今天讲的这些内容,实际上也都是老生常谈,在我们几个劳动法的群里,大家也都有讨论,在我看来应该是有共识的。

当然我说的也不见得一定对,也有可能后面被打脸明天人社部或哪一个部门或者最高法出来一个权威解释说,超龄劳动者就应当平等保护,所有休息休假的权利都应该享受,那我也没辙,也可能我的理解没有得到认可。但是我还是认为我刚才说的这一套解释方法,这一套理解不管是基于体系解释目的解释,还是历史解释,还是社会利益的衡量,我觉得都是能够言之成理的。

也就是我再回到最开始的原点,为什么要做这么一个直播就是被刘昊斌律师那句话给刺激到了好吧,兄弟们,咱们还是认清自己的水平吧。

我不觉得我们的水平有多差多烂,我们一定要迷信权威吗?我们为什么不能相信自己呢?不能相信自己的理论和判断呢?要看谁说有道理,才能判断谁说对。尽管最终法槌是法官敲的,但也不见得法官说的一定是对

就像我也经常看最高法理解与适用那一套丛书,但我也不觉得最高法理解与适用那些东西都一定是对的就像前面说到的最高法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区分双方过错来认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来认定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劳动合同。我就认为这个没有道理,为什么?他对于因果关系归因归错了,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要么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标准,要么以享受养老保障待遇为标准。至于说是因为什么原因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说本单位没给叫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未享受保险待遇,劳动者可以找用人单位要求赔偿损失嘛但为什么要让他背负这个劳动关系不能终止这么一个结果呢?这是两码事嘛,对不对?

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所以我们不应该迷信权威,我们不要埋汰自己,我觉得我们中国律师还是应该有自己的自信,不是说法官写的书就一定是对的,律师写的文章就一定是差。我们都是法律共同体的一员,我们应该平等地去交流。我有一个梦想,以后我写的文章,或者有朝一日我写书,我也希望我们的法官能看看律师的书,而不是说我们的律师看到法官的书就竖大拇指,就跟在后面膜拜。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面前律师和法官也都是平等,我们应当有这么一个自信。

当然了,人们说了,直播的尽头是带货,这个我也不例外。为什么做这个直播呢?还是希望大家能够关注一下我的视频号和公众号。昨天我花了几个小时写了6000多字的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模版》,原来是打算上线到视频号进行上架销售,看看能不能赚点小钱。但是后来发现这个视频号上架的话,要开微店,要上传营业执照,那我不可能拿事务所来开微信小店,我自己也没有个体工商户,这样就违背了我作为专职律师承诺。

所以后来呢,就发在了我的微信公众号上,进行付费阅读。我刚才看了一下,到今天下午大概有八十几个人付费阅读。我觉得应该也还不错,尽管这个费效比我们做律师业务相比差了很多而且在做这个付费阅读的时候,我也操作不熟练。对于免费阅读的比例,我根本没选取,等于说大家只看了我对《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模版)》的这个介绍,没看到我这个文本的任何内容,就进行付费阅读所以也感谢大家对我的信任,有兴趣可以继续关注,付费下载,然后也可以给我留言评论,进行交流讨论

下面这是我的微信号,如果愿意加我微信好友,大家可以添加扫描加我微信。加微信的时候,可以备注一下您的姓名和单位,保持联系。

今天直播就到这里,以后有机会再交流,谢谢大家,再见!

 

 

周缘求简历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主任/党支部书记

 

联系信息:

微信号:zhouyuanqiu;

电子邮箱:zhouyuanqiu@yunya.com.cn。

 

业务领域:

劳动法,民商法,知识产权。

 

教育背景: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1992-1996)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2001-2004)。

 

律协职务:

无锡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江苏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业务创新指导工作委员会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社会职务:

无锡市政协委员

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专家;

江苏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校友会常务理事华东政法大学无锡校友会执行会长;中共无锡市委政法委法律专家库成员,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无锡市惠山区政府法律顾问,无锡市总工会法律顾问。

 

主要荣誉:

2011-2013年度/2016-2017年度无锡市优秀律师;

2015年获评为“无锡市优秀法学法律人才”;

2016年度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劳动与社会保障);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无锡市律师协会优秀个人会员;

2017年度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负责人(劳动法律师专业团队);

2018年入选“无锡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第一层次);

2020年荣获“江苏省律师行业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先进个人”

2024年度获评为2021-2023年度无锡市优秀实习指导律师;

2024年荣获“无锡市律师协会行业建设优秀奖”。

 

代表性案例:

1)《戴某某在蓉湖大桥发生交通事故起诉设计缺陷侵权责任纠纷案》(该案被无锡日报新闻报道);

2)《封某某与某广场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改判案》(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2016年度优秀专业案例:劳动与社会保障类);

3)《某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某地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2017年度优秀专业案例:知识产权类);

4)《巫某某与某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改判案》(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2017年度优秀专业案例:劳动与社会保障类)

5)《唐某宝、徐某妹、唐某华与吕某芬、吕某庆、司某曦、张某雷、上海某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锡市某色母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上诉案》(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优秀专业案例:民事类)

6)《杨某某与某某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纠纷案》(获评为江苏省律师协会2020年度十佳劳动争议案例);

7)《丁某成诉某市公路客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2019年度优秀专业案例:民事类);

8)《王某振诉无锡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2019年度优秀专业案例:劳动与社会保障类)

9)《顺旺公司诉海澜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案》(获评为惠山区2021年度商事优秀案例二等奖)

10)《博宇公司诉帝翔公司境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治日报》2025年9月17日专题报道)。

 

代表性论文:

1)《论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竞合》,获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教育院“韬奋杯”论文竞赛一等奖,发表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并《法学文摘卡》转载

2)《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责任》,发表于《法学》2003年第6期,并《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全文转载

3)《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兼论<民法通则>中的“财产”概念》,入选第三届华东律师论坛论文集;

4)《律师费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法律适用浅析》、《死亡赔偿金“城乡同命不同价”真的不合理吗?》等三篇论文,入选《首届无锡律师论坛论文集》,并荣获优秀论文奖;

5)《工资集体协商的条件及其他》,入选《“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立法研讨会论文集》,并荣获优秀论文奖

6)《普通员工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浅析》,入选《第六届中国.无锡“法治建设”论坛优秀论文集》,并荣获二等奖

7)《农民在地里发现乌木,应当归谁所有?》等七篇论文,入选《第三届无锡律师论坛论文集》,并荣获一等奖;

8)《沃尔玛常德分店员工维权案评析——与常凯教授商榷》(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2016年度优秀专业论文:劳动与社会保障类);

9)《员工是否有权公开批评公司?——维珍航空解雇吐槽空姐案评析》(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2016年度优秀专业论文:劳动与社会保障类);

10)《律师在大云物智时代的挑战与机遇》,荣获第五届无锡律师论坛一等奖。

11)《劳动法地方化的成因、问题和对策》,荣获全国律协第二届东部劳动法律师论坛暨第四届长三角劳动法律师论坛优秀论文奖第六届无锡律师论坛二等奖。

12)《职工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至工伤认定辩究——兼论<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荣获第七届无锡律师论坛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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